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课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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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课程与教学的政策第一节课程与教学政策概述考点名词解释:课程与教学政策,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为调整课程与教学权力的不同需要,并调控课程与教学运行的目标和方式而制定的行动纲领和准则。课程与教学政策一般是—个国家用文件形式来规定的。它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即课程与教学政策的目标、课程与教学政策的载体和主体。其本质就是课程与教学权力和课程与教学权力的变化而造成的利益的变化。简答:课程与教学政策特征1、行为的准则性,指它是一种行动准则,路线与纲领,它要解决的是当前较为重大且带有普遍性的问题。2、目标的针对性,指其是为课程目标服务。3、实施的程序性,指在实施过程中是按一定步骤、阶段与方式方法去进行的。4、载体的规定性,指其基本思想及变革是通过课程与教学计划、标准、教科书等载体来体现,国家有权对其进行规定。5、内容的法定性,指其所陈述的一切内容是有法律法规效应,必须实施与执行。课程与数学政策的研究意义及作用1、课程与教学政策是课程与教学理论的重要内容2、课程与教学政策是教育实践的保证3、课程与教学政策是理论与实践的中介第二节课程与教学政策的类型及其价值取向课程与教学政策的类型及特征根据课程与教学权利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来划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课程与教学政策可分为3种类型:中央集权型,地方集权型和学校自主型。1、中央集权型,是指课程与教学权力集中统一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几乎所有的重要事务均受中央支配。法国通常被认为是中央集权的最高典型,日本和原苏联等国家也是这一政策类型的主要代表。2、地方集权型,是指课程与教学权力集中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课程与教学事务,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只是—个虚设的机构,对课程与教学问题采取不干预的政策。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可划入这一类型。3、学校自主型,是指课程与教学权力主要在学校,中央和地方往往只提供指导或参考性的课程与教学标准或建议。英国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课程与教学政策的价值取向(一)中央集权型的价值取向1.涵义中央集权型课程与教学政策是在“统一论”或“国家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下制定出来的,它属于国家本位或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强调统一的国家基础和整体利益,追求全国范围内的课程基本统一。2、评价优点:“统一论”的价值观有其相应的优越性,即能够确保受教育者至少获得各种重要学科的基本深度和广度,从而保证起码的受教育机会公平;易于形成教材使用的经济规模,缓解了某些课程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便于在课程系统层次上进行全国性的统一变革等。弊端: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国家课程常常与地方教育需求之间相脱节,与学校办学条件相脱节,与不同学校、甚至同一学校不同师资力量相脱节,以及与个人酌兴趣、个性倾向性相脱节等。(二)地方集权型的价值取向1、涵义,地方集权型课程与教学政策追求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带所有辖地区的特点,强调具体的地区适应性,因而是一种“适应论”的或“地方中心主义”的课程与教学政策价值观。2、评价适应论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在课程与教学问题上提供了一种地方组织权威的方式。但是,适应地方的课程与教学往往只能使儿童适应当前的本地的生活,而无法通过发展去创造未来更美好的生活,这样相对削弱了学生学习先进科学课程和追求优异学业成就的动机。(三)学校自主型的价值取向1、涵义学校自主型政策往往立足于本校学生实际,以追求特色与个性为价值取向,故将其概括为“特色论”的价值观。2、评价优点: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和办学特色;有助于学校课程与教学的实施与改进;有助于课程与教学决策的民主化,有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以及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也有助于调动各个社区和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弊端:加剧了学校与学校之间的教育质量的不平衡;所耗费的教育资源明显高于统一论价值观下的国家课程与教学的需求。理想的课程与教学决策模式课程与教学决策是基于对教育目的和手段的判断而对课程与教学设计和实施作出的决定和指示。理想的课程与教学决策模式应当是“课程共有”。1、“课程共有”的涵义一是指课程权力的共有(不同主体在权力分配上的理想关系);二是指制定课程与教学政策的一种全新的“超越论”价值观;三是从课程与教学权力分配来看,是对课程与教学权力下放的一种导向。它是在反思已有的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以及学校自主型课程与教学政策制度模式弊端的基础上提出的。2、课程与教学权力分配权力分配涉及多种层次、多个方面,其中既有来自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力量,也有来自学校的力量;既有来自教育行政人员的力量,也有来自课程专家(理论工作者)与课程实践者的力量。对我国当前的课程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对国家、地方和学校这3个层次在课程决策上的职责与权限加以明确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体现在课程与教学开发上中央政府(主要是教育部)制订三级课程开发与管理的政策。地方政府依据中央《地方课程开发与管理指南》进行课程开发,所开发课程需相关部门审批。2.体现在课程与教学计划上中央政府组织制定或修订、审定基础教育各个阶段的课程与教学计划。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的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各个教育阶段的课程计划,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备案。学校则根据教育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计划)有关规定,从当地社区、学校的实际出发,参与本社区学校课程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把(学校课程方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3.体现在课程标准上中央政府颁布国家课程中各学科或学习领域(尤其是核心课程)的课程标准,确保学生统一的、最低的学业要求,以培养学生共同的、全面的素质。地方政府须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地方课程开发与管理指南,组织专家或与专家合作开发地方课程,制订学校实施地方课程的指导性意见,负责监督与评估当地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情况,同时也有责任与义务指导学校制定实施课程计划的具体方案,并具体指导学校开发校本课程。学校则可以在保证国家最低课程与教学标准基础上根据本校情况,适当提高标准。4.体现在教材上中央政府组织编写学科或学习领域的教科书或教材编写指南;制订教科书或教材开发与管理的政策。地方政府有权审查学校在校本课程中使用的自编教材,并有责任和义务定期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公布经过审查的这类教材。学校则有权选择经过国家一级审定或省一级审查通过了的教材。第三节当代我国课程与教学政策当代我国课程与教学政策的形成与发展分三个阶段:1、完全中央集权型阶段(1949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2、以中央集权型为主,中央集权与地方集权并行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末);3、中央集权,地方集权与学校自主型相结合的新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课程共有)。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政策的特点鲜明特点就是:国家、地方和学校之间的权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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