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系统安全管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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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系统安全管理的实施系统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管理的手段,将系统安全要求结合到系统全寿命周期的过程。系统安全要求一般来说分为两类,一类为一般要求,即产品设计应满足的基本系统安全要求,也就是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另一类则为详细要求,即产品的承制方和订购方经讨论协商认为有必要满足的条件或要求。这类条件或要求随产品的复杂性、危险性、成本、使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是可选择的要求。但当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形成系统安全要求后,两类要求同样都必须得以满足,才有可能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达到订购方期望的水平。一、系统安全一般要求(一)系统安全大纲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达到系统安全的目标,产品承制方必须建立和实施一个系统安全大纲。该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管理系统和关键的系统安全人员两部分。(1)管理系统。产品承制方应建立一个系统安全管理系统,旨在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有关要求。在该管理系统中,应由承制方主要负责建立、控制、结合、指导和实施系统安全大纲,并应保证将事故风险消除或控制在已建立的可接受风险范围内。此外,该系统中还应设有事故及与安全有关的事件,包括尚未发生事故或与安全相关的事件的潜在的危险条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2)关键的系统安全人员。为保证所建立的系统安全大纲达到上述目标,在管理系统中应选择合适的人选负责系统安全大纲的建立及实施管理过程,并在产品安全性方面直接对承制方主要负责人负责。该人选即为关键的系统安全人员,通常限制为对系统安全工作有管理职责和技术认可权的人员。为保证该类关键人员能够胜任这一重要角色,根据产品或系统复杂性的高低,对该产品安全负责人的资质要求也有所差异。有关资料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关键的系统安全人员的资质要求参考表(表7-1)。(二)系统安全大纲目标(1)及时、经济地将符合任务要求的安全性设计到系统中。(2)在系统整个寿命周期内识别、跟踪、评价和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或将相应的风险减少到管理部门可接受的水平。(3)考虑并应用以往的安全资料,包括其他系统的经验、教训。(4)在采纳和使用新的工艺、材料、设计和新的生产、试验和操作技术时,寻求最小风险。(5)将消除危险或将风险减少到管理部门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措施记录成文。(6)在系统的研究、研制和订购中及时地考虑安全特性,以尽量减少为改善安全性而进行的改装。(7)在设计、建造中或任务要求发生更改时,所采用的方法应使风险保持在管理部门可接受的水平。(8)在寿命周期内尽早考虑与系统有关的任何有害材科的安全性,并使之易于报废和退役处理(包括爆炸性武器的报废处理)。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少地使用有害材料,使与使用有害材料有关的风险和寿命周期费用减到最小。(9)把重要的安全数据作为经验记录下来,并记入数据库,或用作更改设计手册和说明书的建议。(三)系统安全设计要求为实现系统安全大纲目标,产品承制方必须在设计过程中满足系统安全设计要求,即满足核心目标需要的一般设计要求。这类要求是在具备了系统设计所采用的有关标准、规范、条例、设计手册、安全设计检查表和其他设计指南类资料后确定的。产品承制方应依据所有可使用的资料,包括初步危险分析(PHA)建立安全设计准则,并以该准则作为编制系统规范中安全要求的基础,同时在其后的研制阶段、研制规范中继续扩充该准则和要求。