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详细教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经济法2011年下学期宁艳丽教学说明1.熟读教材及辅助教学资料等,积极学习,独立思考。2.教学中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相互协作。3.考试成绩由以下几部分构成:课堂考勤,作业,上课表现等(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作业说明1.按时完成。无特殊情况迟交拒收。2.独立完成,不得抄袭。一旦发现雷同作业,视所见第一人为原创,之后雷同作业一律视为雷同,视为未交,并扣2分。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主要内容:1.经济法基础理论2.经济法律关系3.诉讼时效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重点,难点:1.法律关系及三要素2.诉讼时效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涉及法律:1.《民法通则》(第4、5章)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经济法”的概念最早是在1755年,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以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经济法”正式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最早产生了资产阶级经济法,191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开动脑子我国有哪些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宪法三、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或协定?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所做的解释和说明。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有权解释无权解释开动脑子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分别是由谁来解释的?如何理解判例与法律的关系?在我国,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没有拘束力。这一点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事实及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之一种!法律关系举例1.工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张某用刀将妻子砍成重伤。3.中铝公司购买力拓集团的股票。4.某基金公司购买海尔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5.黄某拖欠李某10万元未还。6.何某在西安市政府某部门上班。区分法律关系的意义何在?适用法律不同---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二、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有两种方式取得:一是法定取得。二是授权取得。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大致分为以下两大类:①经济管理主体。②经济活动主体。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科学技术成果。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六、法律事实及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行为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律事件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即由于一定客观现象的存在,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由经济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如债的产生。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发生的根据。发生债的法律事实是很多的,其中主要的有以下4种。债权人债务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即由于一定客观现象的存在,使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发生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即由于一定客观现象的出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灭。第三节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导入案例尹某是否能要回自己的5000元钱?1996年4月7日,李某向尹某借取现金5000元外出做生意,双方书面约定在1年内偿还。1年后,李某无钱归还,尹某也没好意思催要。到了2000年春节,尹某听说李某发财了。而尹某的老母亲生病,急需钱。尹某就去找李某,请其还款。李某一听,说,那钱我承认,但依据法律规定,我不用还了。思考:1、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2、如果正确,在现实生活如何防止这种小人行为?当事人能否自己约定诉讼时效?1996年4月7日,李某向尹某借取现金5000元外出做生意,双方书面约定在1年内偿还。尹某怕李某长年在外难以偿还而产生纠纷,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于是尹某要求李某在出具的借款合同中加上诉讼时效的约定,即:本借据诉讼时效为五年。李某在外做生意时由于管理不善,所借资金亏空十余万元,所以至2002年3月李某回到老家时仍无钱偿还给尹某。于是尹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责令李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其利息。请问如何处理?思考:当事人能否自己约定诉讼时效?尹某在上述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特征有以下几点:①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②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胜诉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③诉讼时效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由国家法律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均不得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法规补充解读: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之债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如在诉讼中债务人未提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官该怎么判?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二.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至第9条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何认定“提出诉讼”?(第12-15条)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3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如何认定“提出诉讼”?(第12-15条)第1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15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第

1 / 4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