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包括一个有形的身体,和一个无形的灵魂。身体来自尘土,灵魂出自神之气。身体和灵魂,组成一个完全的人,单是身体,不能代表脸;而是当神“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之后,他才成为一个有灵的活人(创二:7)。后来,人因罪而受咒诅,一个死亡的人,他的身体也不再能代表人,因为身体必将朽坏,意识也必将消灭(诗一一五:17;传九:5)。另一方面,人的灵魂虽然是具有意识,不如死后的身体没有知觉,但灵魂若与身体拆散,也不完全,不能代表人。因此,耶稣基督降世,不单是救人的灵魂,而是救整个的人。保罗并不以灵魂救为满足,却说:“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欢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罗八:23)。无论已过世的信徒,或是尚存留在世上的信徒,当基督再来之时,都要改变,“这必配坏的,总要变成不配坏的,这必死的,总要变成不死的”(林前十五:53)。圣经有时用“死人”的字样,但这不过是一种通常的用词,而上下文清楚表明,死人不是完全的人,不是整个的人。同样,圣经中有时用“灵魂”来指“人”,但上下文也清楚表明,那是形容有生命和生气的活人。(中文圣经译本普通用意译,如创二:7;四十六:26,原文作“魂”,中文圣经译作“人”)。这种实例多不胜数。有时“灵魂”是代表人离世后的自我意识,在救恩尚未完成前暂时作为人的存在的代名词,但这些灵魂并不真能代表整个的人(腓一:23;启六:9;廿:4)。神当初所造的人,包括灵魂和身体,因此“人”的定义必定包括这两方面的品质。人因罪而致身体与灵魂分离,但这不是一种自然的现象,而是一种反自然的现象。这种反自然现象,将在救恩完成时消除,身体和灵魂重新结合,恢复当初神造人时之原来品质。一、属体部分身体是人的外形部分,是人灵魂的居所,也是发挥人的意志之器皿。人的意志,藉着身体的行动,得以表露(罗六:12~13;十二:1)。身体虽受灵魂的指挥行事,却并不因此低于灵魂。身体和灵魂之间的微妙关系,不是我们能忖度的。身体本身并非罪恶,也不是罪的源头,或带着罪的倾向。希腊哲学家将身体当作幽禁灵魂之监牢;他们认为,灵魂必须脱离身体的束缚,才能得到处贴。东方的宗教,往往也有类似的看法,以为苦待肉身乃是达到纯净自由之途径。圣经的启示,观点不同。神所造的一切事物和生命,都是合宜美好的,包括肉体在内。神对亚当夏娃这惩罚,并非是在他们吃食禁果的行动之故,而是因他们对比行动所作之决定。因此对罪的惩罚,也是针对整个的人而定。论到罪恶的问题时,圣经从不把身体和灵魂作对照,将罪诿诸身体的行动。圣经中所提的属体和属灵的对照,是指属世和属神的对照(罗七:5~6;八:4~9)。身体不过是人心表显的工具,不是独立的单位。对于人的属体部分之了解,至少与其它五个主要的教义有关:1.道成肉身基督降世,是由童贞女玛利亚所生,成为罪身的形状(罗八:3)在当时教会中有一部分人士,由于受到异教哲学的影响,而轻视一切属体之物质,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否认基督道成肉身的道理。使待约翰在他的书信中,非常肯定地指责这种异端。他说:“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神的……凡灵不认耶稣,就不是出于神,这是那敌基督者的灵”(约壹四:2~3上)。因为,基督若没有真正取了人的身体,他就没有真正为我们的罪而受死。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基督,必定是一个具有血肉之体的基督(腓三:7~8;提前三:16)。2.复活基督的复活,成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林前十五:20),并且带给我们复活的盼望(十五:12~19,50~53)。信主的人,不但灵魂得救,身体也必得赎(罗八:23)。这证明身体的重要,它是完整的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罗认为,基督若没有复活,就失增了信徒复活的保障,也失去了的福音的内容。所谓灵魂的复活,或精神不死的空洞口号,乃是与圣经的见证相抵触的。