一般的系统安全设计要求包括以下11个方面:(1)通过设计,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和代用,消除已识别的危险或减少相关的风险。若必须使用有潜在危险的原材料时,应选择那些在系统寿命周期内风险最小的原材料。(2)将有害物质、零部件和操作与其他活动、区域、人员及不相容的原材料相隔离。(3)设备的位置安排应使工作人员在使用、保养、维护、修理和调整过程中最少地暴露于危险环境中(如危险的化学药品、高压电、电磁辐射、切削刃口或尖锐部位等)。(4)使因恶劣的环境条件所导致的风险最小(如温度、压力、噪声、毒性、加速度和振动等)。(5)系统设计应使在系统使用和保障中由于人的差错所导致的风险最小。(6)考虑采取补偿措施,把不能消除的危险所导致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类措施包括:联锁、冗余、故障安全设计、系统防护、灭火设备和防护服装、设备、装置和规程等。(7)用物理隔离或屏蔽的方法,保护冗余子系统的电源、控制装置和关键零部件。(8)当各种补偿设计措施都不能消除危险时,应提供安全和报警装置,并在装配、使用、维护和修理说明书中给出适当的警告和注意事项,在危险零部件、原材料、设备和设施上标出醒目标记,以确保人员和设备得到保护。对于已有的标准尚未顾及的问题,通常应按照为生产方和订购方所共同接受的方式或按照管理部门要求的条件予以标准化。并应向管理部门提供全部警告、注意和提示标志的复印件,供检查、评审使用。(9)使意外事故中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的严重程度最小(10)设计软件控制或监测的功能,使危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达到最小。(11)评审设计准则中的对安全不足或过分限制的要求。根据研究、分析或试验数据推荐新的设计准则。(四)、系统安全的优先次序系统安全大纲的最终目标是让设计的系统不包含能导致不可接受的事故风险水平的危险。由于大多数系统的复杂性,将其设计成完全没有危险是不可能的或不切实际的。通过进行危险风险分析,就可确定需要控制的危险。系统安全优先次序指出了满足系统安全要求和减少风险所要遵循的采取措施的选择顺序。通过评估消除具体危险或控制其相关的风险的措施,就可确定出可接受的减少风险的方法。满足系统安全要求和处理已识别危险的优先次序如下。(1)最小风险设计。首先在设计上消除危险。若不能消除己识别的危险,应通过设计方案的选择将其风险减少到管理部门规定的可接受的水平。(2)应用安全装置。若不能消除已识别的危险或不能通过设计方案的选择充分地降低相应的风险,则应通过使用固定的、自动的、或其他安全防护设计或装置,使风险减少到管理部门可接受的水平。可能时,应规定对安全装置作定期的功能检查。(3)提供报警装置。若设计和安全装置都不能有效地消除已识别的危险或充分地降低相关的风险,则应采用报警装置检测危险状况,并向有关人员发出适当的报警信号。报警信号及其使用应设计成使人对信号做出错误反应的可能性最小,并在同类系统中标准化。(4)制定专用规程和进行培训。若通过设计方案的选择不能消除危险,或采用安全装置和报警装置也不能充分地降低有关风险,则应制定规程和进行培训。除非管理部门放弃要求,对于I级和Ⅱ级危险决不能仅仅使用报警、注意事项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提醒作为惟一的减少风险的方法。规程可以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警告标志应按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化。若管理部门认为是安全关键的工作和活动,则应要求考核人员的熟练程度。当然,在遵循系统安全优先次序的过程中,在选择某类方法后仍不能降低危险风险到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同时选择两类以上方法以尽可能的减少危险的风险,但前提是必须遵循优先次序的基本原则。此外,由于危险识别、分类及纠正措施是在整个研制阶段中的设计、研制和试验中实施的、因而必须结合风险评价以确定必须采用的纠正措施。但无沦采用何种水平的纠正措施,都应在各类情况下加以全面验证。(五)风险评价在风险评价方法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为风险分析矩阵(RAC)方法,即用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来表征危险的特性,进而建立起相应的评价短阵。危险可能性是指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程度。危险可能性可用单位时间事件、人数、项目或活动中可能产生危险的次数来表示。