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建筑法2本章基本知识点本章基本知识点(1)建筑法的概念;(2)建筑许可制度;(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3本章要求对本章的要求(1)掌握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的法律规定;(2)掌握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规定;(3)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建筑工程许可制度;(4)了解建筑法立法沿革。44.1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程序4.2《建筑法》总则4.3建筑许可4.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5建筑工程监理4.6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7建筑工程质量管理4.8违反《建筑法》的法律责任54.1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时间动用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设计阶段设计准备阶段决策阶段保修阶段保修期结束动用开始竣工验收施工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编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决策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法:广义为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为1998年3月1日实施的《建筑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建筑活动的行为,确立了我国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相关的法规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筑法74.2《建筑法》总则4.2.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8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活动的监督微观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从业者资格与资质认定管理、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宏观的监督管理:从宏观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上对建筑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控制监督与惩治。9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开放的、竞争的、有序的建筑市场是我们的目标之一。建筑活动已由过去的封闭性、计划性向开放性、竞争性转变,施工企业从单纯生产向生产经营型、效益型转变,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为主线的建筑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正日趋完善。10建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中,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1)发包方的行为不规范。主要是一部分建设单位不遵守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搞私下交易,任意肢解工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强行指定购买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不合理压价和拖欠工程款等;(2)承包方的行为不规范。主要是一些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越级承包设计、施工任务,层层转包,以及在施工中偷工减料;(3)中介方的行为不规范。主要是一些中介机构因为专业人员缺乏、服务水平低、机构功能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工程为名到处招摇撞骗,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制定《建筑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11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近几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导致导致近几年相继发生了一些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1)设计不合理。如室内平面布置、设施等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2)施工质量差。如管道不畅、地面不平、墙体空鼓或开裂等,危及工程安全,甚至导致房屋倒塌;(3)建筑材料功能不过关。如钢筋强度不够、水泥标号不足等;(4)农民施工队伍大量涌入,施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因此,制定《建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12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是国家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建筑活动已经成为国家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建筑活动的管理水平、效果、效益,直接影响到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效果和效益,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保障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以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134.2.2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法律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适用范围(1)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2)调整的主体是参与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3)本法适用的事项范围;从工程立项之后开始,对建筑活动的市场准人、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加以规范。14辨析:《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在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上述法律分别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恢复行政主权时起,设立该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且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后,我国包括本法在内的大部分法律都不是在全部领土上适用。15辨析: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解释:建筑活动在客体上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本条所谓各类房屋建筑,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法》虽然是调整各类房屋建筑的建筑活动,但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也是适用于其他专业(如铁路工程、民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的建筑活动。《建筑法》第81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6不能完全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要求的工程在本法的附则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174.2.3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建筑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和实施《建筑法》的出发点,《建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建筑法》的条文中。(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使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184.3建筑许可制度4.3.1建筑许可概念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为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建筑法》规定的建筑许可包括施工许可与从业资格许可两种。194.3.2施工许可1)法律原文(施工许可的申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30万以下,300m2以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02)施工许可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一种制度。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21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7)按规定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不足1年合同价的50%,超过1年合同价的30%。(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24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程序注意: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256)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有效期最长9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67)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7【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揽了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2006年3月12月,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经群众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命令建筑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但是考虑到《建筑法》并没有强制要求予以罚款,也就没有对建筑公司予以处罚。你认为主管部门的处理正确吗?28分析:主管部门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的确要补办施工许可证。但是,是否停工要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主管部门在没有确认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前提下就要求施工现场停工是不合法的。另外,是否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也是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就必须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29《建筑法》没有对处罚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此是有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