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序1课题经济法总论授课方式讲授();研讨();上机操作();实验();实训();小测验();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教学时数2教学目的要求知识目标:1.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2.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3.让学生理解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教学基本内容知识引入:1、从社会热点感知经济法(1)丰田召回门(2)物业税开征/个税起征点(3)可口可乐并购汇源2、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由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例2:消费者运动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消法中的双倍赔偿经营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抽查)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价格听政制度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中国民航2003年的价格听证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例如2005-2010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住房贷款利率、控制土地供应量等进行宏观调控。天价房,如杭州西湖8号的房屋12万元/平方米。违法成本的存在,依法进行罚款,该楼盘被罚款15万元。开发商违法付出的代价太低。今后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制,按个人收入将保障目标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屋或公屋,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权。第二层级是7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各种帮助下,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第三层级是20%的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3、这些法律法规作用的结果(1)国家的力量进入了市场;国家开始运用有意识地运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2)缓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第一节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本节主要明确两个问题: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一)经济法的概念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经济法的定义只有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才能形成法的部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也有多种表述方式。现在比较共识的表述是: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管理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二)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邻近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国家干预性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2.经济性调整经济关系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性。3.综合性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采用的是综合的法律手段,需要综合采用民事的、行政的甚至是刑事的法律手段。香港政府财政司干预金融市场案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货币政策)市场规制关系(治市纪律)(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法律规范的种类(1)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按其规定的不同内容,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授予公民或法人某种权利;二是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职权)。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有义务”等词汇表述。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来表述。(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这种规范在刑法中较多,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调整方式,也有人把强制性规范称之为命令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法律规范可分为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保护性规范是确认人们的权利、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的法律规范。奖励性规范是指给予各种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行为,以表彰或物质奖励的法律规范。制裁性规范是指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销以至制裁的法律规范。制裁性规范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均有规定。2.经济法的渊源有:(1)中国法律的构成及适用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级地方性法规>下级地方性法规上级政府规章>下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适用:位阶原则。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待裁决同一位阶的法律适用规则不溯及既往,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例如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延申:硬法、软法与经济法社会现实中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规范,还有什么?公共政策。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作出的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系列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行业规约。如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多家奶制品企业联合发布的《中国奶制品产销企业质量诚信宣言》。公司章程、交易习惯。国际上的一些文件。如《OECD公司治理准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等等。以上这些规则并非国家立法,却调整着人们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且其中某些在司法领域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承认。如:某些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会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问题;某些公司股东诉讼是基于公司章程而提起的;某些合同纠纷需要法官对交易习惯进行判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硬法、软法整合机制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一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要依法追究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此即硬法机制;另一方面,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与相关的专业标准不完善有关。此外,此事件的发生也暴露了乳制品行业自律的不足。2008年9月23日,多家奶制品企业联合发布的《中国奶制品产销企业质量诚信宣言》即为行业自律的一种表现。专业标准、行业自律即为软法机制。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从狭义而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是各国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与深度因社会形态、立法习惯不同而有所区别。同一国家因时代不同、国家经济活动的层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也不相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1、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现状: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诸论并存,既有旧诸论——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和学科经济法论;也有新诸论——协调关系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干预说、管理经营说等。这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基本共识: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特别市场规制法。2、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键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必须规范,而规范竞争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证券法律,即美国堪萨斯州颁布的“蓝天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随后,1929年美国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崩盘,更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的发展。1933年和1934年,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从而奠定了现代证券法的基础。从此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这种立法形式,开始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活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2、市场运行调控(规制)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主要包括产业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