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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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实务——安全检查本章主要内容【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报检的流程;出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1.报检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流程;2.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3.报检单位和报检员4.出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基本内容和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地点入境货物报检时限入境货物报检单据入境货物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地点出境货物报检时限出境货物报检单据第一节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一.概述1.概念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2.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职能(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①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②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是垂直领导体制③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④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①国家主权体现•②国家管理职能体现;•③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④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⑤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作用•加强对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的强制性检验是为了促进中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利扩大出口;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是为了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对进出口商品的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满足进口国的各种规定要求和建立国家技术保护屏障的重要手段。•是出口商品报关验放、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的有效凭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官方的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由民间机构承担,民间商检机构具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著名的有: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OMIC)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Surveyor)、法国船级社(B.V)以及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我国检验机构官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检验部门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国务院领导)全国各地设有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由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SACI)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此外还有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官方检验机构。•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是接受国家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商检机构和一些国外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如SGS)或合资检验机构(如OMIC)。外国检验机构经批准也可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指定范围内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1、报检时限(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2、报检地点(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在产地检疫检疫机构报检。(2)法律法规允许在市场采购的货物,应向采购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3)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须在规定的地点报检。具体情况:•1.在出口国检验•(1)工厂检验(产地检验)•(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2.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2)目的地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检验•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商品检验条款一般采用此法)–以装运港(地)约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要求银行议付的单据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质量在出口国检验•产地(工厂)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又称“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卖方取得检验机构的各项检验证书,就意味着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等与合同规定相符,意味着卖方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各项义务。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买方无权对卖方所交货物提出异议,对买方极为不利。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又称“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若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质量和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责任•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它把检验方法的检验时间地点推延到用户所在地,并以此时检验得出的检验结果和出具的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最后依据–适用于:密封包装或规格复杂、精密度高的进出口货物•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具体做法:货物在装船前(即在出口国)必须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但此时出具的装运港检验证明不能作为卖方交货质量和重量的最后依据,只是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若发现货物的质量和重量等与合同不符,可根据复验的结果,向卖方索赔。•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通常称为“离岸数量到岸品质”,是指交货重量以装运港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所出具的重量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交货品质以目的港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多用于:大宗商品交易案例分析: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我方不应负责赔偿责任。•因为:1甲商在我方的货物运抵甲国后,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甲商将原货物经另一艘船运给英国乙商,已构成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甲方的合同内容,有关货物的损失应由乙方处理。所以,我方不应负责赔偿责任。(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外观质量(外观形态、样式、尺寸规格、造型、花色、表面加工、表面缺陷等)内在质量有效成分种类及含量、杂质、有害成分限量、力学性能、实用性能、特使用效果、理化性能等既特定质量检验。•特定质量检验•2.数量和重量检验•重量检验1.记重方式:毛重、净重2.记重单位多用公吨、公斤为单位。也有使用英制长吨,美制短吨、磅、盎司等单位的。换算关系:1公吨=2204.62磅1长吨=2240磅1短吨=2000磅•数量检验1.全数检验2.抽样检验3.免于检验•3.标识检验•4.包装检验根据贸易公司或契约规定进行。包括包装标识、材料、种类方法等方面的检验。•5.出口商品装运技术检验(船舱检验、集装箱鉴定、积载鉴定)•6.出入境动植物检疫•7.货载衡量鉴定(四)我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内容•1.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进口商品认证管理–《中火人民共和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重要出口商品,如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4.食品卫生监督检验•5.出境商品运输包装检验•6.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7.卫生检疫和处理特级明前龙井茶特级银针特级银针铁观音信阳毛尖瓶塞检测日期、标签的喷码检测机器在进行视觉检验举例:对人体有害的微生物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显微镜观察法微生物检验的方法(五)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报检单位报检员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办理报检手续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代理报检单位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接受有关贸易关系人委托,为有关贸易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自理报检单位: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或其他报检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储存和经营单位等,在首次报检时必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单位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其他需报检的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接受有关关系人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从事代理报检的企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监督。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工作的单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意见实施行政许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到二次,每次的时间为一个月,具体受理申请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于申请开始前一个月对外公布。(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三)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四)有健全的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五)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并为其报检员签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六)企业声明,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代理报检单位资格条件代理报检单位至少有()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A.5B.8C.10D.15※自理报检单位与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比较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登记方式备案登记注册登记证书名称《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4年变更期限更改之日起30天变更受理部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所在地直属局报检地进口:报关地、收货地出口:报关地、产地年度审核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审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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