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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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内容有: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定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一般情况下,视为无效。行政相对人: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随之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换言之,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由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行政组织的概念在实定法上和学理上都存在混用的现象,不可以将“行政机关”一概视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虽然人们有时也称之为“行政机关”,但它一般仅仅是协调性机构,不对外形式国家行政权,所以,不是行政主体,除非其接受法定授权。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不仅要静止地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权,而且还要看起从事某种活动时是否运用行政权,即看其以何种身份从事活动。因此,不能一概而论2、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归根到底,国家行政权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具体实施的。但是,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行政职务关系,在与国家机关的对应关系上,公务员享有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法定的义务,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在于行政相对人的对应关系上,公务员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活动,其职务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归属于所属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各个具体的公务员本来就欠缺成为行政主体的客观要件。所以,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联系实际分析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领导全国和各地方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一国行政体制的核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军事管辖机关共同点:都是形式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重要部门,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其组织和活动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区别:1、任务和职权2、组织和活动方式3、能动性(看一下书上具体内容)国务院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并行使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根据现行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共享有18项行政管理职权。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全,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2、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3、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职权①部门规章的制定权;②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地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①执行权。②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③领导和管理权。④保护、保障权。⑤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地方行政机关的性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机构: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若干办公和办事机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接受行政机关的依法授权,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1)依据方面: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根据所委托行政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规范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行政许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如物价、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为(2)方式上: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可见,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的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行政机构的特征①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②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其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定;③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④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①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根据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有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处理专项行政事务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这些专门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③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政府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工作机构,代表该职能部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某些行政事项的管理工作,其自身原则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律关系: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处分:公务员由于违反其法定义务的约束而引起的最为常见的法律后果是接受行政处分,即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身份处分:指公务员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公务或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公务员身份的丧失。行政赔偿责任:公务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职务行为给行政相对方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判断公务员的三要素: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其二是“纳入国家财政编制”;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要素综合起来后,共同修饰“工作人员”。于是,除了上述所限定的行政系统公务员之外,还包括如下诸种系统的公务员:政党系统的公务员;权力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政治协商会议系统的公务员;审判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检查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等等、我国公务员不仅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统一的行政系统。因此,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与实行地方自治的西方国家不同,没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情形考任: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选任: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委任:即有权机关不同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聘任: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意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两种情形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形。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1)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七种。(2)事实原因: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公务员生命终结,其职务与责任关系便自然消灭。丧失国籍,标志着其公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五种情形。公务员的权利⑴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⑵身份保障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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