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中蒙医院重症医学科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柜子内,并指派专人保管。4、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6、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1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监督销毁。旧安瓿等容器要定期处理,处理时至少2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