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任职于我国境内某研究所,利用工作的便利,获知许多国家秘密。李某通过互联网将这些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某机构,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C.间谍罪D.资敌罪2.甲某明知乙某是潜入我国进行武装暴乱的犯罪分子,仍然为其提供吃住。还专门为其收购了20来件军服,子弹1000发,则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何罪?()A.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共犯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C.背叛国家罪D.资敌罪3.甲某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性宣传,结果无人响应。甲某在被捕后称是犯罪未遂,但法院认为是既遂,这种犯罪属于:()A.结果犯B.危险犯C.行为犯D.目的犯4.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M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对于该罪中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理解错误的是:()A.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B.要求所资助的行为必须已实施C.不要求所资助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必须已实施D.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可能是由境外人员实施的6.《刑法》第10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A.只要组织、策划、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既遂B.对“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从犯,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给予从宽处罚C.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其他参加的”分别给予不同的刑罚规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D.对“其他参加的”可以只给予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不再科处主刑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犯罪的法定刑包含死刑的有哪些?()A.背叛国家罪B.颠覆国家政权罪C.叛逃罪D.间谍罪2.关于资敌罪的表述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本罪主体要求一般是中国公民B.外国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C.本罪客观方面包括非战时提供武器及军用物资等D.本罪只有在战时才能构成3.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对任何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B.对任何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并处没收财产C.对任何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对任何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A.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B.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C.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D.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5.关于背叛国家罪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某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时,勾结所在国政府,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可以构成背叛国家罪B.只有与外国政府、政党以及敌对势力机构勾结的,才可以构成背叛国家罪C.本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既遂要件D.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6.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的区别在于:()A.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行为,不要求投奔敌人营垒,不要求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B.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投敌叛变罪没有这种要求C.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D.以上说法都正确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考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间谍罪;资敌罪【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l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B正确。2.【答案】B【考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敌罪;背叛国家罪【解析】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为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般性地提供资助,不以共同犯罪及帮助犯论处,而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因而资助法律规定的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即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定罪量刑。所以A不正确,B是正确的选项。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某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该条的规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和资敌罪存在着以下区别:(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资助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2)资助的内容比资敌罪的内容要广泛,不限于提供军用物资与武器装备。因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中,某甲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因而D不正确。3.【答案】C【考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形态【解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即该行为一经实施。此罪便达到既遂的状态。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有很多罪名都是行为犯,即不要求出现严重的结果就能构成犯罪的既遂,这也是符合常理的,如果要求以结果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那么,有很多罪无法认定。4.【答案】C【考点】间谍罪的概念与认定【解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去国外探亲的机会滞留境外不属于在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不构成叛逃罪。甲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间谍组织指派任务的行为构成间谍罪。甲并非是现役军人,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其从战友乙手中购买军事机密材料的行为属于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内容,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间谍罪的想象竞合,只以其中较重的间谍罪一罪论处即可。5.【答案】B【解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考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既可以是已经实施的,也可以是处于策划、组织中的行为,只要该行为足以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就应当符合犯罪构成。6.【答案】B【考点】分裂国家罪【解析】分裂国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不存在预备和未遂状态。对“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该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刑事处罚的幅度,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从宽处罚的规定。B项当选。CD两项表述是正确的。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D【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定刑。【解析】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各具体罪名中,《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8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第110条规定的间谍罪、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第112条规定的资敌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而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等的法定刑则不含死刑。所以选AD。2.【答案】ABD【考点】资敌罪的犯罪构成【解析】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非战时即使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或者虽然是战时但是供给敌人的不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也不按照本罪论处,构成何罪就按何罪处理。3.【答案】AD【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定刑【解析】《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对其判处没收财产。因此选AD。4.【答案】ABC【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5.【答案】ABD【考点】背叛国家罪【解析】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都可以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反动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所以对外国机构加以强调十分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而是属于吸收犯。6.【答案】AC【考点】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的犯罪构成与特征【解析】参见《刑法》第108条和第109条的规定。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叛逃罪则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