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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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状况•二、刑事法律制度•三、行政法律制度•四、司法诉讼制度秦统一形势图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概况1.法制思想1)重刑主义:遵从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鞅2)统一法律: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范围内推行,将人们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统一货币秦统一度量衡(货币)2.法律形式(法律渊源)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规范都以律相称,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军爵律》等等。2.令:是秦朝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自称“朕”,皇帝的印信称“玺”,皇帝口头命令称“制”、书面命令称“诏”等。此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3.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程序的文书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秦国。4.廷行事:法庭的判例,即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5.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效力*6.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7.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余支竹简,共有4万余字,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可以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3.法制特色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吞并六国、全国统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权。秦始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形成了“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局面。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将这两项原则作为治国的基本策略加以推行,并走向极端。秦朝的法律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治安、商业、货币、手工业、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领域,所谓“治道运行,皆有法式”。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在将法律令向全国推行的同时,鼓励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作为国家官吏必须“明习法令”,民众学习法律则“以吏为师”。使国家法律得到更广、更深的贯彻执行。二、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体系秦帝国在继承前代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1.生命刑(死刑):1)族:也称夷三族,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2)阬(坑):活埋。3)定杀:把活人投入水中淹死。4)具五刑。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5)车裂:将受刑者的头与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不同方面拉动而肢解尸体。焚书坑儒与统一文字2.身体刑: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残害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1)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2)劓刑:3)斩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源于夏、商、周时代的剕刑。4)宫刑:5)髡(kun)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刑的含义。6)耐刑: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7)笞刑: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耐为鬼薪”的记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3.劳役刑: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朝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朝刑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从事舂米的劳役。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最重的一级。实际上,男女犯并不单纯从事上述工作,也干其他的事。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男为鬼薪,女为白粲。鬼薪即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鬼;白粲为强制女犯择米以供宗庙祭祀之用。3)司寇、作如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边服劳役边防外寇。其中,男作司寇,女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4.财产刑: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1)赀: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包括赀金、赀物、赀劳役(无力赀甲盾之人允许其以服劳役抵偿)。*奥地利行政罚种类之间的转化(参见下页)2)赎:允许罪犯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不同于赀刑3)没和收:“没”是把罪犯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个方面。奥地利《行政罚法》中的易科制度1)第20条规定:有特殊减轻原因时,官署得将行政法规规定之拘留罚,易以行政逾越者经济能力相当之罚锾或住宅禁足。第21条规定:官署认为行政逾越者之行政责任轻微,而其行政逾越行为之结果未具意义,且依案件情节即使处以最轻之自由罚或罚锾仍嫌过重者,得免除其自由罚或罚锾,而改予警告。2)在奥地利,易科罚意指当事人无力缴纳罚锾时,应易科拘留的行政罚。易科实质上不是创设新的罚种,而只是以其他罚种代替原罚种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奥地利行政罚法第16条规定:科处罚锾时,在主文中须注明如无力缴纳罚锾时,得易科拘留。第53条规定:如金钱罚之全部或一部不能征收,或预料不能征收时,应照原裁决易科拘留,或将其未缴纳部分,易科拘留并执行之。*可转化的处罚类型*转化的条件5.身份刑:剥夺犯人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1)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秦代爵位是担任官吏的条件,爵位的高低还直接决定了官位的高低。2)废:一种撤职的刑罚,一旦被废,便永不录用。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人自由民身份的刑罚。*4)籍门: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6.流放刑: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1)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2)谪(zhe):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3)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境。(二)主要罪名秦律的主要罪名有七种:1.盗窃罪:2.贼杀伤罪: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处刑较重,且要求发现贼杀伤事件之邻居及时救助,否则须负刑事责任。3.诽谤罪:讥评皇帝过失的言论便构成诽谤罪。4.不敬皇帝罪:要求对皇帝极端恭顺,对皇帝下达的诏书不得怠慢,否则就构成对皇帝的不敬,将受到严惩。5.以古非今罪:以古代的学说,非难当今的政策的议论即构成,主要针对其时儒生所设。6.非所宜言罪:说了不该说的话,主要是指不利于统治者利益的话。至于“非所宜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法无明文。由此,为封建统治者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方便。7.妄言罪: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三)刑法原则1.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定罪量刑时注意区分罪犯主观状态,故意、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针对夏商“罪人以族”,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罪责自负、自己责任3.自守从轻:不要杀无罪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的意义。4.共犯加重:共犯属结伙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处刑加重。秦代以五人以人合伙犯罪为共犯。5.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并一起判刑。*6.规定刑罚时效:即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三、行政法律制度主要行政法律规范包括《置吏律》、《内史杂律》、《尉杂律》、《司空律》、《行书律》近20种。(一)机构与官吏设置1.中央官吏:“三公”、“九卿”1)“三公”丞相: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太尉:主管军政;御史大夫:主管臣下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2)“九卿”: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宫廷警卫)、太仆(掌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与国内少数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史(掌租税与财政)、少府(掌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2.地方机构及官吏设置1)郡:郡守:郡之最高行政长官;郡尉:在郡守之下负责郡之军事事务;监察御史:由中央派遣,负责监察。2)县:县令:县之最高行政长官;丞:协助县令工作;县尉:负责县之军事事务;3)乡:有秩:乡之最高行政长官;“三老”:有秩之下负责教化;“啬夫”:负责赋税与司法;“游徼”:负责社会治安。4)里:“里正”(亦称“里典”):里之主管官吏;亭长:十里为一亭,负责亭内案件侦查、拘捕等工作。秦一统郡县图(二)官吏任职条件1.政治条件:忠于君主;2.能力条件:胜任官职;3.法律条件: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熟练的法律技能;4.禁止(消极)条件:受过“废”刑及其他刑罚。(三)官吏责任1.行政责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而没有触犯刑律的官吏,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直接实施行政处分,具体类型有:1)谇(suì):斥责,适用于过失轻微者;2)赀:以财物赎罪。较谇重,赀数依据责任远近、过错程度、损失大小而定。3)免:免除官职;4)废:开除官籍永远不再叙用。2.刑事责任:官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1)贪污公款:“与盗同法”;2)进行内外勾结,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的赏金和赐爵;3)玩忽职守给国家带来损害。*行政强制:保障繁重义务的履行“居作”:服劳役抵偿损失。四、司法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1)负责审理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2.地方:由郡守、县令兼理,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二)主要诉讼制度1.诉讼类型:官府对罪犯提起诉讼(相当于今之公诉):当事人直接对罪犯提起诉讼(相当于今之自诉)。后者又可分为:1)“公室告”:控告主体对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提出的控告;2)“非公室告”:控告主体对家庭内部的犯罪向官府提出的控告;此类控告官府不予受理。2.审判程序: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并加以笔录;“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2)就受审者口供矛盾、含混不清之处提出讯问,并将辩解之言予以记录;3)对多次改变口供、态度不老实者予以刑讯;4)在审问完结之后,作出并宣读判决书;5)审判之后若受审者喊冤,可由其本人或他人代为提出再审。*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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