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下外汇违规的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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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下外汇违规的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2003-10-26中国外汇管理面临的形势与挑战1孙昉无锡市中心支局2012年8月一、当前外汇形势涉外经济总体低迷,顺差规模有所扩大。跨境收支和结汇增速进一步放缓,跨境资金净流入波动较大。售汇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结售汇顺差同比持续负增长。人民币升值预期出现分化,甚至出现贬值预期,也导致企业结汇意愿有所下降。资本与金融项目跨境资金净流入同比小幅减小。个人净结汇快速增长。欧债危机刺激下的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动,及欧盟采取宽松货币政策的倾向,“热钱”或将再次出现流入高潮。二、经常项下外汇违规的特点长短兼有、合法、违法渠道均存在,隐蔽性、依附性。投机套利本质没变。程序性违规。违反登记、备案、准入等。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2.1贸易项下违规非直接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动主要包括出口预收货款、进口延期付款和关联企业境外垫付货款等,通常有一定的贸易和投资背景,但往往以逐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波动性较大,存在大进大出的风险。以预收货款名义混入其他性质的资金:一是企业无实际出口,但有预收货款;二是出口量少,预收货款多;三是以预收货款名义向境外母公司融资;四是预收货款长期占用;五是预收一定时间后又全额退还。除预收货款外,企业进口项下推迟付汇、少付汇或者不付汇的现象也值得关注。2.2个人项下违规个人大额、频繁收付汇。境外同一付款人(含机构)频繁付汇给不同的境内收款人。境内同一收款人频繁收取境外不同汇款人(含机构)外汇。境内不同付款人频繁付汇给境外同一收款人(含机构)的情况。频繁提取外币现钞。分拆购汇、分拆结汇情况,特别是同一人员利用多张他人身份证件办理购汇、现钞结汇情况。个人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混入经常项目项下情况。2.3非贸易违规企业实际结汇用途与申请结汇用途不一致。以“预收款”、“保证金”等名义收汇,实际用于融资或投机的。佣金、无形资产、特许费、咨询费等服务贸易付汇占企业总付汇的比例过大。企业利用非贸易项下作掩护汇入其它资金。三、外汇违法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至第48条,共有十类外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顿、撤消外汇账户、停办结售汇业务等。此外,《条例》第49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逃汇行为及处罚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1)未出具有效单证;(2)应登记未登记、事前未批准、事后未备案;(3)转出资金的性质和金额与登记、批准、备案的内容不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至境外:(1)使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2)汇出金额或性质与真实金额或性质不符;(3)伪造变造虚假单证携境内资产出境。处罚:责令限期调回,处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非法套汇行为及处罚本应收入人民币,但收入外汇,本应以外汇支付,但却以人民币支付。上述两种行为实质是该收人民币却收外汇、该付外汇却付人民币,其结果均以外汇权益替代了人民币权益。一个是多收,一个是截留。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然后由对方付给外汇。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该付外汇却付人民币)。以虚假、无效交易单证骗购外汇。处罚:责令回兑,处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非法汇入、非法结汇行为及处罚违反规定调入外汇:应批准的未批准、登记的未登记、备案的未备案,或违反国家市场准入规定。违反规定结汇:不允许结汇却结汇,应批准的未批准、登记的未登记、备案的未备案;结汇单证不符合规定或不全却结汇。以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等欺骗手段调入外汇或结汇。处罚:责令改正,处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3.4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管理行为将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携带出入境携带外汇出入境时,应批准的未批准、登记的未登记。携外币现钞未按规定申报或如实申报。以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携带出入境。处罚:警告,处20%以下罚款,规定由海关处罚的,从其规定。3.5非法借用外债行为及处罚未经许可擅自筹借外债;未按照批准的金额、条件、形式和期限借外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境外发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范围提供对外担保以虚假单证骗取对外担保的批准处罚:警告,处30%以下的罚款。3.6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及处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外汇资金或结汇资金用途,移作他用。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在境内以外币计价和结算。违反法规规定或未经批准,在不同账户之间划转外汇。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3.7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及处罚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即在合规场所之外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外汇与人民币互换。倒买倒卖外汇行为:赚取买卖差价谋利。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撮合买卖双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处罚:数额较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8非法经营外汇业务行为及处罚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及未经外汇局或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如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处罚:责令改正,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0万的,处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9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及处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不该结汇、售汇的,进行了结汇、售汇;结汇或售汇适用的汇率不符合规定;未审核或留存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单据。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超头寸,未按规定报送头寸,未实行综合头寸管理。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违反外汇市场交易规则,擅自进行场外交易,以欺诈等手段进行外汇交易,擅自进行规定的币种、工具、方式和形式以外的外汇交易。3.9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及处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停止经营相关业务。3.10境内外机构、个人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登记等行为及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瞒报、错报、漏报,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形式和渠道等要求进行申报,包括金融机构代申报和报送统计时发生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该报不报,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按规定的方式、渠道报送。未按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提交的单证不真实:不提交单证,出借、借用、串用单证,伪造变造单证。3.10境内外机构、个人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登记等行为及处罚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违规开立或关闭外汇账户,如未经事前批准或未进行事后备案,提供虚假单证骗取开户;违规使用外汇账户:超规定范围收付外汇,不符合单证要求;违反外汇账户限额要求;出借、借用、串用外汇账户。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应登记而未登记,登记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超过规定的期限登记,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单证骗取登记。3.10境内外机构、个人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登记等行为及处罚妨碍外汇执法:拒绝或妨碍进入现场调查询问,拒绝或阻碍取证、复制证据材料,提供的事实、证明文件、数据等不真实或不准确。处罚:对机构处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罚款。四、典型案例分析2008年12月外汇局在对某旅行社外汇业务检查中发现,2008年8月该旅游社办理黄某等六人赴欧洲旅游业务,应付境外瑞士负责接待的某公司6700欧元团费,折合人民币68528元。而在实际操作中,旅行社经办人员夏丽应瑞士负责接待的某公司驻京办事处要求,直接将上述款项人民币68528元支付给瑞士公司驻京办事处。案例一:旅行社套汇案【定性处理】旅行社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而是通过业务人员直接向境内办事处支付人民币团费,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必须以外汇与境外旅行社结算团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9号)第二条“……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的规定,属非法套汇行为。外汇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依法实施处罚。案例二: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逃汇案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期间,A市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以转口贸易名义从柏尼国际进口货物36笔,并于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以进口信用证方式对外付汇36笔、合计金额2086万美元,经查上述36笔进口贸易背景为虚构、付汇所凭单据均为伪造。1、违规依据。A市甲公司通过提供虚假单证、虚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外汇资金并汇出的行为,违反了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A市甲公司行为还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2、处罚依据。对A市甲公司的逃汇行为,应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案例三:借预收货款名义变相借入外债案C厂是一家内资企业,专业从事稀土金属的冶炼、提纯及中间产品的分离。2007年3月,Y外汇局在对全辖“已收汇未核销”数据排查中,发现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17日期间,C厂收到从日本汇入的5笔预收货款,累计金额80万美元,而收到预收款项1年多时间,该厂也未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收汇情况与海关出口实绩明显不符。经查,该厂没有稀土产品的配额,不能办理稀土产品的自营出口,产品一直通过其他公司代理出口,80万美元款项实际为该厂向日本客户的借款。定性处罚C厂擅自办理对外借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外汇局对该单位擅自办理对外借款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案例四:非法买卖外汇案例2009年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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