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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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支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两只是附合合同“事先拟定”。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不必然履行”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两只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两只。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变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且也是仅主有形保障而言的。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但是,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为,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中处需在诚信,即保险合同是最在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保仔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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