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第二例植物药获批中药FDA注册的新启发2012年12月31日,FDA批准植物药Crofelemer(商品名为Fulyzaq™)上市,成为美国FDA批准的第二例植物药,同时也是第一例口服植物药。Crofelemer的获批,标志着美国植物药审评制度更趋成熟,植物药在美注册已迈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FDA批准第一例口服植物药2012年12月31日,美国FDA批准Salix制药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的Crofelemer上市。该药物为125mg的缓释片,主要用于缓解HIV/AIDS患者接受抗逆转录病毒(ART)疗法时出现的非感染性腹泻症状。与FDA在2006年批准的第一例植物药Veregen®(茶多酚)一样,Crofelemer符合美国对药品的上市要求,可作为处方药进行销售。Crofelemer来源于巴豆属植物lechleri(在南美洲被称为“sangrededrago”)的红色胶乳。当树皮被割破时,会流出一种红色的、类似于血样的胶乳,其中含有新型多分子结构物质Crofelemer。目前这种植物主要生长在南美洲的西北部,即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的亚马逊雨林地区。谈及Crofelemer的开发,就必须要说到HIV/AIDS。ART疗法是目前HIV/AIDS患者主要的治疗方法。据统计,美国13岁以上HIV感染患者大约为120万人,其中大约15~18万患者在使用ART疗法时会出现非感染性腹泻症状。这些腹泻症状不仅会降低患者的生活质量,增加直接和间接的医疗成本,而且部分患者还会出现体重下降、抑郁及社交活动减少等症状。在Crofelemer获批之前,FDA尚未批准任何治疗HIV相关腹泻的药物,而Crofelemer的出现极大地满足了HIV患者这一迫切的临床需求。患者可通过每日口服Crofelemer两次,以缓解各种非病毒、细菌或寄生虫感染引起的腹泻症状。而且临床研究表明,与其他抗腹泻制剂不同,Crofelemer不会影响肠道蠕动,以及患者服用HIV治疗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二、Crofelemer研发及审批历程回顾无论是对于FDA,还是Crofelemer的NDA申请人而言,Crofelemer的获批均具有重大的意义。Crofelemer的审批历程,恰恰也见证了FDA在植物药注册审评道路上的成长与成熟。巴豆属植物lechleri是南美洲西北部的常见植物,在1994年FDA发布《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简称DSHEA)之前,该植物就已被用于多种产品的生产;在FDA启动新膳食成分上市前通知程序时,该植物曾被列入犹他州天然产品联盟递交给FDA的传统膳食成分目录中。lechleri乳胶中的成分比较复杂,含有生物碱类、二萜类、木脂素类、酚类、植物甾醇类、原花青素类、类固醇和鞣质等物质,而Crofelemer是一种从胶乳中纯化得到的原花青素低聚物。早在20世纪90年代,Shaman制药公司(现已破产)就向FDA提交了IND申请,并申请了相关专利;2002年,Crofelemer的相关权利被Shaman公司创始人兼CEOLisaConte新创办的Napo制药公司购买;2008年,Salix制药公司从Napo制药公司获得授权,继续开展Crofelemer药品注册的相关工作。2011年12月,Salix制药公司向FDA递交了Crofelemer的NDA申请。鉴于Crofelemer治疗疾病情况的重要性,即符合FDA规定的“药物体现了疾病治疗上的重大进步,或为尚无合理疗法的疾病提供了一种新的治疗方法”的要求,2012年2月,FDA宣布给予Crofelemer“优先审查”资格,这意味着FDA需在6个月内给予该产品批准或拒绝的决定,即FDA需于2012年6月前对该产品作出最终裁定。然而,在2012年4月下旬,FDA延迟审评时间至2012年9月5日;2012年9月,FDA再次将审评时间延迟至2013年一季度末。2012年12月31日,FDA批准Crofelemer上市,而该产品得以在2012年公历年的最后一天完成注册审评工作,与FDA的积极努力应该是分不开的。