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要点十:防污公约附则I检验主要介绍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的排放。主要检验核对油水分离器产品证书与实物上的铭牌标志是否相一致。以前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是按A.393(X)决议认可。对994年4月30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新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必须符合MEPC.60(33)决议。MEP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英文缩写)。对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新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必须符合MEPC.107(49)决议,并且还要安装再循环设备(三通阀)。或者在2005年1月1日及以后重新更换新的油水分离器,则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同样要符合MEPC.107(49)决议。需要说明的,如果船上装设的油水分离器符合MEPC.60(33)决议,则在15ppm舷外排出阀后侧也应该装设再循环设备(三通阀)。注意,绝对不能用一般性的考克或自来水龙头来替代三通阀。对于船上的油水分离器符合.393(X)决议,则不需要装设三通阀。公约要求1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装设15ppm报警装置,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15ppm船舶舱底水处理装置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提示:当15ppm报警装置发出报警时,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设施有2种,第1种可以停止油水分离器的泵的工作;第2种可以停止装设在15ppm排放管路上的电磁控制三通阀不向舷外排放。检查残油舱的数量及容积,根据批准的图纸核查。残油舱主要接收油水分离器分离出来的污油,以及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因此由于航程的长短,残油舱可能设置一个或几个。核查标准排放接头,标准排放接头尺寸:外径:215mm;内径:按照管路的外径;螺栓圈直径:183mm;法兰槽口:直径为22mm的孔6个等距离分布在183mm螺栓圈直径上,开槽口至法兰盘外沿,槽口宽22mm;法兰厚度:20mm;螺栓和螺帽:数量:6个,直径:20mm,长度适当。注意:标准排放接头应该永久装设在排放管路上。在检验时有发现标准排放接头未永久设置排放管路上,而是存放在某仓库里或存放在排放管路附近,决不允许。核查油类记录簿是否存放在船上,核查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是否经主管机关批准保存在船上。注意:如果该轮是适用于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则船上备有1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合并,改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对于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主要核查污油水舱,该污油水舱可以是一组污油水舱布置。它是接收清洗货油舱和从货油舱将污压载水的残余物与洗舱水。现有油船,可指定任一货油舱作为污油水舱。核查污油水舱容量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主管机关也可以接受2%;1.5%;1%;0.8%,但必须满足条件(详情看公约,不详细叙述)。另外,检查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该系统应符合A.393(X)决议,对于1986年10月2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油船,则该系统应符合A.586(14)决议。该排油监控系统是监控污油水舱排出的油性混合物(俗称污油水)。它的功能是当油船不在特殊区之内;油船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油船正在航行途中;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每海里;排放入海的总油量,对于现有油船,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对于新油船,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监察整个污油水的排放是否满足30L/每海里/150000或1/30000。一旦超过,15ppm船舶舱底水处理装置排油监控系统报警,同时15ppm船舶舱底水处理器自动关闭污油水排放管路上的出口阀。检查油水界面探测器是否配备并且经主管机关认可。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迅速而准确地测定污油水舱中的油/水分界面。该设备一般情况下船员不会使用它,所以有时候会在船上找不到,检验时应特别关注它。船舶检验要点九:尾轴检验如果尾轴的布置图经CCS审图中心批准,该尾轴检验的间隔期就是5年。注意:对于水润滑的尾轴,一般在前后轴承处,尾轴是用铜套的,在非轴承处(也就是非工作面),尾轴一般不用铜套,而是用玻璃钢或工程塑料等物包覆轴承。对于上述这样的轴套我们应该理解为是连续的衬套。注意:尾轴检查时,一个是对尾轴锥体部分(即轴与螺旋桨的结合面)进行磁粉探伤。注意:探测机构要经CCS认可。对车叶进行检查,对尾轴轴承间隙进行测量。特别注意对车叶进行焊补时,验船师应该严格按照须知中的焊接工艺要求执行。锚机作一般性的外部检查,主要检查锚机底座是否锈烂穿孔。结合中间检验,对锚机进行部分降落和起升试验。检查锚链柜上的观察孔是否设置了水密关闭装置。注意,该水密关闭装置是采用坚固的盖板并用间距紧密的螺栓紧固。还要检查锚链管在位于锚机甲板位置处,是否设置了永久性装附的关闭装置以使浸水减小至最少。该装置实际上就是一块铁板。上述要求是对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适用。虽然上述的要求是LL公约的新要求,但是,在进行船舶SS或IS时,验船师在检验2005年1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时,如果发现未满足上述的要求,特别是锚链柜上开设的观察孔时,应该建议船东予以整改。因为在PSC的检查中,PSC的官员已经提出过上述未满足要求的内容作为缺陷存在。检查弃链器是否活络正常。注意:这个是规范要求,公约没有这个要求。船舶检验要点八:救生艇的检查检查救生艇的艇机能否正常启动和运行。对于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救生艇艇机离水冷启动运转不小于5min,发动机应设有手启动系统,或设有使用两个独立的可再次补充的动力启动系统。