耶稣在复活后亲自赂门徒显现,并且对多马说:“伸过你的指头来,摸我的手,伸出你的手来,探入我的肋旁”(约廿27)。3.信徒成圣重生乃是指个整个的重生。虽然信徒在世界上仍旧带着败坏的身体,但是一个得救的人,他的身体已经成为圣灵居住的殿(林前六:19),而且作为服侍神的器具(罗六:13,19下,22)。因此信徒追求成圣,绝不是藉着苦待肉体,将之视作犯罪的根源,反而应当利用身体,达到成圣的目的(罗十二:1~2)。4.完全成圣另一方面,身体虽然不是使人堕落的原因,也不是罪恶的根源,但是却因人的犯罪而坏了。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在原则上被神称为是义人,但在实际生活上还是常常犯罪,原因之一是由于这败坏的身体尚未得赎(罗七:24~25;八:23)。因此我们必须要避免另一种议论,认为信徒能在今世达到完全成圣的地步。这种错误的见解,往往引致自满自傲的罪,并且没有认清罪的严重性(约壹一:8~10)。5.最后审判最后的审判,乃是根据人在世上之时所行的事,而不是根据人在身体之外所作用的。人的命运,是决定于他在世上的生活,并且罪人也将要复活而受审(林后五:10;来九:27;启廿:11~14)。二.属灵部分人除了身体之外,尚有属灵的部分,称为灵魂。有些解经家认为,灵和魂为两种不同的素质,而另一些神学家则相信,灵和魂是两个不同的名词,但是指同一种素质,前者的见解称为三元论,而后者的观念则是二元论。在研究本题之前,应当注意一件事,即中文国语圣经译本对心理上名词之翻译,非但毫不一致,而且极其紊乱,不能作为论证的依据。一个较妥当的办法是参考英文圣经译本,查看各段经文的原文用词,以分辨“灵”,“魂”,“心”等心理上的名词。1.三元论三元论对人的结构之观念,并不完全一致的。一般而言,他们认为,人的身体属体部分,人的魂为生命之元素,相同于一般动物之魂,而人的灵则是理性及宗教意识等的所在地。灵为最高超的部分,魂的地位是介乎灵与体之间,体则是最低的部分。三元论派所持的理由如下:①希伯来书四:12及贴撒罗尼迦前书五:23指出,人具有灵、魂、体三部分。“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甚至魂与灵,骨节与骨髓,都能刺入剖开,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又愿你们的灵、与魂、与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稣基督降临的时候,完全无可指摘。”②人既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而神乃是三位一体的,这似乎暗示人也是三元性的。③一般动物都有魂,魂是动物的生命力。而人则除了生命力外,尚有理性及灵性之表现,且能与神有灵交,故是有灵的。(注:传道书三:21中译文译作:“谁知道人的灵是往上升,兽的魂是下入地呢。”原文为“灵”。)④创世纪二:7记载人的受造时,提到三种素质。“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注:原文直译应作“他就成了活的魂”)2.二元论二元者相信,人的结构在基本上是二元性的,即包括身体和灵魂。他们认为,在论到人的结构时,“灵”与“魂”往往是两个通和的名词。这种见解的理由列举如下:①圣经中不但提到灵和魂,也提到心,性,意等名词。若要坚持每一个名称必须代表一种素质,则人的结构将要包含六七种。②许多经文都证明,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兹举数例于后:㈠人有时被称为包含灵与体,而有时则被称为包含魂与体。显见灵和魂是两个通用的名词(林前七:34;雅二:26;太十:28)。㈡论到人的死,圣经有时称之为“灵离开了”,而有时则称之为“魂离开了”(待七:59;路八:55。创卅五:18;王上十七:21~22)。圣经有时称那些已经离开世界的信徒为灵,有时则为魂(来十二:23。启六:9;廿:4)。耶稣基督为罪人舍身之事,也是用灵和魂两个名词交互而论的(约十九:30;约十:15)。㈢圣经在描述人与神的灵交时,也是以灵和魂为通用的名词。此点特别否定了三元论之以灵为人与神交通之部的说法。玛利亚的颂赞:“我心(直译应作“魂”尊主为大,我灵以神我的救主为荣)”(路一:46~47)。此处玛利亚显然是指她的灵魂尊主为大,且以她的神为乐(参赛廿六:9)。大卫更单独应用“魂”为他对神的颂赞。