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章劳动监察劳动保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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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劳动监察•本章简介:•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处罚的行政行为,是保证劳动法得以顺利实施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学习本章要重点掌握劳动监察的范围并了解劳动监察的程序。•本章课时:2第一节概述教学环节:I.目标投放1.了解劳动监察的意义、劳动监察形式2.掌握劳动监察的含义、特点、原则II.讲授一、劳动监察的意义(一)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制度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复杂多样的特征要求健全劳动监察制度二、劳动监察的含义、特点(一)劳动监察的含义•国外也称劳工检查,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检查、纠正、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在我国,劳动监察也称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二)劳动监察的特征1.法定性。劳动监督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施统一和全面的监督。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监察事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形所实施的监督。3.全面性。三、劳动监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劳动监察与劳动监督的区别•1.劳动监察是全面的监督。劳动监督通常只在特定范围内或者只限于某项劳动法律,或者限于某个行业,或者限于劳动关系的某部分内容或某个环节。•2.劳动监察是约束力度最大的劳动监督种类,属于国家劳动监察,具有高于其他劳动监督形式的法律效力。而劳动监督则不然。•在劳动监督众多监督主体中,也只有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劳动监督形式,其他劳动监督形式都是配合劳动监督实施的,也只有在劳动监督的保障下实施。(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1.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组成;劳动监察机构则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2.劳动仲裁是一种社会干预行为;劳动监察则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3.劳动仲裁直接以处理劳动争议为目的;劳动监察直接以查处、纠正监察相对人违反劳动法行为、督促监察相对人遵守劳动法为目的。4.劳动仲裁机构是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的;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是劳动行政部门主动进行的监察。5.劳动仲裁所依据的实体法既可以使强制性规范也可以使任意性规范,并且还能够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进行调节和裁决;劳动监察所依据的实体法只限定为强制性规范,不能以合同条款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作为监察决定的依据。6.劳动仲裁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1年;劳动监察时效则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在2年内没有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没有被他人检举、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7.劳动仲裁机构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处罚,但是对劳动争议有调解权;劳动监察主体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相对人享有处罚权,可是对劳动争议没有调解权。8.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劳动监察相对人不服劳动监察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与前者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同。(三)劳动监察与行政监察的区别1.行政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的行政监察职能部门;劳动监察机关则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并且在内部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监察职能机构。2.行政监察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监察也隶属于执法监督;劳动监察的对象则是作为劳动行政相对人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活动,因而属于守法监督。3.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相对人有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劳动监察机关对监察相对人则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4.行政监察相对人不服监察决定的,可以申诉、复审、复核,而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劳动监察相对人不服监察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四、劳动监察的形式(一)专门机构监察与专任人员监察(二)自行监察与委托监察(三)立案监察与不立案监察(四)综合监察与专项监察(五)普通监察与特殊监察五、劳动监察的原则(一)合法原则1.监察主体及权限合法,违反规定的主体或者超越权限来实施监察都是无效的;2.实施监察时适用的法律要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也就构成了实体上的违法;3.监察执法程序合法(二)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三)公开原则1.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监察执法的依据;2.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公开,将监察主体的职责和检查的具体事项公开3.监察执法的程序和处理时限要公开(四)公正原则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五)高效、便民原则(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七)监察执法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III.总结、布置作业本节主要学习了劳动监察的含义、特点、原则,劳动监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课后应重点复习劳动监察的含义、特点、原则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第二节我国劳动监察法律制度教学环节:I.目标投放1.掌握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监察范围2.了解劳动监察的职能、程序II.回顾复习简要回顾上节主要内容,并让学生回答以下问题:1.劳动监察的概念和特征?2.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III.新授•一、概述•(一)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监察法律关系,是指劳动监督主体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督促、监察、处罚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二)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特征1.在劳动监察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劳动监察机构一方是恒定的2.劳动监察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劳动监察法律关系中的劳动监察职能具有不可处分性(三)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监察主体被监察主体•2.客体•劳动监察对象3.内容•监察主体的权力义务被监察主体的权利义务二、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监察主体•1.劳动监察机构•指依法享有监察权并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即中央和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2.劳动监察员•指具体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劳动监察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4)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二)被监察主体•1.用人单位•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机构•3.非法用工主体三、劳动监察的客体与范围(一)客体•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监察的对象,一般是指劳动监察相对人(或被劳动监察主体)实施的为劳动法所规范的行为。(二)监察范围•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练习题•下列属于劳动监察事项的有:•A.甲公司未支付其职工李某的社会保险费•B.某职业介绍机构未经许可开展中介服务•C.王某因加班费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D.乙公司招用张某但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答案:ABD案例分析:怀孕女工被迫上夜班怎么办?•某卷烟厂的女职工林某已怀孕7个月。为此,医生建议林某停止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健康。从医院回来后,林某持医院的检查证明,向厂劳资科要求停止安排其每三天一次的夜班劳动,并允许其在工作过程中离岗休息,被某厂劳资科当场拒绝,而且提出要么继续上夜班,要么就要扣发工资、奖金甚至安排下岗。•林某认为某厂的这种做法不合情理,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找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请求制止企业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为。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确认,林某反映的问题属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卷烟厂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决定。•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女职工林某的投诉,对某卷烟厂进行的调查处理,符合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劳动监察的职责•劳动监察主体履行职责中享有的法定权利•1.检查权•2.审查认证权•3.处置权•4.处罚权五、劳动监察的管辖•(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3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二)级别管辖(三)指定管辖(四)移送管辖六、劳动监察的程序(一)劳动监察方式1.日常巡视检查2.受理投诉或举报(二)普通监察程序•1.立案•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对超过时效的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并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管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2.调查•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3.处理•可以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撤销立案等决定(对于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5.送达•7日内将有关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6.存档备案•档案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二)劳动保护监察程序•劳动保护监察程序具有专业性,指矿山安全卫生等专项检查的程序。•1.监察准备•2.实施检查3.纠正违章IV.总结、布置作业本节主要学习了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监察范围、劳动监察的职能、程序,课后应重点复习劳动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第三节我国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教学环节:I.目标投放1.了解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2.掌握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含义、特征、原则II.回顾复习简要回顾上节主要内容,并要求学生回答以下问题:劳动监察的范围是什么?III.新授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概念: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主体依法对违反劳动监察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2.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劳动监察法律规范,但还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3.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育,保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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