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一节排水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3.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4.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98-2003)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重要条文)1.总则1.0.4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3.沟槽开挖与回填3.1.2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3.1.3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3.2.4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3.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4.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3.3.5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3.3.10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3.3.12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3.3.13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连接必须牢固。3.4.14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4.预制管安装与铺设4.1.5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4.3.2水泥砂浆内防腐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使用对钢管及饮用水水质造成腐蚀或污染的材料;使用外加剂时,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2.砂应采用坚硬、洁净、级配良好的天然砂,除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其含泥量不应大于2%,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2mm,级配应根据施工工艺、管径、现场施工条件,在砂浆配合比设计中选定。5.管渠5.3.23.2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1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mm)表3-2-1项目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轴线位置15渠底中线每侧宽度±10渠底高程±10墙面垂直度15管、拱圈断面尺寸不小于设计规定墙面平整度10盖板断面尺寸不小于设计规定墙厚±100墙高±106.顶管施工6.3.6采用起重设备下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式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10cm左右时,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2.下管时工作坑内严禁站人,当管节距导轨小于50cm时,操作人员方可近前工作;3.严禁超负荷吊装。7.盾构施工7.0.2盾构施工的供电应设置两个变电所的两路电源,并能自动切换。7.0.6盾构施工中,应对沿线地面、主要建筑物和设施设置观测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倒虹管施工8.1.2倒虹管的施工现场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施工中,对危及堤岸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8.1.7倒虹管竣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给水倒虹管应进行冲洗消毒。8.1.8穿越通航河道的倒虹管竣工后,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8.2.1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浮运、沉放等,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8.2.6岩石沟槽开挖前,应进行试爆。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制订操作安全及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措施。8.3.1采用导流法或断流法铺设倒虹管时,宜在枯水时期进行。当与水利灌溉、取水水源、通航河道等有关时,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协商办理。8.3.5倒虹管竣工后,应将坝或围堰拆除干净,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邻近取水水源。10.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10.2.1压力管道全部回填土前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试验。10.2.10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3-2-2的规定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MPa)表3-2-2管材种类工作压力P试验压力钢管PP+0.5且不应小于0.9铸铁及球墨铸铁管≤0.52P>0.5P+0.5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0.61.5P>0.6P+0.3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0.11.5P10.4.1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冲洗消毒。10.4.4给水管道应采用含量不低于20mg/L氯离子浓度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11.0.3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11.0.3.1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11.0.3.2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11.0.3.3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11.0.3.4混凝土、砂浆、防腐、防水及焊接检验记录;11.0.3.5管道的水压试验及闭水试验记录;11.0.3.6中间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11.0.3.7回填土压实度的检验记录;11.0.3.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11.0.3.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1.0.3.10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3.基本规定3.1.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3.1.4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3.2.3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4.施工测量4.2.3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位角观测回数。4.4.1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12mm(Li—为两点封闭直线,k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20mm(L—为环线长度,km)的闭合要求。4.4.3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5.地基与基础测量5.2.2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5.4.2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6.污水处理构筑物6.2.1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3.1浇筑池壁混凝土之前,混凝土施工缝应凿毛,清洗干净。混凝土衔接应密实,不得渗漏。7.污泥处理构筑物7.2.2污水处理构筑物的穿墙管件处混凝土应密实、不渗漏。7.3.3消化池顶部内衬应做好防腐处理。9.管线工程9.3.2沼气、氯气管道必须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10.沼气柜(罐)和压力容器工程10.5.1沼气柜(罐)体应按结构、密封形式分部位采用气密性试验。1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1.8.4系统安装完毕后,微孔爆气器管路应吹扫干净,出气孔不应堵塞。11.9.2设备刮板与池底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3.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101-2004)3.材料3.3.1管件适用范围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1.热熔连接管件:热熔对接管件dn≥63;热熔承插管件dn32~dn110;热熔鞍形管件dn63~dn315。2.电熔连接管件:电熔承插管件dn32~dn315;电熔鞍形管件dn63~dn315。3.机械连接管件:承插式连接管件1)锁紧型dn32~dn315;2)非锁紧型dn90~dn315;法兰连接管件dn≥63;钢塑过渡接头dn≥32。3.3.6采用聚乙烯(PE80、PE100)管材焊制二次加工成型的管件,所选管材的公称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管道系统所选管材压力等级的1.25倍。4.管道系统设计4.1.7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过。4.2.4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最小不得小于1.5m。4.4.1聚乙烯管道结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聚乙烯管道结构的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γ0S≤R式中γ0—管道的重要性系数:输水管道为单线时,应取γ0=1.1;输水管道为双线或单线设有调节池时,以及配水管道,应取γ0=1.0;S—在设计内水压力作用下,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R—管道结构的抗力强度设计值,应根据管材的抗力分项系数及强度标准值确定。其强度标准值应是管道在水温20℃,50年长期承受内水压力下环向抗拉强度的最低保证(MRS)。该值应由厂方提供,并出具原材料检测报告。2)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聚乙烯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管道结构的抗浮稳定性。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Kf不低于1.10。3)埋地聚乙烯管道,应根据各项工作的不利组合,计算管壁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Kst不低于2.0。4)聚乙烯管道采用柔性接口时,在其敷设方向改变处,应做抗滑稳定验算。计算时对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其抗滑验算的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应小于1.5。5)聚乙烯管道结构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应进行管道环截面竖向变形的计算。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05D0。6.管道敷设6.1.7管道从河底穿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航运状况、疏浚的安全余量,并与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2.必须在埋设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两岸分别按规定设立标志。7.水压试验、冲洗与消毒7.3.1管道分段试压合格后应对整条管道进行冲洗消毒。4.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98-2003)1.总则1.0.3聚乙烯类(PE、PE-X、PE-RT)管道在室内不得用于消防系统,不得与消防和生活给水合用系统连接。3.材料3.3.1管材、管件在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轻放,不得抛、摔、滚、拖,不得受到油污和化学品污染。3.3.2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不得露天堆放。堆放场所应避免阳光曝晒且远离热源。严禁与油类或化学品混合存放。场地应采取防火措施。4.设计4.2.6管道应远离热源,立管距燃气灶具净距不得小于450mm,距燃气热水器的净距不得小于200mm。横管严禁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上方敷设。管道不得直接与热水器热水进出口连接,应采用金属波纹软管过渡连接,过渡连接管段长度不宜小于350mm。5.管道施工5.1.7施工现场不得有明火,严禁对管道进行明火烘弯。5.1.8直埋敷设管道隐蔽后,宜在墙面或地面标明管道的位置和走向,严禁在管道周围冲击钻孔或钉金属钉。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重要条文)3.围堰3.1.5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4.基坑4.1.2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4.1.3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4.1.6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4.2.3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表3-2-3土的类别边坡坡度(高:宽)坡顶无荷载坡顶有静载坡顶有动载中密的砂土1:1.001:1.251:1.50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751:1.001:1.25硬塑的轻亚粘土1:0.671:0.751:1.00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0.501:0.671:0.75硬塑的亚粘土、粘土1:0.331:0.501:0.67老黄土1:0.101:0.251:0.33软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