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五项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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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平市委关于印发“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五项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四平市委2009年6月30日“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制度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以下简称。“一把手”)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含招投标)制度。一、“一把手’’不得直接管人事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_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人事工作。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说了算。调入工作人员,要由所需人员单位、人事主管机构和分管领导商量后确定拟调人选,并对拟调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班子集体听取考核汇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重要岗位人事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一把手”要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一把手”不得直接管财务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两支笔”审批;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一把手”要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一把手”不得直接管采购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物资采购工作,“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物资采购事宜。要实行分级审批制,部门、单位购买小额物品,由有关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四、“一把手”不得直接管工程市直部门、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时,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按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不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明确重大问题、重大投资项目的范围,大额资金的规定额度,重要干部的岗位名称,并列入政务公开的范围。二、“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分管领导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提出,然后依照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考察论证,然后提交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三、“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有些“三重一大”事项,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进行讨论。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进行充分讨论,班子每名成员都要表明态度,党政“一把手”要末位表态。未经班子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就“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定,更不能临时动议干部。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集体表决的办法形成决议,不得以班子成员圈阅方式进行决策。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表决。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凡经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一把手”同意后,提交班子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需要向上级领导报告重大决策事项时,由“一把手”负责报告。“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党的纪律,重申和完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领导干部个人的重大事项。(二)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1.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2.重大安全事故、伤亡事故;3.装修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其他基建项目;4.30万元以上大额国有资产处置;5.班子成员涉嫌经济、刑事犯罪;6.购买公务用小汽车;7.其他应当向上级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二)领导手部个人重大事项包括:1.个人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3.本人、配偶、子女住房变化情况;4.本人配偶、子女、近亲属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5.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6.婚姻变化情况;7.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8.本人、配偶、子女投资入股情况(不含股票投资);9.本人因病住院、子女升学等事宜;10.本人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11.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12.上级党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二、报告方式主要采取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口头报告,然后送交书面报告。正常情况下一律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三、报告程序对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一把手”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报告,其中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公务用小汽车必须向市纪委报告。县(市)区、市直部门“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由本人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其他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然后由“一把手”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由主管部门“一把手”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统一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报告重大事项登记表》。四、报告时间发生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其中修建机关、单位办公楼等基建项目、30万元以上大额国有资产处置、购买公务用小汽车要在事前报告。领导干部要随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其中本人因私出国(境)要在事前报告,个人收入情况在每年12月25日后报告。“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围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要求,从2009年开始,实行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一、职责内容“一把手”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履行下列职责: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硬;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自觉接受班子内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4.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5.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支持执法执纪机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二、工作要求“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达到以下要求:1.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检查;2.每年年初制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在党员干部大会上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年底,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向全委会报告践诺情况;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报告践诺情况;3.带队对所辖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4.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主持开好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三、责任考核1.市委定期对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2.考核通过听取“一把手”汇报、同班子成员谈话、征求各方面意见、查看有关资料、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对“一把手”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做出评价。3.市纪委负责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或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一把手”予以提醒或函询,督促其履行责任,做好工作。“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实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一、述廉的主要内容“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的内容包括: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2.本人及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3.本人及班子成员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4。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热点问题情况及组织查办违纪案件和实行责任追究情况;5.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规、党法和廉洁自律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等廉政教育情况;6.履行“一岗双责”,对领导班子及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二、述廉的基本程序“一把手”向纪委全委会述廉,采取考、述、评、查的方式进行。1.考廉。市纪委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确定若干个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参加述廉,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进行准备,并通报市纪委委员。市纪委派出由市纪委委员组成的考廉小组,采取走访服务对象、行政相对人和所属单位群众等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考廉,广泛考察了解述廉对象的情况,并做好评议、询问准备。2.述廉。在考廉的基础上,市纪委召开全委会,听取述廉对象进行述廉。3.评廉。“一把手”述廉之后,由市纪委委员当场进行评议和询问。同时发放测评票,对述廉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4。查廉。对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述廉对象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并且未说清楚的,由市纪委组成调查组进行专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纪委委员通报。三、述廉的结果运用根据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确定述廉对象的考评结果。对考评结果为好的,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为一般、较差的,取消述廉对象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一般、较差票数之和超过应到会委员百分之五十或较差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一的,由市纪委建议对述廉对象进行组织调整。“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办法为了保证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一把手”)严格执行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五项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办法。一、责任追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主体市纪委、市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要通过集中检查、重点调查、组织评议、个别谈话、抽查、暗访等措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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