他说:“我的心哪(直译应作“魂”),你要称颂耶和华;凡在我里面的,也要称颂他的圣名”(诗一O三:1;参诗一三O:5~6)。㈣基督为人的罪而忧伤,这忧伤有时称为灵的忧伤,有时称为魂的忧伤(可八:12;太廿六:38;参徒十七:16;彼后二:8)。㈤灵性的增长往往以“魂”字来代表的(徒十四:22;雅一:21;弗六:6:〔直译〕;西三:23〔直译〕)。主耶教训人说,最大的试命乃是:“你要尽心,尽性(直译应作“魂”),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可十二:30)。耶稣显然是指,人应当全心全身地爱神,然而,在他的这句话中,却并没有提到人应当以他的“灵”来爱神。3.对三元论的批判①三元论者称罪人为一个有魂的人,称重生的人(特别是一个虔诚的人)为一个有灵(和魂)的人,因为他们声称,人在犯罪后,他的灵就失去了功效,与神隔离,直到重生得救后救恢复活动。然而圣经并无比种划分。人确是因犯罪而败坏了,影响及全身(林后七:1;雅四:5)。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并非是重新受到他自己的灵和管辖,而是受到圣灵的管辖(林前六:19;罗八:9)。②三元论者认为,基督徒成圣的进展,是在于让他的灵逐渐地增强对他的魂和体的控制,因此引成一种属灵之骄傲的态度,而忽视限信徒的成圣,是藉着神的灵之运行和控制(排二:12~13)。③三元论者往往认为,人在犯罪是由于他的魂控制他本身的灵所致。因此偏重于以魂的反叛犯罪的根源。而圣经则指峡整个的人,或称人的心(创六:5;耶十七:9)。④三元论对“灵”和“魂”所作的区别,是与圣经的见证相冲突的。此点可自前所举的例子上得到证实。有两节圣经似乎是支持三元论的见解,即贴前五:23及来四:12。关于“贴前”的经文,保罗的目的是要强调,整个的人得蒙神的保守。若要坚持这段经文证明人是由灵、魂、体,人得蒙神的保守。若要坚持这段经文证明人是由灵、魂、体,组合而成的,那么他们也必须要承认,耶稣所称的试命总结上包括心、魂、意、力(体)四个不同的部分了(可十二:30),因为耶稣在该面经文中,也是强调整个的人应当爱神之原则。论到希伯来书四:12的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下列各点:①该处不但提到魂与灵,也得到心以及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魂与灵若是人内两种不同的元素,那么“心”岂非也应当被列为是一种元素吗?如此,三元论应当改作四元论了。②灵与魂是代表人内心的深处,正如骨节与骨髓是代表人体的深处。骨节与骨髓显然不是代表人的身体。骨随只是包含在骨内的一种素质,而骨节乃是指骨与连接之处。希伯来书著者很可能提到灵与魂,以便和骨节与骨髓成一(两与两之)对比。而且事实上,圣经中常常应用灵与魂两个名词的。本节的重点是要指出,神的道极其有力,甚至能刺透人的最深入这处,最难接触的部分。而灵与魂,骨节与骨髓只是举例为证而已。我们必须刻,解经的一个基本原则乃是“以经解释”。圣经中极大多数之经文,既然是以灵与魂为通用的名词,而贴撒罗尼迦后书及希伯来书中的两节经文,又并非必须按三元论来解释,二元论显然是合乎圣经的教训。但是我们再一次申明,人之为人,包括灵魂和身体,而且我们无法硬性地把它们拆开分解。三、灵魂之来源关于人的灵魂之来源,一般而言,有三种论说,即先存论,承袭论,及创造论。1.先存论根据此种论说,人在未出世之前,他的灵魂早已单独存在,而且它影响到一个人在世上的景况。灵魂进入身体而生出于世上被视为一种惩罚,因此凡人都带着罪恶进入世界。这种论说显然是与圣经的教训相背的。2.承袭论承袭论者认为,人的灵魂犹如他的身体,乃是从父母承袭继传而来。他们的理由可以分述如下:①当神造人的时候,圣经只有记载他将生气吹入亚当的鼻孔,并未提起他也将生气吹入夏娃的鼻孔。而且保罗称说,夏娃是出自亚当(林前十一:8)。由此推论,亚当之后裔的生命,也必然是承袭而来的。②动物的繁殖并不限于身体。它们的生命显然是承袭而得的。③子女往往承袭父母的品格及性情等特征。这似乎证明,子女不但从父母得到身体,也得到灵魂。④人类本性的败坏,也似乎证实承龙论,即亚当本性的败坏,遗传给他的后裔,而且世世相袭(注:承袭论者通常相信“原罪实存论”的。)承袭论面对的最大困难,是在于如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