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演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以土地革命为主要内容的时期。弄清楚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对于研究这段历史,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演变,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从八一南昌起义到党的六大;二、从六大到六届四中全会;三、从六届四中全会到瓦窑堡会议前夕;四、从瓦窑堡会议前夕到抗日战争爆发。下面就按照这四个阶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一从1927年八一南昌起义到1928年7月党的六大召开以前,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初步摸索时期。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开展,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有些地区并在实际上进行了土地分配,但由于陈独秀右倾思想的影响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中国共产党没能够及时提出土地革命的问题。在1927年4月召开的党的五大上虽然提出了没收大地主田地的任务,但并没有相应提出分配土地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实际上没有贯彻执行。因此,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对于如何进行土地革命,应该执行什么样的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是缺乏经验的。八一南昌起义的目的,就是为了实行土地革命。对于这一点,过去一直注意得不够。起义领导机关以部分国民党中央委员名义发表的《中央委员宣言》,就明确宣布这次起义是“继续为反帝国主义与实行解决土地问题奋斗”。不久后发布的《兼代第二方面军总指挥贺龙告全体官兵书》也说:我们此次革命的行动,就是“为实行土地革命,解决农民问题而奋斗”。恽代英也曾说:“我们这次八一革命,就是要实现土地革命,所以我们决定了土地政纲,在沿途就要开始实行。”为着制定土地政纲,起义领导机关曾几次进行过讨论。在九江,李立三、恽代英提出应没收大地主的土地,谭平山则认为不宜实行。到南昌后,农工委员会制定的《农民解放条例》,提出了“没收二百亩以上大地主土地”的主张。起义部队到达瑞金后,前委会议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取消亩数限制,改为“没收土地”。以后到上杭,又根据广东省委送来一份政纲,改为“没收五十亩以上的大地主的土地”。在由瞿秋白主持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一些规定:第一,“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会议指出:在最近开始的暴动中,“本党不提出没收小田主土地的口号,是为着要使城乡间广大的小私有财产者之分子中立”。在大地革命失败的形势下,作出这个规定,是有利于集中打击大中地主阶级的。第二,“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族祠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关于没收公产土地进行分配,自此便成为党的一贯政策,以后不过规定得更加具体而已。第三,“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第四,“现时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这就是充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分配土地。第五,“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这种只取消高利贷而不是废除一切债务的规定,也是正确的。在讨论《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时,毛泽东曾提出四条意见,主要精神是:一、“大中地主标准一定要定”;二、“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三、“自耕农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四、对于会党土匪问题应有正确的策略。这几点意见很重要,但由于会议只开了一天,共产国际代表也不同意讨论,因而,会议便没有就这些问题做出决定。这次会议的主要缺点,一是没有提出团结中农和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二是提出了“土地国有”的主张。这个主张是来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它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固然是正确的,但作为实现民主革命的任务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这一点列宁早已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一文中有过明确的说明。尽管如此,八七会议把土地革命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提了出来,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八七会议的决定,毛泽东、董必武、方志敏、张太雷等同志分赴湘、鄂、赣、粤领导秋收暴动。毛泽东回到湖南以后,在8月18日召开了改组后的第一次省委会议。会上对于土地革命的政策进行了讨论。当时易礼容主张只没收大地主土2地,夏明翰主张全部没收,实行土地国有,毛泽东认为单是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必须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同时对于他们应有一个妥善方法安插。根据八七会议精神和毛泽东的意见,会议提出:一、“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在革命势力发展的地方,农民有自动没收小地主的土地,我们可以不干涉”。这实际上已同意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二、“此时党对农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拿住富农,整个推翻地主制度的土地革命”。土地革命的阶级政策在这里已经具有雏型。三、对于被没收土地的地主,“只要他们能耕种,仍须拿与农民同等之土地给他们耕种,以消灭地主阶级”。给地主以生活出路的政策在这里也提出来了。这些规定明显比八七会议前进了一步。这次会议是在大革命刚刚失败、国民党反动派血腥屠杀共产党人和工农革命群众的白色恐怖下召开的,出于革命义愤和简单的报复情绪,会议也提出一些错误的口号,如“烧毁土豪劣绅大地主的村庄”,“暴动杀尽土豪劣绅”等等。在1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以瞿秋白为代表的“左”倾盲动主义开始形成。这次扩大会议的意义,是它通过了一个《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对于土地革命的开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次会议在土地政策上也作了一些错误的决定:第一,决定没收一切土地。