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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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法的概念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的权限究竟有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三、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明示代理2、暗示代理3、客观必须的代理4、追认的代理1、明示代理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2、暗示代理所谓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里奥德诉葛内斯斯密斯公司案](1912)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项,即帮助客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3、客观必须的代理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授权。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很困难的,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4、追认的代理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了。(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上不予保护。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没有明示委托由于疏忽或故意,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并采取了行动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5月,陆某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问: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佛山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员工叶松、程越、李辉、陈新(均为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佛山市B饮食公司进行签单消费,上述4人所签单据的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55216.20元。后李辉、陈新与A公司发生股权矛盾离开该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派人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确认并同意偿付叶松、程越2人的签单消费欠款共计25520.30元,但A公司以李辉、陈新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B公司在2005年4月4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继续偿付李辉、陈新两人的签单欠款共计29695.90元。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和经验法则,结合B饮食公司和A房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A公司其他员工在结算单据上签名对服务费用进行确认的交易习惯A公司在李辉、陈新以A公司名义签单后到法庭审理前一直未向B公司提出异议认定李辉、陈新两人在服务结算单上的签名行为,是代表A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上诉人A房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A公司根本不知道李辉、陈新两人的签单消费活动,事前没有A公司的授权,事后也没有A公司的追认,A公司与被上诉人B饮食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书面,甚至口头约定李辉、陈新的签单消费均由A公司负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B公司的诉讼请求。你认为是否应该维持原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认定李辉、陈新两人在被上诉人B饮食公司处的签单消费行为,已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即两人签单消费的债务应由A公司承担给付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五、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归于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代理关系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1、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代理权而终止一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时必须在相当的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英美法国家对被代理人单方面撤回代理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英美的判例,如果代理权的授予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本人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比如甲向乙借了一笔钱,并指定乙为代理人代其收房租,以清偿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权的授予就同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其借款清偿完毕之前,不能单方面撤回对乙的代理权。4、因代理人辞去代理权而终止。(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三)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2、对第三人的效果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与第三人是否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约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是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来建立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据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及报酬。一、代理人的义务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B、不密谋私利C、不泄露商业机密4、申报帐目的义务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不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二、被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一般地讲,除合同规定外,代理人履行代理任务时所开支的费用不能向代理人要求偿还。但如果代理人因执行被代理人的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费用或遭受损失时,则有权要求被代理人予以赔偿,例如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在当地法院对违约客户进行诉讼所遭受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被代理人必须负责予以赔偿。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一些大陆法国家强制规定,代理人有权检查被代理人的帐目,以便核对被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第三节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同关系1、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2)间接代理、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经代理人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3)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A、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B、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2、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按代理一般原则,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合同一经订立其权利义务均归属于被代理人,应由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理人一般不对此承担责任,但如在下列情况下,代理人应对合同负责。1、代理人用明示或暗示形式同意对此合同负责2、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未注明自己的代理人3、代理人签名后,只注明自己是经纪人或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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