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3国家的继承4引例2006年5月21日,黑山共和国就独立问题举行了全民公决,根据最终官方的统计结果,55.5%的选民在公决中支持黑山独立。这一数字达到了黑山全民公决法案规定的独立标准。随后,黑山共和国议会于6月3日晚在首府波德戈里察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黑山独立决议以及独立宣言。6月14日,外交部长李肇星复信黑山共和国外长米奥德拉格。弗拉霍维奇,表示中国政府决定自即日起承认黑山共和国,并强调中方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黑山共和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当天,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乌多维契基,通知赛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权大使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这一案例涉及国际法关于国家的承认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一)定居的居民居民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1)梵蒂冈城国,0.1万人;(2)马耳他,0.8万人;(3)图瓦卢,1.2万人;(4)瑙鲁共和国,1.2万;(5)库克群岛,1.5万人;(6)帕劳共和国,1.9万人;(7)纽埃,2.0万人;(8)圣马力诺共和国,2.7万人;(9)列支敦士登公国,3.3万人;(10)摩纳哥公国,3.4万人;(二)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1、领土大小无妨国家的存在2、一国领土边界没有完全划定,甚至被侵占,也不影响国家的存在1、梵蒂冈面积:0.44平方公里2、摩纳哥面积:1.96平方公里3、瑙鲁面积:21平方公里4、图瓦卢面积:26平方公里5、圣马力诺面积:61.2平方公里(三)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四)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主权是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二、国家的类型按照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一)单一国和复合国1、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特点:①统一的中央集权: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个宪法、一个国籍,中央领导地方。②统一对外交往。、复合国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1)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如联邦德国和瑞士联邦等。①中央政府:联邦有中央政权、各成员邦也有各自的中央政权。②立法机关:联邦立法机关中的成员通常由各邦代表组成。③法律体系:联邦有其宪法和联邦法律体系,各邦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体系。④国籍:联邦国家的人民拥有统一的联邦国籍。⑤对外:联邦国家本身是国际法主体,其各成员邦没有国际法主体地位。(2)邦联。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如塞内加尔和冈比亚两国组成邦联。特点:①对内关系: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其人民也没有统一的国籍。组成邦联的各成员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②对外关系: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各成员国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美国(1778-1787年)、德意志(1818-1866年)、瑞士(1815-1848)(二)独立国和附属国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2、附属国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能行使部分主权的国家。被保护国是这类国家的典型例子。①附庸国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附庸国对内政有自主权,而对外关系则全部或部分受他国控制。附庸国宗主国历经时间塞尔维亚大公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1830-1878埃及公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1840-1914大保加利亚公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1878-1908②被保护国有些弱国被迫与他国签订保护条约,将其对外事务的一部分交由一个强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的保护之下,但自己也不会丧失国际人格。安道尔是位于法国和西班牙交界处的内陆国。1278年,法、西缔结合约,对安道尔分别享有行政统治权和宗教统治权,对外关系由西、法两国代管。1993年3月14日,安道尔公民公决通过了新宪法,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但其国防由法国负责。(三)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不同于战时中立国。1、战时中立国是一国单方自愿行为的结果,而永久中立国除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外,还必须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和保障。2、战时中立国的地位,可以通过单方发表中立声明,或不发表声明而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宣告,而永久中立国的地位一般是通过国际条约来确立。3、战时中立国具有临时的性质,它可能是在一次战争中中立,而战后放弃中立,也可能是一次战争的前一阶段中立,而在后一阶段放弃中立,永久中立国则具有永久的性质。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和共同防御协定等,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瑞士是1815年成为永久中立国的。奥地利的永久中立国地位是在1955年确立的。土库曼斯坦是1995年确立的。4、永久中立国的确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宣布永久奉行中立,承诺平时不参加任何国家集团,战时不参战,也不从事任何卷入战争的行为。②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5、世界上永久的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6、曾经的中立国包括:①比利时②老挝③卢森堡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的问题,国际上有各种不同的主张,甚至有否定国家基本权利存在的说法。但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存在,已为国际实践所确认。如1948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的许多决议中,对于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根据国家的一般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一、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1、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每个参加国享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2、每个国家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3、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4、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5、国家平等地承担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三、自保权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四、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1、领土管辖,也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2、国籍管辖,也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国籍管辖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3、保护性管辖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如诽谤罪、杀人罪和纵火罪等。4、普遍性管辖根据国籍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两个条件是:第一,行使这种管辖,必须有国际法的依据。第二,行使这种管辖,只能对国际法规定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如战争犯、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者、灭绝种族者都属于普遍管辖的范围。五、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的概念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的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国家元首和外交官之所以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是因为他们代表着国家,同时也是为了确保他们能有效地执行其职务。例如1893年“米西尔诉苏丹案”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权。如1812年的“交易号案”(二)国家豁免的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国家元首、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三)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国家的行为可分为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和私法行为),前者可以享有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这就是有限豁免的原则。由绝对豁免发展到有限豁免。如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列举了外国不能享受豁免的情况,如自愿放弃豁免、商业活动、没收财产、由于侵权行为而在美国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外国国家商业活动而发生的对外国船舶或货物的海事留置权等。(四)《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简介2004年12月2日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