它一方面说:“完全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贫农耕种,耕者有其田”;一方面又在“党纲草案”中说:“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瞿秋白1928年4月在《中国革命与共产党》(对党的“六大”的报告稿)中曾追述说:这次扩大会议作了三项新的决定,其中一项便是“没收一切土地,由农民代表会议自己支配给农民耕种”。这说明,11月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实际上作出了没收一切土地的决定。这项政策和土地国有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不是从我国国情和革命阶段的实际出发,而是照搬了苏联的经验。第二,会议也肯定了错误的烧杀政策。在大革命失败以后,由于国民党实行反革命屠杀,一些群众提出一些报复口号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党中央的会议正式作出这些决定,则是附和农民、小生产者的报复思想,对革命是不利的。在当时中央“左”倾盲动主义路线的影响下,各地相继实行了一些过左的政策。例如广东的海陆丰在八月举行的第二次起义中,虽曾正确宣布“没收豪绅地主的一切财产,没收豪绅地主的一切土地,土地给耕种的农民等等”,但在11月第三次起义后,“不仅仅是大中地主加以没收,即小地主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这些过左的政策,树敌过多,孤立了自己,使起义只支持几个月便失败了。湖南醴陵地区在1927年11月暴动后,还实行过“共同耕种、共同消费”的过左政策。他们“打破私有制度,凡属田地一概没收”,“牛只肥料犁具猪一概公用”,“真是‘你的是我的,我的就是你’”。这种农民社会主义的平均政策自然行不通,因此到1928年3月即告失败。1927年12月爆发的广州起义,也宣布了一些过左的纲领,如没收一切土地收归国有;杀尽一切地主豪绅;销毁一切田契租约债券;消灭一切田界等等。1928年初的湘南暴动,也实行了过左的烧杀政策,致使“湘南各县焚杀之余,经济破产,土豪打尽”,部队“自二月抵耒阳时起即未能筹到一文”,在敌人的围攻下不久也失败了。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上了井冈山,创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经过打土豪、发动群众的准备阶段,到1928年2月,宁冈开始分田,六月龙源口大捷后,土地革命在根据地全面展开。土地的分配,对于发动广大群众支援红军作战,对于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经验,在土地政策问题上也受了中央过左政策的影响。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曾对这一点作过分析:第一,“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这样做的结果,致使中间阶级与豪绅阶级“同被打击”,“白色恐怖一来,马上反水”。第二,对中小商人等小资产阶级的政策有些过左。这项政策在二月前本来是做得比较好的,三月湘南特委代表到边界批评“太右,烧杀太少,没有执行所谓‘使小资产变成无产,然后逼迫他们革命’的政策”,于是政策一变,“烧杀虽仍不多,但对城市中等商人之没收和乡村小地主富农的派款,是做得十分厉害的”。“这种打击小资产阶级的过左的政策,把小资产阶级大部驱到豪绅一边,使他们挂起白带子反对我们”,成为根据地经济困难的原因之一。后来毛泽东“逐渐改变这种政策,情形渐渐好些”,特别在遂川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得到农民及小商人全体的拥护。第三,土地分配的标准开始是“所有乡村中男女老幼,一律平分”,以后“则依中央办法,改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后来的实践证明,以劳动力为标准虽然对于发展生产有利,但无劳动力的家庭只能分到很少的土地,对于争取广大群众是不利的。按人口分配土地是对的,但是将全部土地按男女老幼一3律平分,则是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做法。平分土地为贫农雇农所欢迎,但因为是一律平分,中农的土地往往受到侵犯。当时比较好的地方,一是在平分土地中,地主富农也分到了一份同等的土地,给了地主富农以生活出路;二是“以乡为分配土地的单位。山多田少的地方,如永新之小江区,以三、四乡为一个单位去分配的也有,但极少”。因为根据地多是山区,居住分散,村子很小,所以主要以乡为分配土地的单位,这以后成了土地革命中一贯的政策。1928年12月,毛泽东总结一年来土地革命的经验,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个土地法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特别情况或政府有力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法;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等情况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四、主要“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可“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五、区域标准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遇特殊情形时可以几乡或区为单位;六、乡村手工业工人“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七、红军和赤卫队战士、政府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均得分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这是革命根据地第一个土地法,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对于推动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毛泽东1941年为它所加的按语曾说:“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动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口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种。”当时中央的过左政策,对其他根据地也发生了影响。在鄂东,1927年10月黄麻暴动后成立的黄安农民政府,一开始便提出了“实行土地革命”,“保护商业贸易,保护中小商人”的“施政纲领”。1928年第二次黄麻暴动后,便普遍实行“五抗”(抗交租、课、税、债、捐),与没收地主反动派土地财产同时进行。八月收谷时节,实行“谁种的田归谁收去”,解决了这年的秋收问题。同时鄂东特委在松树岗开会,决定没收地主反动派的土地财产,照人口分给贫农雇农,自耕农(中农)的土地不进不出,富农的好土地也没收,小地主不反动的分以坏土地,但无所有权。这里好的方面,是没有没收一切土地,只没收地主反动派的土地和富农的好土地,中农的土地不动,避免了对富农的过分打击和对广大中农的侵犯。其缺点和错误,一是在消灭地主反动派的斗争中,“将经济上的摧毁、政治上的斗争、武装上的战争、和肉体上的消灭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