发动机启动系统设施应在环境温度-15℃中,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2min内启动发动机。并进行正倒车试验。并且检查启动和操作发动机的防水须知是否张贴在发动机动控制器旁。对于开敞式救生艇艇机(74公约),发动机在任何情况下应能易于启动,未提及环境温度,也未提及用什么方法启动。注意,也没有要求发动机在离水冷启运运转不少于5min。也未提及发动机的操作须知张贴。这就是83修正案与74公约对救生艇艇机的要求区别。另外,对救生艇存放处的应急照明灯进行检查,同时注意应急照明灯处是否张贴了救生艇筏的操作说明和图解。并对救生艇降放过程中的应急探照灯进行检查,检查该应急照明灯是否能上下、左右转动。当然主电源探照灯也应该进行上下、左右转动检查。对开敞式的救生艇检查,检查遮阳布及遮阳布的支架是否配备。对救生艇收放限位装置检查,检查是否活络有效,有时由于缺少维护保养经常会发生锈死。对进入救生艇的通道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可能行走的所有表面是否设置了防滑层。一般在进入救生艇通道的表面上涂刷防滑油漆或用花铁板。对吊艇索检查,检查是否采用了防旋转的钢丝索。检查救生艇首缆固定装置,在救生艇内检查首缆脱开装置是否锈死。检查全封闭救生艇外设置的一盏人工控制灯是否失落或失效。(该灯应为白色,在上半球体的所有方向上的光强不少于4.3cd,连续运作不少于12h。如是闪光灯,有效光强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检查识别救生艇所从属船舶(船名)和救生艇号码的是否标志在救生艇顶部,该标志应该从空中看清。对配备船尾自由降落的救生艇检查时,是否配备了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可吊式救生筏)。船舶检验要点七:坞内检验(一个特检周期内2次坞检,其中一次结合SS,2次间隔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坞内检验,轮机验船师主要对所有主、付海底阀及重载水线以下的所有舷旁阀进行解体检查。主要检验阀壳,阀芯是否完好。注意:根据LL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要求,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海水主、付进水口和排水口可以就地控制,并应设有表示该阀是开或关的指示器。应该注意指示开和关的指示器,应该在阀的结构上就能够显示。如:蝶阀、截止阀等都有指示器。另外,坞内检验时,还要对尾轴与轴承的间隙进行测量,对于油润滑尾轴,在进行尾轴检验时,测量尾轴的直径和轴承的直径,两值之差即为间隙,同时再对尾轴轴的下沉量进行测量,填写在PD报告中,待到坞检时,只要对尾轴下沉量进行测量,将本次下沉量与上次下沉量值相减,再加上上次的尾轴间隙,则就是本次尾轴间隙。注意:对防撞仓壁甲板控制阀进行解体检查,检查其是否能有效地关闭或开启。有些船舶这些阀已严重锈死。船东为了应付PSC官员的检查,将阀杆锯断,从表面上看,阀盘能够非常轻松地被开启和关闭,但实际上,阀杆已断掉,已不能够将阀关闭和开启。所以在检查时应该特别予以关注船舶检验要点六:应急消防泵对应急消防泵进行效用试验。注意:在试验应急消防泵时,应关注一下应急消防泵吸入管,有些船舶由于布置上的困难,公约允许应急消防泵的吸入管穿入机器处所,但必须对穿入机器处所吸入管进行钢质外套包裹,或隔热至A-60级标准。对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如果应急消防泵的吸入管穿入机器处所,则吸入管的管壁厚度不得小于11mm,除与海水进口阀门的连接采用法兰外,所有接头均应采用焊接连接。注意:在检验时应特别注意,虽然允许应急消防泵的吸入管和海底阀设置在机器处所,但海底阀的开和关应该在应急消防泵处能够遥控操作。还应注意:对于1994年10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2000总吨及以下的货船,也应该设置固定式独立驱动的动力操纵应急消防泵。不能用移动式应急消防泵替代。注意:对消防总管上的隔离阀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能够正常开和关。有些隔离阀装设在人员无法操作到的顶部位置,这时,必须要求在该隔离阀旁配备一具专用工具来操作该阀。有些隔离阀设置在舱室里,则对该舱室应该进行适用的标识,标明消防总管隔离阀在此处。注意:消防总管隔离阀这一要求是81修正案的内容,74公约没有这一要求。同时检查消防总管位于靠近上层建筑处,是否设置了放水阀,以防止消防总管内消防水冻结。对消火栓的布置也应作检查,如果消火栓是U型管结构,则在U型管的底部要设置放水阀,以防止U型管的底部由于水的存在而冻结。同样在整个货舱区域也应该仔细检查消防总管的布置是否有U型或有凹型的布置。如果发现应该在U型的底部或凹型的底部设置放水阀。船舶检验要点五:应急电源对应急发电机间进行检查,我们前面讲过,由于有了舵杆直径大于230mm,应设有替代动力源这一要求。因此在船舶设计时,往往考虑设置一台应急发电机比较合理和方便。而不会选择设置在舵机房内的独立动力源来作为替代动力源。所以当船上设有应急发电机时,首先检查应急发电机间与周围舱室的防火分隔,如果相邻舱壁处所为起居处所、A类机器处所,则用A-60分隔。如果相邻处所为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其他机器处所,则用A-15分隔。同样检查应急发电机相邻甲板处所,如果应急发电机间下面是起居处所,则甲板用A-60分隔。具体分隔要求看公约的表格44.2及44.1。检查应急发电机间的应急配电板,其前后是否铺设了绝缘地板。检查应急发电机间内燃油柜的速闭阀(大于500L时需要)是否能在应急发电机间外有效的关闭。(注意:公约没有速闭两字概念,是遥控控制阀)。检查应急发电机间是否在其门口设置了手动火警报警按钮。因为公约要求,手动操作呼叫点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应装有手动操作呼叫点。检查是否安装了烟火探测器。然后,对应急发电机的自动启动装置进行试验和检查。注意:如果应急发电机不能自动启动,则要安装临时应急电源(0.5h),一般情况下,都是自动启动的而且都能在45S内自动启动并且供电。注意:94年10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应急发电机自动启动装置的储备能源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还应设有在30min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被证明有效。总结讲:必须由2组起动电瓶(如果是电起动的)或2组气动空气瓶(如果是压缩空气起动的)。但94年10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应急发电机自动启动装置的储备能源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储备的能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除非设有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此外,还应设有能在30min中起动三次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启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总结讲:94年10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