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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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服务相关制度汇总一、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12号三、《“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国税发〔2011〕78号四、《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鄂国税发〔2010〕134号五、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11〕50号六、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128号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鄂国税发〔2010〕16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12〕11号九、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领导坐班制度--鄂国税函[2011]102号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58号十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窗口单位纳税服务工作的通——2知--国税发〔2011〕95号十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十四、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鄂国税发〔2014〕27号省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12号)为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简化涉税工作流程,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找纳税人调查核实事项,原则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基层国税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经批准,不得向纳税人提出工作要求,或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3(二)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减免退税、税收优惠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涉税审批事项的,其申请审批资料经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在国税机关内部传递处理;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及时回复。(三)除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规定保留的218项涉税事项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总局规定的范围,要求纳税人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要求,规范办税涉税事项,合理配置岗位职责,优化办税流程,不得增加办税环节,增设审批条件。(五)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取消“盖章出门”制度;用票量较大的,基层国税机关可预约办理相关事宜。二、简并涉税报表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一)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报表资料,按照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者未经总局授权,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增设纳税人报送报表资料事项。(二)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减少的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报送的18张195份主表及375项附列资料,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提供;对所保留纳税人报送的248张435份主表及672项附列资料,要严格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办理。(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制定的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总局文件精神和省局规定——4的,一律取消,并报省局备案。(四)基层国税机关要不断完善和充实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满足工作需要。凡已有信息资料的,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三、严格控制涉税收费,降低纳税人成本费用(一)除税务登记、发票等收费项目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设定税务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超标准收费或者搭车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的计划管理,减少印制损失和仓储损耗,加快实物调拔和资金周转,为降低发票工本费创造条件。部分规格的电脑发票销售价格已作调整,各地要严格执行。(三)各级国税机关拥有产权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没有产权的信息技术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要加强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的收费与服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开发商和服务商利用软件升级推销设备,或者利用培训等机会向纳税人收取高额费用。纳税人办税中需要微机的,应尽量使用已有设备,不得随意要求纳税人更换。四、统筹涉税工作布置,防止重复调查检查(一)上级国税机关布置下级国税机关针对纳税人开展相关工作时,要合理部署,避免多级布置、多头布置和重复布置。(二)基层国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要统筹安排,一次完成,尽量避免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纳税人多次重复进行。(三)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与服务工作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进户调查检查。(四)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开展的对内工作检查考核,一般不得——5延伸检查到纳税人。五、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税(一)基层国税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提供足够面积的办税场所,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必需的办税用品用具,满足纳税人办税需要。(二)为减少纳税人在不同类窗口间往来办理涉税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窗口功能,尽可能做到“一窗多能”。(三)基层国税机关要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在远离办税服务厅的地区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延伸窗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属地管理原则下实行“同城通办”,减少纳税人办税往返负担。(四)基层国税机关可按不同的管理片区、类别,合理确定办税时段,引导纳税人在期限内分时段申报缴税;纳税人密集的地方,可配置排队叫号机,按号逐位办理,避免纳税人排队等候。(五)办税服务厅要实行限时服务、承诺服务、预约服务、首问责任、领导值班等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与服务规范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工作考评与绩效奖惩,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六、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一)完善电子办税服务平台功能,加快财税库银联网,实现申报缴税入库同步进行,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缴税方式,逐步扩大电子申报缴税面。(二)根据纳税人实际,合理推行电子申报缴税方式。要鼓励企业选择网络、介质申报缴税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选择预储税款、集中划缴方式,拓展多元化报缴渠道。(三)对纳税人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较高的,各地要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纳税人纸质资料的报送时限。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方——6式报送涉税资料后,可进行取消纸质资料报送方式的试点,并报省局备案。七、建立减负长效机制,确保减负工作落到实处(一)统一思想认识。减轻纳税人负担是落实“两个减负”的重要内容,是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对于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提高税法遵从度,减轻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国税机关务必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高度正确认识和理解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减负增效措施,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二)规范工作程序。一是规范制定涉税文件。除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行文要求纳税人办理额外的涉税事项或者报送额外的涉税资料。确因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办理规定之外的有关涉税事项或者报送有关涉税资料的,必须报省局审批。二是统筹安排工作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各有关部门安排事关纳税人工作任务时,要统筹部署,避免多头下户、重复布置。(三)加强检查督办。一是完善考核体系。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减轻纳税人负担纳入考核内容,按期开展考核。二是搞好检查督办。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采取问卷调查或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了解纳税人办税负担情况。对发现减负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督办落实。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减负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增强服务意识。各级国税机关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基层一线国税干部面向纳税人开展工作时,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落实服——7务措施,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二是加强业务学习。要开展分级、分类培训,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国税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和纳税服务能力。重点突出对基层国税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三是开展评先活动。要深入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评先创优活动,大力培养业务能手和服务能手,构建服务纳税人的激励机制和良好氛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是当前国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局要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于2008年2月底前上报省局。二○○八年一月十五日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8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二、强化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一)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的问题。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坚持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予以“一次性”办结。对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予以即时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不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时,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等涉税调查事项,可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应针对某一户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二)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9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及数据。对已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分析、税负调查等工作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表》并经户主签字确认即可。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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