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一、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包括师范、医药、公安类学校。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人。三、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具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专职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四、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专业类型、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17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4人。在高等职业学校中,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高等专科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2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五、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学校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6万平方米;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综合、师范、工、农、林、医、民族类学校应不低于16平方米,语文、财经、政法类学校应不低于9平方米,艺术、体育类学校应不低于22平方米。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亩以上。六、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学校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在建校初期不得少于1000万元。学校适用图书(纸介质)不能少于15万册;生均图书拥有数量,综合、师范、语文、财经、政法、民族类学校应不少于80万册,工、农、林、医、艺术类学校应不少于60册,体育类学校应不少于50册。学校应当建有数字化图书馆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七、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少于50%(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保证100%。3一般都应当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网络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八、师范类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幼儿园),有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医药类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应需要的教学医院。九、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一般不应多于5个,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不鼓励设置过多专业,应把重点放在学前教育专业上。十、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十一、位于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或特殊类别的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十二、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