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行政程序法第一节行政程序法概述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法: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所适用的程序。抽象行政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继性的特点,是针对某类人或者事项普遍适用的,且在时限上一般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具体行政程序:则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只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的程序。法定行政程序,即法律设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也称行政创制程序,由于行政创制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也称行政执行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裁判程序,也称行政司法程序。则由于裁判行为对象是当事人双方的争议或纠纷,因而其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和司法化的趋势,而其核心内容是体现公正和公平。行政程序的种类⑴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⑵以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程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⑶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自由行政程序,或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⑷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5)以行政手段的法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公民参政程序、统治机关相互之间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计划决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无权力性的行政决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对于请求权的支付交付和提供的程序、非权力性行政手段的程序、行政合同程序以及单独产生法律效果的私人的公法行为(6)以行政过程的法律功能为标准,可分为立案程序、调查程序、主张和立证程序、笔录或者调查书的制作程序、咨询和答复程序、合议程序、决定程序、告知程序、审查程序、信访处理程序等行政程序法的地位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为规范行政行为及其他相关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公正而民主的程序。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包括厉害关系人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以防止行政的独断专横,求得行政的民主化和高效化的统一,求得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的贯彻应用,不仅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的公正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而且对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和减少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减少行政争议。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实体法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外延。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多样性和行政权的积极能动性,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法定的划分标准。调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是行政组织法,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是行政作用法或者称为行政行为法。而行政程序法是由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的各一部分构成的。调整行政程序关系和调整行政实体关系是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两类规范往往相互交织在同一法律文件或同一法律条文之中,特别是在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更为突出。但是,随着行政法治与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使其具有与行政实体法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违反程序法规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程序法的作用(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2)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意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尽管有关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不是一般程序法,不能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仅靠该法中的有关规定,远不能适应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制约的需要。但是,该法的颁布实施,为在整个行政领域实施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的公正行使,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建立和完善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的一般行政程序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基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从已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法不分,但已有具有制定专门行政程序法规范的趋势;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已包含有“表明身份”、“方式顺序”和“时限”、“救济权益”等规则,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规定较为发达。我国行政程序法总体上尚为落后,法律条文往往忽视对程序要件的规定。许多行政行为缺乏行政程序法规范,或者行政程序未法定化,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处理行为程序等;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并在很多方面缺乏时限性规定;行政程序法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程序上权力,而缺少行政义务和违反程序法的法律后果与责任;行政程序法中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如听证程序、参与程序、辩论程序等。许多方面缺乏较为统一的程序法规范。程序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相对人参与原则:指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公正的原则;相对人参与的原则;效率原则。行政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1)回避制度。(2)合议制度。(3)辩证和听证制度。(4)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1)表明身份程序。(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4)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1)时限、时效的制度。(2)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3)简易程序的适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辨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时限、时效的制度、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简易程序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