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府〔2009〕161号市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公安局、市容市政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十五日-2-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道路机动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泊车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广场、街巷等公共场所,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三条道路泊车位按照江苏省《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设置,设立统一标识。第四条道路泊车位的设置(撤除)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道路泊车服务的管理工作由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道路、广场的泊车服务管理工作由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市区道路停车管理所具体实施;街巷的泊车服务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第七条道路泊车服务单位由管理工作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办法择优选用。第八条道路机动车泊车实行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制定。泊车服务收费使用统一票据。第九条道路服务收费收入由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泊-3-车服务管理和设施维护建设。第十条对泊车服务单位的要求:(一)具备泊车服务从业资质;(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三)建立并落实教育培训、服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四)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第十一条对泊车服务人员的要求:(一)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按标准收费,一车一票;(二)对寻泊车辆应主动引导、安全提示,维护泊车秩序;(三)加强巡查,避免发生停放车辆被损被盗。第十二条对泊车驾乘人员的要求:(一)按照标志牌公布的车型、时间和标线、方向有序泊车,规定位置以外不得泊车;(二)不得损坏泊车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三)按规定标准支付泊车费,保管好泊车凭证;(四)关闭车门、车窗,落实防溜、防盗等安全措施,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五)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驶入泊车位。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泊车位,不得在泊车位内设置障碍、妨碍泊车。第十四条车行道违规泊车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人行道违规泊车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4-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机动车道路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印发共印: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