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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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执行死刑的行为竞技行为医疗行为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即“防卫认识+防卫目的”下列行为由于不具备防卫意图而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实施加害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偶然地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防卫挑拨——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相互斗殴——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问:“黑吃黑”的情形下,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所谓“黑吃黑”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又遭到了另一犯罪行为的侵害2、防卫起因——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不能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假想防卫,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错误认识,把实际上本不存在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而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无辜损害的情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侵害的紧迫性(暴力性质+破坏范围大)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对不满14周岁的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对精神病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对于动物侵害能否进行防卫?•无主动物的侵害——自然行为•动物被人唆使而侵害他人——正当防卫•第三人的动物被利用侵害他人——紧急避险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害或有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紧急避险/刑事责任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防卫第三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避免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迫使不法侵害停止的,以紧急避险论处;•防卫人将无辜的第三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按假想防卫处理;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还在继续不法侵害的结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不具备防卫时间的情形——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即对侵害人采取反击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之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打击行为——以故意犯罪论处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损害上进行比较,明显悬殊重大损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不具备限度条件——即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定罪: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问:对防卫过当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问:对过失犯罪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三)特殊防卫问题特殊防卫(也称无限制防卫或无过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以下几种不法侵害行为不适用特殊防卫: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四)私设电网2002年11月,被告人杨贵根发现小偷从窗户进入自己卧室,偷走现金700元。为防止小偷再次入室行窃,便决定采取防盗措施。2002年12月5日,杨贵根将房间内一个灯头上的火线接到卧室窗户的铁条栏杆上,该栏杆共有铁条六根,五竖一横,通电后即形成电网。安装电网后,杨外出时即会开通电网,锁上房门,并且将大院的门也锁上,自信一般人不能进入院内,接触不到电网,因而既未设置任何危险标志,也没有与任何人讲述过安装电网之事。2003年5月的一天,杨贵根妻子外出时只是将院门掩上,忘记锁上院门。下午3时许,邻居杨新苟9岁的儿子杨小宝与其弟杨舒等三人,见杨贵根家的院门未锁,便推开院门进入院内玩乒乓球。突然,乒乓球从窗户飞进杨贵根的卧室,杨小宝爬上窗户,欲捡球,双手一碰到窗户上的铁栏杆就触电,当即身亡。后经检测,杨贵根家窗户上的六根铁栏杆均带有220伏电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杨贵根为防盗窃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贵根的行为构成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杨贵根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成立条件:1、正当的避险意图——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即“避险认识+避险目的”2、避险起因——指存在着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危险一般认为,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动物的侵袭产生的危险疾病、饥饿等生理原因产生的危险非法侵害行为3、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已经发生的危险正在造成损害但尚未结束4、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损害第三者的财产权5、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6、避险限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7、避险禁止——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二)不属于紧急避险的情况及处理:不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而形成的假想避险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意外事件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而形成的避险不适时(事前避险+事后避险)不具备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而成立的避险过当判断标准:比较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大小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定罪同防卫过当(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相似之处在于:行为目的相同行为得以正当化的前提条件相同行为的结果相同性质相同刑罚处罚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本质不同:紧急避险——“正对正”的关系;正当防卫——“正对不正”的关系前提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危险的发生;正当防卫——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条件不同:紧急避险——“不得已”的条件下;正当防卫——无限制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与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第三者;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者本人行为方式不同:紧急避险——消极逃避危险的行为;正当防卫——积极的防卫行为行为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所要保全的利益;正当防卫则无限制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无特殊要求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故意犯罪形态具有以下特征:结局性排他性局限性——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预备阶段(内容:为犯罪进行准备)实行阶段(内容:着手实施犯罪)故意犯罪终止停顿的原因行为人自愿停顿行为人非自愿停顿行为人自愿停顿行为人非自愿停顿犯罪完成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第二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说)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征: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二、犯罪既遂的认定1、结果犯(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注:结果犯可以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2、行为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强奸罪、绑架罪注:行为犯可以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3、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注:危险犯可以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注:举动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三、既遂犯的处罚定罪和法条引用——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应区别对待既遂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第三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及特征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问:犯意表示是否构成犯罪预备?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以下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侮辱罪、诽谤罪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预备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客观根据: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二、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最常见)犯罪工具主要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注:犯罪预备不等于犯罪的预备阶段三、预备犯的处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则+分则具体罪名,并在罪名后标明预备形态第四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认定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一)着手实行的认定——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如何判断“着手”实行:该行为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单一实行行为——开始实施复杂实行行为——开始实施法律要求的手段行为该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具有直接的侵害性该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该行为人主观上的社会危险性和犯罪意图通过着手行为明显暴露出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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