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园林城市创建和城市建设工作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1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河北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三个层次的标准和评选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和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2.河北省园林县城标准3.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4.河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评选办法二○○九年九月三日附件1: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方案完备,组织措施得力,政策资金落实,建立了领导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二)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三)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五)城市园林绿化投入不断加大,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经费能得到较好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七)注重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宣传发动工作,城市居民绿化意识较高,能较好地完成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八)城市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二、规划设计(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二)因地制宜地规划各类绿地,规划指标先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城乡一体”的原则。(三)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乔、灌、花、草有机配置,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和郊区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园林绿化体系。三、景观建设(一)突出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当地特有的城市街区、历史遗存得到有效保护。(二)城市特色目标和环境建设主体明确,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地貌和历史文化条件,借鉴国内外城市园林绿化的先进经验,形成城市独特的风貌与特色。(三)城市主次干道、小区和重要建筑物体现匠心,凸显以人为本和现代化,建成标志性建筑、标志性地段2个以上;沿主干道两侧绿化带、街头绿地、公园配置具有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的雕塑小品或标志物。(四)主要街道编制了城市景观整治规划,实施了拆墙透绿,完成了景观整治任务,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建成一条以上体现地域性特色的标志性景观街道。(五)城市车站、广场、出入口等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园林绿化植物配置合理,景观特色明显、绿化空间开合有致、成为城市景观的亮点。(六)大型公建、高层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主要观赏面全部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城市夜景特色明显。(七)城市山体、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尽量采用生态驳岸和筑底,绿化良好,退污还清,独具特色,形成优美的城市风光带和近水亲绿宜人的绿色环境空间,山城和滨海城市的山、海特色得到充分展现。四、绿化建设(一)城市绿化指标逐年增长,经遥感技术核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各区之间基本平衡发展,差距逐年缩小。(二)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达到居民生活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在服务范围内设置3000平方米以上的敞开式休憩公园或绿化广场;所有新建或改造公园全部建成开放式,实行免费开放。(三)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公园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建筑小品、城市雕塑富有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四)城市街道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建成2条以上景观优美的园林式街道。(五)落实城市住房保障政策,完成了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任务,城市居住环境明显改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居住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居住区级公园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区级游园面积不小于0.4公顷,设施齐全,养护管理人员和资金落实,管护质量较好,涌现出一大批园林式居住小区,省级园林式居住小区占10%以上。城市旧居住小区、城中村和棚户区逐步改造,绿地率达到25%以上,达标小区数量占全市旧居住小区总数的50%以上。(六)各单位普遍开展庭院绿化美化工作,实行门前绿化承包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养护管理制度健全,新建单位绿化面积达30%以上,并涌现出一大批园林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省级园林式单位占10%以上。(七)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出圃苗木品种、规格、质量基本符合绿化工程的要求,做到基本自给,鼓励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培育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八)全市每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超过90%,养护管理到位,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超过85%。(九)积极实施“见缝插绿、拆墙透绿、破硬建绿、拆违还绿”,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家庭养花和阳台绿化,倡导屋顶绿化,有条件的建筑物屋顶实施绿化并效果良好,(十)制定树种规划,注重乡土树种利用,城市园林绿化常用植物品种不低于150种。(十一)确定了市树、市花,并在园林绿化建设中广泛应用,较好地体现市树市花特色。(十二)大力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广泛采用透水铺装和本地建筑材料,注重节水耐旱植物的研究和培育,使用先进节水技术,推广使用中水,注重雨水利用。五、市政建设(一)全面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明显提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盲道、无障碍设施建设。(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车辆停靠站点设置科学,交通秩序良好,全面完成建成区支路背街小巷整治,清理马路市场、马路仓库和马路工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3平方米以上,建成区路网密度超过5公里/平方公里。(三)实施公交优先,万人拥有公交车辆10标台以上,大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不低于20%,中心区公交线路网密度超过3公里/平方公里。(四)供水设施完善,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100%,水质综合合格率100%,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五)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无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六)天然气使用比例不断提高,燃气普及率98%以上。(七)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八)依据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广场、公园等城市避灾场所建有公共饮水等应急避险和救生设施,城区防洪达到国家标准。(九)依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配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万人拥有公厕4座以上,每平方公里3座以上,废物箱配置合理,维护良好。六、生态环境(一)城市大环境绿化开展较好,效果明显,形成城市外围生态绿色屏障。(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有所缓解,环境效益良好。(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较好,基本无脏乱差现象。(四)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和“村收集、镇运转、市(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垃圾集中处理机制,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以上,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达到80%以上。(五)污水处理率85%以上,2008年以后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中水回用的达到一级标准的标准,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六)城市大气、水环境质量良好,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灰尘自然沉降量达到国家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全年达到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在310天以上,集中饮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流经城市河流市区段水质达标率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七、绿化管理(一)城市园林绿化执法队伍健全,装备整齐,持证上岗,管理得力。(二)城市绿化审批“一票否决权”制度落实,实施并联审批,做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园林绿化工程由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建,并纳入招投标管理。(四)园林绿化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由园林部门参与竣工联合验收。(五)严格执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加强绿地和树木的保护与管理,无擅自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现象,近3年内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事件发生。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的,须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六)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无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现象,所有古树名木挂牌建档、落实保护措施。(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较高,无缺株、死株、严重病株及人为损伤植株,草坪无斑秃现象,树木及绿篱修剪及时,无病虫害,景观艺术效果好。(八)加强数字化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管理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市容市貌干净整洁,科学管理城市水平明显提升。附件2:河北省园林县城标准一、重视县城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县城指导思想明确,建立健全县城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二、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制定并严格实施县城“绿线”管制制度,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三、完成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经设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四、县城绿化指标逐年增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建成区绿地率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五、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乔、灌、花、草有机配置,形成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和郊区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绿化体系。六、县城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达到居民生活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城市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七、至少建有一座10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公园设施齐全,特色鲜明,维护良好,景观优美。八、注重县城风貌的保护,突出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九、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县城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十、县城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市级以上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占60%以上;居住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十一、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90%,尽责率在85%以上;组织开展了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十二、县城周边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十三、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出圃苗木品种、规格、质量基本符合绿化工程的要求,无病虫害,苗木基本自给。十四、开展节约型园林建设,县城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积极推进精细化管理,绿地管理水平较高,古树名木挂牌建档、落实保护措施。十五、制定树种规划,注重乡土树种应用,城市园林绿化常用植物品种不低于100种。十六、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3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9%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县城照明科学合理,道路亮灯率97%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50%以上,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40%以上,具有较强承载能力。十七、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全年达到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在310天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至少拥有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一座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65%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十八、县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施工现场全部实行封闭围挡作业,主次干道无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贴乱挂现象,主要街道和重点部位做到全天候保洁。附件3: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一、重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