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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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日期:2011年02月01日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11〕8号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要求,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二、工作要求(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最低工资标准宣传资料一、何谓最低工资标准?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二、何谓正常劳动?答: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三、哪些工资收入可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低工资?答: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可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低工资,如: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等。此外,省、市政府已分别在2004年、2005年的相关的文件中,明确将职工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纳入最低工资标准。故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亦包括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但不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四、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低工资不包括那些方面?答: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五、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多少?答:按照省政府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市从2011年3月1日起,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二类地区标准,即月标准为110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6.32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六、如何确定职工的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答: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该通知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的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为:㈠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但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七、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省人第十届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00%或按照小时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2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300%或按照小时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八、如何确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部第21号令)《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省人第十届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按时、日、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九、如何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工作?答:最低工资标准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各镇区及各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强认识,高度重视,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今后要认真规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张贴有关宣传单张,直接向企业、职工派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积极广泛地做好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遵守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使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和意义,提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档来源于第一文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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