危险严重性是描述某种危险可能引起事故的严重程度。RAC方法将危险的严重性划分为4级、可能性划分成5级(表7-2和表7-3),按可能性与严重性两个因素建立一个二维的矩阵,矩阵的每一个元素都对应一个可能性和严重性等级,并用一个数值或代码表示,称为“风险评价指数”,用来表示风险的大小。最为常见的两种风险评价矩阵见表7-4和表7-5。在两种评价矩阵中,均将风险评价指数按风险的大小分为四类,并建议采取不同的控制原则。如下表所示:此外,为了评价所选择的危险控制措施,还可采用控制程度指数(ControlRatingCode,CRC)。按能量控制优先顺序构成一个6×4的二维矩阵,如表7-6所示。在进行产品或系统的危险风险评价时,可将RAC与CRC结合一起使用。使用时,RAC采用的形式见表7-7。采用RAC或CRC结合在一起进行风险评价时,应遵循以下规则。(1)CRC值≤RAC值。(2)单点故障的严重性不允许达到I级或II级。(3)RAC=1或2的危险不能只采用“注意”、“报警”或个体防护设备来进行控制。采用RAC和CRC进行危险风险评价的过程如图7-1所示。另一种风险评价方法是总风险暴露指数(TREC)法,它是对RAC评价矩阵加以改进得到的。该方法将严重性等级扩充为10级,用指数1~10表示,而且给出了每级对应的损失费用(美元)。同时用暴露指数(ExposureCodes)代替了危险的可能性等级。这里危险的暴露是指在系统寿命周期中暴露了该危险的总时数内导致相应严重性指数所表示的可能的次数。严重指数及暴露指数分别见表7-8,表7-9按严重性指数及暴露指数构成一个二维矩阵,阵中每一元素即为TREC值,如表7-10所示。(六)已识别危险的处理对已识别的危险,应采取措施将其消除或把相应的风险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对灾难性的、严重性的和产品订购方指定的危险的风险,不能仅依赖警告、提示和规程、培训的手段。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存在一些危险,这包括无合适的控制措施的危险、不打算采取控制措施的危险和控制措施尚不完善的危险,这三类危险的风险称之为剩余风险。如剩余风险仍不能满足订购方的要求,则承制方必须选择是进一步采取措施。二、系统安全详细要求系统安全详细要求是由产品订购方和承制方经协商选择所确定的系统安全要求。这主要是双方在考虑了资金、进度及技术水平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之上所确定的。而且一旦确定以后,与一般要求具有同样的约束力。系统安全详细要求可分为以下4大类:(一)管理与控制(1)系统安全大纲(2)系统安全大纲计划(3)对转承制方、供应方和建筑工程单位协调和管理(4)系统安全大纲评审(5)对系统安全工作组的保障(6)危险跟踪和风险处理(7)系统安全进展报告(二)设计与综合(1)初步危险表(2)初步危险分析(3)安全要求/准则分析(4)子系统危险分析(5)系统危险分析(6)使用和保障危险分析(7)健康危害分析(三)设计评估(1)安全评价(2)试验和评估安全(3)工程更改、规范更改、软件问题和偏离/废弃申请的安全审查(四)符合与验证(1)安全验证(2)安全符合评价(3)爆炸物危险分类和特性资料由于篇幅所限,本书将不对各详细要求的内容予以介绍,如需要,请见相关参考文献。系统安全详细要求的选择,取决于被研制的产品或系统的复杂程度,资金投入和产品或系统所处的研制阶段。制定系统项目的应用矩阵(表7-11)和设施采办应用矩阵(表7-12)是通用的详细要求选择指南,它们可以用来初步确定在某一特定的阶段,一个有效的系统安全大纲应包括的典型的系统安全详细要求的内容。在使用该表时,可参照表中指定的具体的详细要求,根据对该详细要求的描述,确定是否将该详细的要求列人大纲之中。此外,在详细要求选择中,还应考虑资金等方面的限制,表7-13提供了典型的根据规模和资金选择系统安全详细要求的模式。当然,上述诸表都仅仅是一种参考,具体制定系统安全大纲时,还应考虑订购方需要,有关法规标准及技术水平等具体情况。三、系统安全大纲计划系统安全大纲计划(SSPP)应包括11方面的内容:1.大纲的范围和目标(1)整个大纲及相关的系统大纲的范围(2)系统安全管理和系统安全工程的工作内容,系统安全与其他工作间的相互关系(3)所有合同上要求的工作和责任2.系统安全组织(1)阐明在整个系统组织机构中的系统安全组织及其职能(2)阐明系统安全人员,其他涉及系统安全工作的部门及系统安全部门的责任和权力(3)阐明系统安全机构的人员构成、包括人力分配、资源控制及主要负责人(4)阐明产品承制方综合和协调系统安全工作的过程(5)阐明产品承制方制定管理决策的过程(6)阐明有关主管部门采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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