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苏州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认真贯彻中央《实施纲要》和市委《贯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结合我们科技局工作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附后),现呈报给你们。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试行)一、概述管理项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据: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5号令;2、《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3、《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8号;5、《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4〕48号;6、《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苏科条[2003]215号;7、《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管理范围:凡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等苏州市级计划项目。3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流程项目指南管理项目申报管理招投标项目管理专家评审管理按照《苏州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审批管理项目签约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定期或不定期由科技、财政、行风监督员组成的检查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组建专家组,按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由相关处室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各业务处室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编制年度计划草案,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与财政局会签。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苏州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的初步方案,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和财政局签订项目经费责任书。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受理标准审核申报材料。苏州市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45三、管理程序说明(一)、项目立项前的管理1、发布项目指南标准:(1)、符合苏州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2)、符合江苏省科技计划会议精神;(3)、符合苏州市科技计划会议精神;(4)、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5)、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时间、程序和方式。岗位责任人:各有关业务处室处长、分管局长。业务处室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编制当年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草案;分管局长职责及权限:(1)、对分管的科技项目指南草案进行审核;(2)、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3)、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4)、签署发布文件。时限:每年3月中旬之前。62、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分招标项目申报和非招标项目申报二种情况。招标项目申报标准:(1)、符合当年发布的《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2)、符合《苏州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责任人:被授权的科技中介机构负责人。授权人:市科技局。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2)、对投标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以当面(或电话)形式及时告知投标人;(3)、遇到授权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授权人。(4)、及时将投标人投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授权人。非招标项目申报标准:(1)、符合当年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2)、符合《苏州市科技计划任务(设计)书》及相关材料。本岗位责任人:经授权的科技中介机构负责人。授权人:7市科技局。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报材料;(2)、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以当面(或电话)形式及时告知申报单位;(3)、遇到授权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授权人。3、专家评估或论证标准:(1)、选聘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2)、按照“回避”制度选聘专家。岗位责任人:各相关业务处室处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要求聘选专家,并成立专家组;(2)、制订专家评审打分标准;(3)、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编制年度计划项目草案。4、立项审批标准:(1)、符合苏州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2)、符合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岗位责任人:各分管局长8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标准对各类计划项目进行审核;(2)、提出修改或同意的结论性意见;(3)、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签发:分管局长与财政局会签文件。5、项目签约标准:(1)、符合《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填写要求,签字,盖章,手续齐全;(2)、符合《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填写要求,盖章齐全。岗位责任人:各有关处室处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立项单位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签字、盖公章;(2)、对苏州市区内立项单位的《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进行签字、盖公章,并送财政局审定。(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标准:1、符合《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符合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93、符合签订的《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岗位责任人:各有关处室处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标准组织由科技局、财政局、技术及管理专家、行风监督员组成的中期检查组,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2、按标准下达《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及时进行统计报告;3、对不符合标准的立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分管局长。(三)、项目验收结题标准:1、符合《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符合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3、符合签订的《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岗位责任人:各有关处室处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标准对所验收项目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2、负责组建专家组,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3、按标准对验收结果提交书面结论,并存档。10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目录一、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1二、苏州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三、苏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5四、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7五、苏州市科技项目匹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1六、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33七、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40八、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43九、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45十、苏州市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确认条件-----------------------4711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市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等市级计划项目的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第五条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12(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计划项目申报和招标;(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所辖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简称主管部门)。第七条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二)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13(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七)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资料。第三章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或评估、审批和签约五个基本程序。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于每年年初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第十一条积极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科技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第十二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14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提交《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或论证。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第十六条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通过项目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点项目是指市拨款额较大的科技计划项目,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确定;重点项目以外项目为一般项目。第十八条实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15第十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告市科技局。第二十条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第二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市科技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并在二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