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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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营业税概述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提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如铁道部)、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中外籍个人。(一)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提示: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三)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二、扣缴义务人(一)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二)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一)混合销售行为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二)兼营行为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重点)。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4,“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混合销售兼营是否同时发生同时发生不一定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针对同一对象:①同一销售行为;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不一定:①不同纳税人;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特殊业务征营业税征增值税1.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3.报刊发行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4.销售电信物品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5.林木管护劳务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一、营业税税目(一)交通运输业(税率3%)1.子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提示: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征税。提示: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二)建筑业(税率3%)1.子税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2.其他工程作业是: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4.自建行为:(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自用环节不征营业税。(2)出租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出租环节按“服务业——租赁”征营业税。(3)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投资环节: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不征营业税。(4)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三)金融保险业(税率5%)1.金融业子税目:包括货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提示: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2)金融企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注意: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金融机构出纳登记的现金日记账上的账面数小于实际现金的盘点数,即县级的盘盈。如无法查明原因,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征营业税。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提示: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摊回分保费用,是班里处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包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出保人的费用支出。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处保业务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四)邮电通信业(税率3%)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1.各子目的具体范围,如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2.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3.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4,电信业务: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电话安装(包括移机)按此税目征税。电信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按此税目征税。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五)文化体育业(税率3%)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表演、播映)、体育业。(1)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提示: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率5%)”税目的征税范围。(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提示:(1)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电话安装(包括移机)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3)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的借阅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示: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4)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示: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六)娱乐业(税率5%-20%)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七)服务业(税率5%)1.子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2.特别提示内容:(1)代理业:①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②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③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④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⑤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旅游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租赁业: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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