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即: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所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舞弊。只有符合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相关原则或者说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形式的侧面•⑴禁止类推解释•⑵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⑶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⑷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实质的侧面•⑴明确性原则,即要求罪刑规范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⑵合理性,即禁止处罚不当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形式的侧面体现形式法治的观点,旨在限制司法权。•实质的侧面是实质法治的表现,旨在限制立法权。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⑴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⑵修订的《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⑶修订的《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⑷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29个增加到412个。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通过后,又颁行了1部单行刑法和七部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修订的《刑法》进行了诸多修改,《刑法》分则条文达到367条、罪名达到445个。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⑸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加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真题重现•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答案:C真题重现•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答案:C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基本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虽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比如有的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问题。但如考虑某人权势大、地位高或财大气粗而导致同罪异罚,则是违背量刑平等原则的,因为这等于承认某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掌握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的条件标准也应体现平等,谁符合条件,谁不够条件,都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搞亲疏贵贱。当然,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表现不同而给予差别处遇,这是行刑题中的应有之意,比如教育改造工作中的评分制、累进制,都体现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司法公正精神,这不仅不违反行刑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需要注意的问题•⒈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司法上的人人平等,并不包括立法上的人人平等。•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全过程性,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一律平等,而且在行刑上也一律平等。•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的差别(如刑罚个别化问题),问题在于导致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最经典的表述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纠正重定罪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原则一、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是:•“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止于一身”,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分子仅有家庭、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而并没有犯罪的人。罪责自负原则的立法体现•⑴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原则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为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主体范围,更有利于直接防止株连无辜。•⑵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条件和刑事责任原则,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根本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的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⑶明确规定了各种刑法的适用对象,从根本上排除株连无辜的可能。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⑴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都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各种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错捕、错判无辜。对于审判前发现错误的,要立即放人;对于审判后发现错误的,要立即纠正,宣告无罪,予以释放。司法机关应尽一切可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应当以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令其承担共同犯罪中各自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超出共同预谋范围之外的犯罪,应当由实行者本人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其他未参与此罪的人,不应对其负责。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⑶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把单位的其他成员也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对其定罪判刑。•⑷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主体范围的犯罪,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以防累及无辜。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简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者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该人承担刑事责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体现•⑴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明文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说明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体现•⑵刑法第16条明文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