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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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信托的变更与终止2019/12/19基本内容一、信托的变更(一)信托变更的概念(二)信托变更的原因(三)信托变更的主体(四)信托变更的事项(五)信托变更的效果二、信托的终止(一)信托终止的概念(二)信托终止的原因(三)信托终止的效果三、案例分析2019/12/19一、信托的变更(一)信托变更的概念是指在信托生效之后,当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信托当事人依法对信托法律关系进行的改变。狭义的变更:信托内容的变更,管理方法、信托期限等。广义的表更:狭义变更之外,还包括信托当事人的变更。2019/12/19(二)信托变更的原因原则上,信托一旦生效,便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得随意变更。不稳定的信托关系,会使受托人和受益人产生不安全感,不利于达成信托目的。但是,如果因为法定事由,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变更权或者信托当事人同意,则可以变更。2019/12/19(1)法定原因第21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情事变更原则)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其他包括,受托人有重大过失行为,可以变更受托人(第23条);受益人有重大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则可以变更受益人(第51条)2019/12/19(2)信托文件规定基于信托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自己或者其他主体(例如自己的私人律师等)享有变更信托法律关系的权利。(3)信托当事人的同意(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例如,信托文件在订立时规定了信托财产投资于内地股市,然而,沪港通开通,信托当事人希望分散信托财产的风险,将一部分资金投入香港股市,需要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则:A.要不要委托人同意?B.要不要受托人同意?C.要不要受益人同意?D.受益人多数时,如何处理?E.受益人中未成年人或者现在不存在的人,如何处理?2019/12/19(三)信托变更的主体1、委托人的变更权(1)约定变更权(2)法定变更权:变更受益人之权(第51条)、解任受托人之权(第23条)、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第40条第1款)以及调整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第21条)。2、受托人的变更权我国没有规定受托人的变更权。但是,依据受托人的受信义务,当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信托目的时,受托人有义务要求受益人和受托人调整管理方式,或者向法院请求变更。2019/12/193、受益人的变更权受益人原则上享有变更信托的权利,因为受益人是信托利益的享有者。英国法规定,受益人单独变更信托需要满足的条件时:受益人都是成年人、受益人全体同意。我国法规定了,解任受托人之权(第23条)、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第40条第1款)以及调整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第21条)。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一致,法院决定。(Claflinv.Claflin,149Mass.19,20N.E.455(1889))4、法院的变更权当委托人和受益人出现不一致时,才需要法院变更。法院不能主动地区变更信托法律关系。5、公益事业主管机关的变更权例如,第69条,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2019/12/19(四)信托变更的事项1、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2、信托当事人(1)委托人变更(委托人转让自己的权利或者由其继承人继承,有实际意义吗?)(2)受托人变更(第39条,第40条)(3)受益人变更3、其他事项:受托人报酬、受托人的责任限制等(五)信托变更的效果根据变更事项而定,例如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改变,解任受托人等,不一而足。2019/12/19二、信托的终止(信托的消灭)(一)信托终止的概念概念:是指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或者信托文件约定的事由而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台湾地区第7章,信托关系的消灭)信托关系一旦生效,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得任意终止。第52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受益人死亡呢?)参照《合同法》第411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2019/12/19(二)信托终止的原因第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具体分析:1、信托文件规定之事由:例如期限届满等。一般而言,公益信托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私益信托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即反永续的原则。期限到了,但是信托目的尚未完成,如何处理?例如,委托人为受益人设立信托,目的是资助受益人求学深造。信托期限为7年(委托人想当然认为,受益人读到硕士毕业已经是极致。哪只受益人却奋发图强,欲读到博士毕业,时间长达11年。请问信托是否终止?2019/12/19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例如某甲穷困潦倒,以乞讨为生。好心人乙为了设立信托,每月资助其生活费若干。现在某甲中了头等彩票(1000万人民币),生活衣食无忧。因此信托继续存在的话,与目的本身相违反。3、信托目的之不能达成或者实现:例如,信托目的是资助科研机构寻找到外星人;现在外星人已经出现,信托目的已经实现。4、信托当事人同意:合意终止。需要受托人同意吗?5、信托被撤销:具有溯及力。2019/12/196、信托被解除自益信托的解除。第50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如果委托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可否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不要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参照台湾地区《信托法》第63条,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者,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得随时终止信托。前项委托人或其继承人于不利于受托人之时期终止信托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实质上,信托的撤销与解除,都具有溯及力;而信托的终止并不具有溯及力。严格意义上讲,这两者并不属于信托的终止。尤其是信托的撤销。因为,信托的终止不影响受益人已经获得的收益。而信托的撤销或者解除,其法律效果应该是恢复原状。参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19/12/197、全体受益人抛弃(受益人终止有害于其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8、受益权乃一身专属,而受益人死亡时9、受托人同时成为受益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消除?)10、信托财产耗尽2019/12/19(三)信托终止的效果1、信托财产的归属第54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2、法定信托的成立:结果信托/推定信托(resultingtrust)第55条,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依然具有信托的效力,例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的受信义务等。第56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2019/12/193、受托人的留置权与请求权第57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什么是留置权?仅限于两种情况,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其他则不行,例如,权利归属人自身所欠受托人的债务。2019/12/194、受托人之义务(清算之义务):此时,受托人仅能消极地了结信托关系,不能积极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清偿债务。5、受托人的清算报告书第58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何谓不当行为?隐瞒财产;虚报债务等。2019/12/19三、案例分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里奥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诉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2019/12/19案件事实:2003年5月29日,原、被告订立《资金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和收益人,将合法资产人民币7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信托管理,信托管理期限为12个月,自2003年5月29日至2004年5月29日,运作范围为国债投资,原告信托资产到帐后由被告开具《信托财产管理证明书》予以确认;原告信托财产的收益率以信托合同期内被告运作信托财产的实际收益率计算,超过10%的部分作为被告的管理佣金;信托终止,原告有权收回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财产和收益的清算手续;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补充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信托财产的年收益率固定为10%,2003年11月29日支付人民币35万元,到期清算支付信托本金及剩余收益共计人民币735万元。2003年12月17日,被告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计人民币35万元。其余款项在到期日到来之后,并未支付,原告因此起诉。2019/12/19法律问题:1、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信托财产数额,如何计算?2、保底条款是否有效?2019/12/19法院判决:讼争《资金信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订立的主体、基本条款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设立的法定要件,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现信托合同期满,原告作为收益人依法有权享受信托利益,被告亦应按约向原告作出清算报告并兑付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被告无理拒付且未正当履行信托管理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赔偿原告信托资金实际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该损失包括信托资金管理期间的法定孳息和逾期支付的法定滞纳金。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另约定了原告应收取被告支付的固定的信托利益,该条款属保底性质,因违反信托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故确定为无效条款。原告据此已经取得的人民币35万元应在原告诉请的信托财产本金中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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