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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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PROVINCETAIZHOUSCENERYBOTANICALGARDENASSOCIATION,缩写JPTSBGA。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江苏省泰州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组织和团结全市风景园林行业工作者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加强国际、国内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内外园林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园林管理,提高全行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风景园林间的联系,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的利益,保护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休息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园地,促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泰州市公园路20号泰山公园内临河禅院,邮编22530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调查了解风景名胜区及各类公园绿地的情况,反映会员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的资料。(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举办本地区的研讨、讲座以及各种形式的业务活动,促进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管理水平的提高。2(三)开展有关科学技术、历史文化知识宣传,促进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的德育、智育、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加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名胜古迹、园林动植物、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四)组团参加全国和国际性花卉盆景艺术展览和学术交流。(五)组织花卉盆景专题研究和业务技术培训;开展行业基本情况及行业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六)举办花卉、苗木、盆景服务事业和业务技术咨询活动,为协会积累活动经费。编纂有关泰州名花和泰州盆景艺术等专著、丛书。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各市(区)有花卉盆景业务的公园管理处、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花卉、盆景专类园管理处及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单位。(二)个人会员:为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园林绿化、花卉盆景工作者,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热爱花卉盆景事业,业余从事花卉盆景栽培、创作的爱好者或热情支持风景园林事业的人员。著名的国内外风景园林、花卉盆景工作者可聘为名誉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自愿申请的单位、团体或个人,经理事会批准都可以加入协会。(二)从事园林绿化、花卉盆景事业,有一定园林绿化、花卉盆景知识的专业人员。(三)热爱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业余从事花卉盆景栽培、创作的爱好者。(四)从事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的研究或理论研究人员。(五)组织领导或热情支持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的人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权利(一)行使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二)会员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四)入会和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团体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会员有义务按章程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行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行业重大问题;(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事关协会方针的重大改变和解散协会等重大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4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资格:(一)通过协商,在团体会员中推荐工作成效好,对花卉盆景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团体为理事单位,由该单位现职负责人出任理事。理事单位的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由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并及时正式通知协会。(二)通过协商,在个人会员中推荐在风景园林工作方面有威望并志愿为协会效力的人士为理事。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听取并审议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五)批准新会员,处理申请退会和违背协会章程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的问题;(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5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第三十条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人选由理事会决定。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如下:6(一)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二)会员单位的资助和有关方面的赞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7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第四十四条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局和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协会章程经2008年5月1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协会章程自泰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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