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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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所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均不得更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有出票人授权补记。(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2)关于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实际日期(零壹月壹拾捌日1.18,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0.20)票据日期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加“零”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日为“拾壹”至“拾玖”前加“壹”(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提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能以大写为准,注意判断题。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均属于“活期”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布局结算功能。提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备案类账户包括(备案制):(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提示:当事人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提示: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4.列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提示:(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二)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三)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取现(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四)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提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核准,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核准。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选题)。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者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必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总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账户开立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能否存入现金能否支取现金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可以可以一般存款账户备案可以不能专用存款账户(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2)其他:备案不同账户规定不同不同账户规定不同临时存款账户核准(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可以可以个人银行账户备案可以可以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第三节银行卡一、银行卡的分类(一)银行卡的分类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可以透支)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不能透支)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2.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2)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4)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2.单位外币卡账户(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1.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3.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4)诉讼。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一)计息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2.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3.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二)收费1.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2.持卡人在他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应向发卡行按规定标准缴纳手续费:(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银行确定)。第四节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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