Cotents货物的交付货物运输保险货款的结算第四节货物的交付一、货物交付条件(一)“交货”与“装运”的概念1、交货(Delivery)的含义:交货是指卖方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将合同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的行为。在采用FOB、CFR、CIF装运港交货的术语时,卖方在装运港将出口清关的货物装上船,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和相关单据并交付给买方或其代理人的时候,即完成交货义务。交货的完成是单据的提交为界定的。2、交货与装运的关系装运(Shipment)是指将货物交由船方运往约定目的地的行为,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装船。有些国家,“装运”是泛指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行为。第四节货物的交付3、交货期与装运期交货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的期限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履行FOB、CIF、CFR的合同时,卖方只需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就完成交货任务,在这三种价格条款之下的交货,均为象征性的交货。因此,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和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是同一概念,在采用其他价格术语成交时,“装运”与“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交货期的规定方法1.明确规定交货期(1)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如“1998年5月份交货(装运)”(DeliveryofshipmentduringMay1998);“1998年5/6月份装运”(ShipmentduringMay/June1998),也称跨月装运。(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如“1998年11月15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onorbefore15thNovember1998);“1998年5月底或月底前装运”(ShipmentonorbeforetheendofMay1998)。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采用以上规定交货期的方法。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既可使卖方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同时,也有利于买方预先掌握货物的装运日期,做好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准备。(二)交货期的规定方法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使用这种方法规定交货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以后,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或者因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对买方不利等情况,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了避免因买方不及时开证而带来的损失,即以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只有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再装运。但是买方遇到不利的情况有时有意拖延开证时间或根本不欲开证。卖方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规定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若干天后装运的同时,还要在合同当中规定“买方最迟于某月某日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TherelevantL/Cmustreachthesellernotlaterthan…)。优点:保证货款的安全缺点:卖方装运期受制于信用证的开立,不便于安排运输。(二)交货期的规定方法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采用国际贸易中一些术语如“立即装运”(Innediate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possible)、“即期装运”(Promptshipment)等,但是对于这类术语的解释各国、各地区和各行业存在差异。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运A.分批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B.转运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ShipmentduringOct./Nov./Dec/2009,withpartialshipmentsandtransshipmentallowed.ShipmentduringJan./Feb.2009,intwoaboutequallotsDuringMar./Apr.intwoequalmonthlyshipments,tobetransshippedatHongKong.DuringMar./Apr.intwoshipments,transshipmentisprohibited.ShipmentduringJan./Feb.2009intwoequalmonthlylots,transshipmenttobeallowed.货物运输保险定义: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或称为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向承保人或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险别、投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并领取包装单证。承保人负责对投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运输保险——海上风险损失和费用海上风险损失和费用(LossAndCharges)海上风险损失全部损失(TotalLoss)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部分损失(PartialLoss)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MaritimeCharges单独海损费用(ParticularCharges)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共同海损具备的要件:①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必须有真实的危难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测的。②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而不是单独为了某一方的安全。③共同海损必须是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造成的。即共同海损必须是人为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并且采取的人为措施必须合理,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④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损失和费用。即不是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根据国际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及费用,应由有关获救各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Contribution)。单独海损的特点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1、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2、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3、单独海损由收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上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海上风险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单独海损费用又称为施救费用(ParticularCharges/SueandLaborCharges)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和防护措施,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Salvage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以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救助费用必须施救成功方可获得,即“无效果、无报酬”(NoCureNoPay)海上运输保险的险别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一切险AllRisk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基本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一般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Risk,T.P.N.D.),2、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andRainDamageRisk,F.W.R.D.),3、渗漏险(LeakageRisk),4、短量险(Shortagerisk),5、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Risk)6、碰损、破碎险(ClashandBreakageRisk),7、串味险(TaintofOdorRisk),8、受潮受热险(SweatandHeatingRisk)9、钩损险(HookDamageRisk)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Risk)11、锈损险(RustRisk)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1、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Risk)2、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StrikesRisk)3、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Risk)4、舱面险(OnDeckRisk)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6、拒收险(RejectionRisk)7、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Risk)8、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RiskExtens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简称F.R.E.C.)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异同共同点: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不能单独投保,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1、两者承保的风险不同。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破碎、串珠受潮等;而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2、一般附加险都包括在一切险中,投保一切险,就不必加保各项一般附加险;而特殊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内,投保人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亦仍须与保险人保持特别约定,方可将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承保范围内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根据买卖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不同而有所不同:(1)FOB、CFR合同下的保险条款:“保险由买主办理”INSURANCETOBECOVEREDBYTHEBUYERS.(2)CIF、CIP合同下的保险条款:“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水渍险、战争险、罢工险,按1981/1/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INSURANCEISTOBECOVEREDBYTHESELLERSFORLL0%OFTHEINVOICEVALUEAGAINSTW.A.,WARRISKSANDS.R.C.C.ASPEROCEANMARINECARGOC1AUSEOF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OFCHINADATEDJAN.1,1981.(3)加保附件险别的条款IncludingRiskofClashingandBreakageInsurancetobeeffectedbytheSellersfor...%invoicevalueagainstW.AandStrikeRisk保险单据(1)保险单。一般外贸企业所称的大保单就是保险单。它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表示已接受承保责任而出具的一种独立文件。在保险单正面有双方约定保险标的物的有关内容。背面印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其中包括基本险的责任范围,.还有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单据,是被保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