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教育法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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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教育法学第1章、法与教育法一、法的概述1、法的含义: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P211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二、教育法与教育法规1、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的特征:具有国家意志、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3)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单向性、民主性、柔软性、指导性。广泛性。P243(4)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2、教育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者“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2)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3、教育法规的含义(1)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范、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人们对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教育法规类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3)教育法规体系结构纵向结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横向结构:教育的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第2章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P2491、教育法律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3、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P250(X)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教育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存在。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含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四、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P253第3章、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2、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职能,法律规范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3)教育法律关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调整性规范: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保障性规范: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障权利措施的规范。3、根据专门职能的分类: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技术性规范;4、根据法律规范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方式: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5、根据法律行为产生基础:调控性规范、构成性规范;6、根据内容弹性程度: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P2227、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指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P260二、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1、教育道德的含义:教育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没有强制力,主要依靠行为主体的自觉性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发挥作用。2、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比较:(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以共同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2)同一社会中,教育法规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3)教育法律与教育道德具有共同作用。3、道德比法律更为广泛存在、更为基础的事物,法定权利可能来源于某些道德原则,使得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道德规范尽管有不同的调整范围,但也有相互重叠的部分。4、教育道德的作用p261(1)教育活动的特殊规律对教育法规作用范围具有制约作用。(2)教师权利与义务实现过程中道德因素的影响。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政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2、教育政策的构成要素:政策对象、政策目标、政策手段。3、教育政策的特点: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4、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控制功能(强制性、惩罚性。)5、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具有共性。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指导思想、共同的作用、共同的实践基础。(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存在差异制定机关及制定过程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相对稳定性不同。(3)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关系。第4章、教育的法制过程一、教育立法1、教育立法的含义、原则:P267(1)教育立法: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2)教育立法的原则: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稳定连贯性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原则。(3)教育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形式和制度,即国家哪些机关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或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4)教育立法权限:P268(5)教育立法的程序: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的P2692、教育法规实施的含义:指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和实行。P269(1)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教育法规的遵守(守法方式:禁令遵守、义务履行、权利享用)、教育法规的适用。P270(2)教育法规的效力与解释:P270教育法规的效力: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指其效力,即教育法规的保护力和约束力。一般有四类:形式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教育法规的解释:教育法规的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法规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包括正式解释(立法、司法、执法、地方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的前提下有独立的立法权。3、教育行政执法(1)教育行政执法的含义、特征、地位、原则、内容与方式:P231教育行政执法的含义: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2)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3)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4)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5)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方式:四、法律制裁1、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包括法律规定授权或委托的机关、组织。P2732、违法的含义与种类:含义: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范要求,超出现行法律规范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种类:一般违法、犯罪。P2733、法律制裁的方式:P273(1)行政制裁: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2)民事制裁:指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3)刑事制裁:指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依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第5章、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概述1、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归责要件、归责原则:P278教育法律责任含义: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具有国家意志性;具有法律性;具有强制性;具有单方权威性;具有主动性;具有主体多元性特征。推行教育法规实施;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进行教育行政处罚。2、规责要件:3、教育法律责任规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反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平等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P279二、侵权责任(FX)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1、学校(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责任:以学校(包括教师)为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基本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校(包括教师)权力行使不当,如滥用权力或是越权行为,以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是学校或是教师未能很好地履行法律上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它主要是指学校未尽管理学生的职责,教师未尽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前者的违法主体通常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违法但仍坚持实施;而后者通常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即未能够预见违法后果的产生,或并不希望出现违法后果。对这两类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需要考虑违法主体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P2802、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学校和教师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性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学校有权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所以,学校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晋升、任免提出意见,并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学校有权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教学业务培训;学校还有权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等等。在这里,学校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律授权对教师行使管理的职能,因此,学校就有权对那些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就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见,学校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当然,学校对自己的教师也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这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义务就是,学校在实施教师管理的过程中,不能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280第6章、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一、学生权利的含义、主要内容:1、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它既包括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也包括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权利。2、主要内容:(1)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2)其他权利:3、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学生财产权的维护、学生人身权利的维护p285(1)受教育权维护: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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