对于FDA的这一决定,美国的各种草药或制药团体均给予了充分肯定。据Salix制药公司预计,该药物最早可于2013年年初上市。其中,Salix制药公司负责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生产则委托总部位于印度的Glenmark制药公司进行,在FDA公布Crofelemer获批决定后,该公司的股票市值增长了3.4%,目前Salix制药公司已先行支付Glenmark制药公司1500万美元作为合作协议的首拨款。据彭博社分析,2013年Crofelemer可为Salix制药公司带来18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2014年该数字可增长至2600万美元。三、挖掘Crofelemer获批背后的信息从表面来看,Crofelemer上市所创造的市场价值是有限的,并且也难以像美国历届的“重磅炸弹”级品种那样引人注目,但是,其所具有的临床价值,以及对美国植物药市场发展的意义却是不可小觑的。单从审批角度来看,FDA在Crofelemer的审批上表现得十分谨慎,FDA从接到NDA申请到最终作出决定,历时近12个月,而FDA延长审评时限的这种案例,在FDA历史上并不常见的。根据2002年美国通过的《处方药申报者付费法案》(PDUFA)的规定,FDA可通过向制药公司收取费用以保证新药的审评时限。也正是在该法案的推动下,FDA保证了药品审批的时限,尤其是那些给予“优先审查”资格的药品。据统计,2010年“优先审查”NDAs在6个月以内被完成的比例为100%,2011年该比例为92%。然而,FDA延长审评时限的行为,却不是随意为之。在审评NDA申请时,FDA主要考虑的是:该产品用于预期目的时是否安全、有效,其益处是否超过不良反应,拟定的标签是否合适,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可以保证产品含量、质量和纯度的一致性。根据美国联邦法案第21章有关食品和药品的相关规定,NDA初次审评周期可由FDA和申请人协商进行调整,而调整的原因一般是需要对原始NDA申请进行重大修改,包括FDA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公司主动提供信息(如补充新的研究结果)等。具体到Crofelemer,FDA在延长审评时限方面与Salix制药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但也正是这两次审评时限延期,最终成就了美国第二例植物药的出现。其实,在FDA接受Crofelemer的NDA申请后,Salix制药公司与FDA的争论焦点就集中在Crofelemer是否应该被视为“植物药”,以及“Crofelemer活性成分的生产和控制”上。Crofelemer的专利权所有人Napo制药公司表示,Crofelemer是一种经分离、纯化的物质,具有纯度高等特点,20年来该药物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新化学实体(Newchemicalentity,NCE)。1991-2011年间,在与FDA的重要交流和文件沟通中,Crofelemer均被各方(包括Salix制药公司)描述或视为NCE,而不是植物药。但是,Salix认为Crofelemer是一种植物来源的复杂混合物,为儿茶素、表儿茶素、没食子儿茶素和表没食子儿茶素等随机排列形成的低聚合物,不能视为NCE。尽管Napo公司对Salix公司的这一观点十分不满,但是一种药品应采用何种分类方法,最终却是由FDA决定的。根据美国植物药指南的相关规定,一种植物药通常指来源于一种或多种植物材料的复杂的混合物,其纯度存在较大差异。最终,FDA认定Crofelemer为植物药,并认定其为一种新分子实体(Newmolecularentity,NME)药物。在此之前,FDA已批准了数百种天然产品或天然来源的新药,并被视作NCE,例如,由洋地黄中提取的地高辛、金鸡纳树皮中提取的奎宁、颠茄植物中提取的阿托品,以及植物来源的紫杉醇、薄荷脑、吗啡、阿司匹林等。根据FDA植物药指南的规定,任何经过高度纯化(如地高辛)或化学修饰的天然物质(如青蒿素),均不能被视作植物药。