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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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第四单元票据结算【考点归纳】【考点1】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权利权利取得享有给付对价:出票、背书无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不享有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如果持票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方式取得票据,则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付款请求权行使主体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时效(对出票人承兑人)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自出票日起2年自到期日期10日内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自出票日起2年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自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追索权行使主体①票据收款人②最后被背书人③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行使条件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拒绝证明+按期提示承兑或按期提示付款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已承兑)、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追索范围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票据时效(对“前手”)追索程序首次追索被拒绝之日起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自被拒绝之日起6个月再追索自清偿之日起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自清偿之日起3个月【提示】未按规定期限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失票救济挂失止付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②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暂时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公示催告①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②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③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最长不得超过90日④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普通诉讼(二)票据行为出票记载事项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签章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②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种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补记“同等法律效力”)相对必要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禁止背书任意禁止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定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承兑适用范围远期商业汇票提示承兑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记载事项绝对必要“承兑”+“承兑人签章”相对记载承兑日期:未记载的,视为承兑法定期限3日内的最后一天为承兑日期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保证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记载事项①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②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③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保证责任连带责任附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考点2】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使用范围①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②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绝对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七项【注意】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实际结算金额①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也不得背书转让。②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提示付款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适用范围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付款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付款责任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贴现计算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360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收款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本票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付款①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三种出票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事项:①金额;②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经典考题及例题】一、单选题【考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9年)A.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C.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选项B:远期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考题2·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2010年)A.甲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背书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所以答案是选项A。【考题3·单选题】10月4日,王某在与甲公司的交易中获得一张到期日为10月3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乙公司在异地)。10月10日,王某持该汇票到丙银行申请贴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贴现利息的计算中,正确的是()。(2013年)A.票面金额×年利率×(贴现日至到期日前1日的天数)=贴现利息B.票面金额×日利率×(贴现日至到期日前1日的天数)=贴现利息C.票面金额×日利率×(贴现日至到期日前1日的天数+3)=贴现利息D.票面金额×年利率×(贴现日至到期日前1日的天数+3)=贴现利息【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贴现计算。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例题4·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200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按期提示付款时被告知甲公司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仅为100000元。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如甲公司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A.100000×5%=5000(元)B.200000×5%=10000(元)C.200000×2%=4000(元)D.100000×2%=2000(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例题5·单选题】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票据的()。A.出票人B.背书人C.收款人D.承兑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例题6·单选题】甲公司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公司的名称。其后,乙公司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背书无效,因为甲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乙公司的名称B.甲公司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C.乙公司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公司补记D.乙公司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公司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题7·单选题】甲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汇票给乙公司,则乙公司应于()前向承兑人提示承兑。A.2015年1月1日B.2015年4月1日C.2014年12月10日D.2014年5月1日【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例题8·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例题9·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D.本票无须承兑【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本票的规定。(1)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选项A错误。(1)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以选项B错误。(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即银行本票,所以选项C错误。二、多选题【考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年)A.支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B.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支票。选项C:出票人可以自己为收款人签发支票。【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A.附有条件的背书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予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背书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1)根据规定,附有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因此选项A不选;(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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