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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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Chapter3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Insurance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1、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国际货物运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当事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目的,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点调整运输合同的法律统一程度较高12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判断合同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是货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额承运人,运输合同的证明形式是货运单证运输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产43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三、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概念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调整货物跨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了确保国际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条约来加以协调。这类法规包括:海商法、空运法、铁路法和公路法及与其有关的国际公约。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班轮运输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运输。运输方式租船运输是指根据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承租人按商定的运价支付运费。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一)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即固定航行、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2、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内已包含装卸费用,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证明班轮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包括提单和海运单两种;4、班轮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属于强行性合同法。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二)租船运输的特点1、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2、船舶运价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确定,而不是由出租人单方面规定,因而运价水平低于班轮运输;3、租船合同不需要用运输单据来证明;4、租船合同条款通常由承租人和出租人以某种示范合同为基础自由商定,不适用有关提单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其适用法律属于任意性合同法。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二、提单第一,运输合同证明作用第二,货物收据作用第三,物权凭证作用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提单分类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货物表面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按照运输货物方式的差别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多式联运提单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二)提单的种类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B/L或onBoard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已装船的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通常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由于已装船提单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需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规定,凡在CIF或CFR条件下成交的贸易,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作为运输单证时,银行将接受货物已装船或已指明船舱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目前,收货待运提单在集装箱运输中使用广泛。承运人收到托运的集装箱后,即签发场站收据,这种收据实质上就属于收货待运提单。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在这种单据上作装运备忘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注日期,即可视为已装上指明船舶的提单,这时收货待运提单已具备了已装船提单的性质。5、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B/L),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倒签提单(Anti—datedB/L),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的共同特征是,托运人通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将实际装船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的请求,便于托运人结汇。(三)特殊的海上货运单据1、海运单海运单(SeaWaybills,S/W),有班轮运单和运输收据等多种名称,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的单证。1990年联合国海事委员会制定了《海运单统一规则》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海运单和电子提单是传统的书面纸质提单制度的发展。海运单和提单的共同点:(1)两者的格式和内容大体相近;(2)都具有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和货物收据的作用;(3)托运人可以凭借其办理结汇手续。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提单海运单作用物权凭证不是物权凭证传递方式邮递方式电子方式是否可以转让可以转让不能转让提货制度凭提单提货凭到货通知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货法律适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海运单统一规则》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2、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海事运输合同的数据。它是现代电子通讯和计算机发展的产物。电子提单不是传统提单的那种书面单据,而是按一系列密码组成的电子数据。1990年6月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根据该规则,电子提单将被简化为一组数据由承运人保存。当承运人确认了托运人的订舱电讯以及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了货物后,承运人将电子提单连同一个密钥(privatekey)传递给托运人,使其成为对货物拥有控制权和转让权的惟一当事人。(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公布《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单放货的承运人和无单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进一步明确了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因无单放货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2)承运人因无单放货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3)承运人因无单放货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3、规定了承运人无单放货可免责的情形:(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4)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甲公司依运输合同承运一批从某国进口中国的食品,当正本提单持有人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C.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按货物的成本赔偿D.丙公司提走了货物,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内容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统一实体法条约不同于一般的任意性合同法,它应当是强行法,其主要内容是限制承运人决定运输合同条款的权利,明确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运输合同条款不是加重承运人的责任,而是违背强行法试图减轻其责任,则该合同条款无效。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二)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1924年《海牙规则》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1.公约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1)地域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两个国家港口之间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提单,只要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或者提单约定适用《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契约,只要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或者约定适用该公约,或者装货港、卸货港、备选的实际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2)货物范围《海牙规则》所称的“货物”不包括活动物和舱面货(甲板货)。《汉堡规则》所称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装运工具集装,或者货物带有包装,而此种装运工具或包装系由托运人提供,则“货物”应包括这些装运工具或包装。《汉堡规则》还在第5条第5款、第6条第2款和第9条分别就承运人对活动物、装运工具或包装以及舱面货如何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3)承运人范围《海牙规则》没有“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汉堡规则》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对货主负责。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划分实行区段责任制,两者都负责时承担不真正连带的连带责任。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2.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包括:第一,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第二,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用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凡因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如果承运人要求免责的,应对己恪尽职责负举证责任;否则,他应对此承担责任。第三,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应当指出的是:《海牙规则》仅涉及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但未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货应负的责任,《汉堡规则》要求承运人对这两者均承担责任。SchoolofInternationalLaw,NWUPL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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