2006年,FDA曾批准了第一例植物药Veregen,该药是含有专利配方的混合物,但这些植物化学物质则来自于部分纯化的绿茶水提取物。因此,不难看出,FDA对Crofelemer归类的认定,是与美国植物药指南相一致的,而多次的审评延期也确保了美国植物药审评的正确性。四、Crofelemer获批带来新启发从1996年美国起草第一稿《植物药产品指南》草案开始,到2004年6月FDA正式发布针对植物药的指导文件《植物药产品指南》,FDA用8年时间建立了植物药审评制度。虽然该制度对植物药的审评并未给予注册条件的放宽,但却从制度上承认了植物药是药品这一事实,并为植物药进入美国医疗报销系统创造了可能。2006年,FDA批准了第一例植物类处方药Veregen(儿茶酚),主要用于局部治疗由人类乳头瘤病毒(HPV)引起的生殖器疣。虽然它只是一例外用制剂,但其却是美国植物药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植物药产品指南》发布后的另一个8年,FDA批准了第一例口服植物药,给药途径由外用转为口服,也让业界对FDA在植物药产品审评方面的能力更加深信不疑,尤其对于Crofelemer这样一个一直被视作NCE看待的物质。FDA最终的裁定,不仅是对Crofelemer植物药身份的认定,也标志着其在植物药审评掌控上的愈加成熟。Crofelemer获批的案例,也为我国企业在美进行植物药注册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主要有如下几点:重视处方选择等基础研究工作。由于美国国民对西医理论及单一纯化药物的认可,在选择药物品种时,应尽量选择简单品种,原材料越少越好,例如,Veregen和Crofelemer的原料均只有一种。对于原药材较多的复方品种,处方药材种类越少,越容易比较分析每一味成分的作用机制,并且应尽可能了解每种药材的有效成分,以便说服FDA。即使药材中的成分不明,也必须保证其药效以及制剂生产的稳定性。根据FDA植物药指南的相关规定,申报者不必确定活性成分(FDA建议,如果可行的话应该确定活性成分);即使申报者最终在NDA中确定了活性成分,在新药临床研究阶段也不要求必须确定活性成分,可以对一种植物药产品进行组合分析,而不必对每种成分都进行作用机制研究。但是,对于这样的品种,企业应加强与FDA的沟通。重视植物药专利保护作用。在本案例中,Crofelemer相关专利所有权归属于Napo制药公司,凭借着这一专利权,不管Crofelemer未来的销售情况如何,Napo制药公司都将从中受益。据了解,Crofelemer的专利保护期一直可持续到2018年。在本次注册申请中,Crofelemer作为一种NME,根据规定可在美国获得为期5年的市场独占期。另外,根据1984年美国发布的《Hatch-WaxmanAct》规定,产品、使用方法和制造方法专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延长专利期,但该法案规定专利的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且当有效专利的时间超过14年时,该药的专利不能申请延长,同时有效专利的时间加上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4年。因此,Crofelemer作为一种NME,未来仍可获得不超过5年的专利期延长,这也意味着未来10年,将可能出现该产品独霸市场的局面。而这一切,都将归功于Napo公司最初申请的专利。因此,在产品立项研发阶段,就应重视专利保护的重要作用。重视产学研的一体化作用。一种药品的成功研发,包括有效成分确定、疗效确证、制剂工艺开发、临床研究、注册审批直至上市,往往会经历数十年的发展,而中途一旦放弃,则很有可能见不到产品成功上市的一天。当然,对于植物药而言,也是如此。在本案例中,对于Crofelemer上市一事,Napo制药公司与Salix制药公司之间的分歧仍然存在,最终如何分享Crofelemer创造的市场成果,仍不得而知,但庆幸的是,专利的存在,将成为两个公司不得不继续合作的理由。在此笔者不禁联想到绿茶提取物的发展,绿茶提取物的功效最初由我国学者发现,并以论文形式在国际期刊进行发表,然而该产品后期的研发工作却由日本、德国等多方完成,并最终在美国上市,成为FDA批准的第一例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