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牛耕战国时期的铁器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随之而崩溃瓦解。二、各诸侯国的改革随着统一的奴隶主政权的瓦解,各诸侯国都面临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为了不被其他的诸侯国所兼并,为了顺应新的经济、政治条件。大部分诸侯国都在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以期富国强兵。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从法律上确认已经存在的私田,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同时.将附着于土地上的劳动者编制起来,以保证国家在战时有充足的兵源。这个时期比较成功的改革有:(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相地而衰征”,足指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根据土地的好坏来征收赋锐。“作内政而寄军令”,是指将国内的居民统一编制,五家为轨,卡轨为里,作为军队的后备力量。(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公元前645年,晋国将井田制下的“公田”,改为“私田”。并以州为单位,使居民服兵役、负担军赋。(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公元前543年,郑国子产执政,承认了土地私有的现实,重新划定了田界。五年以后,“作丘赋”,按丘征收赋税。以上各国的改革,由于不同程度地顺应了历史的发展,都相应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子产赵鞅第二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一、成文法的公布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首先,以前那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其次,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一)“铸刑书”和“造竹刑”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在西周末年立国,所以旧制度的影响较小,新的生产关系发展较快,新的生产关系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形式。另外,郑国是一个弱小的国家,处于几个大国的包围之中,为了生存,必须变法图强。因此,郑国首先公布成文法不是偶然的。但是,这部成文法一经铸成公布,当即受到贵族们的激烈反对。代表人物是晋国的叔向,他给子产写了一封信,责难他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之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还威胁子产说;“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叔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他反对公布成文法的思想:其一,他认为公布成文法违反了先王之制,先王在治理百姓时都是临时制刑,这样才可以使人轻易不敢犯法。其二,他认为公布成文法会引起社会的混乱,因为百姓有了争端就会抛弃礼制而依靠法律来解决,从而导致人们争斗不已.其三,他认为成文法的公布会使统治者丧失震慑人民的权威,从而导致国家的灭亡。叔向在信中表述的思想之核心是要坚持旧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以维护他们的特权。子产在回复叔向的信中说“吾以救世也”。就是说,公布成文法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为挽救面临崩溃的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即所谓“救世”。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邓析也遭到了奴隶主贵族的反对,最终为郑国驷颛所害。(二)“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结果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孔于责难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衍,所谓度也。”按照他的主张,晋国的法度,应该遵循的是周礼,现在摈弃了礼而作刑书,铸刑鼎,民众看鼎办事,就不会服从统治,贵族们的地位和利益将难以维持。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经济、政治情况发展变化在法制上的必然反映。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田的出观,以土地王有为核心的井田制开始崩溃,随着井田制的崩溃,周天子的权力下移,阶级关系发生变化,统一的奴隶主阶级的政权开始瓦解。在这种局面下,旧的“礼制”已无法维持,社会要求有新的法制来维护新的社会关系,因此,成文法的公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公布成文法,冲击了旧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革除了奴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三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活动,本质上都是要建立保护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打击奴隶主旧势力,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并调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各国的变法有其共同的特点及其所遵循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为封建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一)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这是新兴地主阶级最基本的法制原则之一。按照这个原则的要求:首先,国家必须制定供臣民一体遵守的法律,这是实行“缘法而治”的前提。其次,这一原则要求君臣依法治理国家,处理政务,判断人们的功过是非。反对奴隶主贵族随心所欲地治人以罪,断人以刑的特权,把刑罚变成具有客观依据的比较稳定的惩罚手段。再次,这一原则反对废法而行私.即反对背弃法律去讲个人私情。(二)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新兴地主阶级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一旦制订以后,不论身份高低,权力大小,违法必按法论处,有功按法奖赏。即所谓“刑无等级”。(三)赏罚必于民心这一原则求国家把所有法律都清清楚楚地告诉臣民,以便他们按法律要求办事。首先,法律应当公开,以引导臣民和制约臣民。其次,法律应使百姓普遍知晓,充分发挥法制在加强封建统治中的作用。(四)行刑重其轻者这个原则是要求对轻罪予以重罚,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刑法上主张重刑主义,他们提出“以刑去刑”的口号,主张以重刑防止人们犯罪,他们认为,对一切犯罪都应加以比犯罪者所得之利更大的惩罚,这样才会使人不敢犯轻罪,更不敢犯重罪。在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指导下,各诸侯国顺应春秋末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齐国有《七法》,楚国有《宪令》,韩国有《刑符》,赵国有《国律》,魏国有《魏宪》等。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促进了封建法制的发展。二、李悝及其法经(一)李悝变法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李悝改革变法的主要内容有: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要为有能者安排职位,要给有功、有劳的人以食、禄,就必须把被无能的人占据的职位腾出来。所以,改革就要剥夺旧贵族的官职和俸禄,以便安排有能之土,赏赐有功之人。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尽地力之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开垦荒地,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使农业生产量大幅度提高,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善平籴”就是国家通过收存和放卖,控制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以保持粮价的稳定,保证封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体办法是:在丰年,有可能引起粮价降低时,国家平价收购粮食,使粮价不致下跌,以提高农民致力耕作的积极性。在欠年,国家以平价出卖粮食,既满足人们对粮食的需求,不致使百姓流离失所,又稳定了物价。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所取得的利益,李悝在变法过程中制定了《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它不仅对魏国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在整个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也具有重大的意义。(二)《法经》的主要内容《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法经》共有六篇:第一篇“盗法”。内容主要是保护封建财产所有权,惩罚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第二篇“贼法”。内容主要是保护人身安全,惩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行为。第三篇”网法”。也称”囚法”。内容主要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第四篇“捕法”。内容主要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内容主要是“六禁”。一曰“淫禁”,是惩治奸非行为的规定。二曰“狡禁”,是关于惩治侵犯国家统治权,危害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三曰“城禁”,是关于惩治爬越城墙行为的法律规定。四曰“嬉禁”,是关于禁止和惩罚赌博的法律规定。五曰“徒禁”,是关于禁止和惩罚群相聚的法律规定。六曰“金禁”是关于惩治官吏受贿行为的法律规定。第六篇“具法”,又称“减律”,内容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的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代表人物李悝申不害吴起第四节商鞅对法制的改革战国初各国的立法是对奴隶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制度的否定,是一种改革。李悝的《法经》是对各国封建立法的总结,实际上也是在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的又一变革。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经验的丰富,商鞅在秦国对秦原有的法律制度,对李悝的《法经》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商鞅,卫国人,公孙氏,名鞅.因在秦主持变法有功,被封于商地,号商君,史称商鞅。商鞅早年在魏国,秦孝公时,离魏入秦,在秦国主持两次变法,使秦国富强,为其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商鞅在秦国变法的基本纲领是“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他在法制方面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变法的主要内容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他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因此,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纳到法律制度的变迁上来。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