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票据法[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本章重点][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掌握票据的基本法律制度,正确使用票据。[教学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了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及支票法律制度等。[本章重点]本章学习的重点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丧失的补救及汇票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包括发票、提单、仓单、债券、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票据的实质性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二)票据是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三)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四)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二)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三)票据是无因证券。(四)票据是要式证券。(五)票据是文义证券。(六)票据为流通证券。三、票据的分类1.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4.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四、票据的作用或功能(一)支付作用。(二)汇兑作用。(三)信用作用。(四)融资作用。(五)结算作用。五、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仅指我国现行的票据法。(二)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1.强行性而非任意性。2.技术性而非伦理性。3.私法兼具公法性。4.国内法兼具国际性。5.实体法兼具程序性。第二节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的特点: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2.票据关系是以金钱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3.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4.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5.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二)票据关系的种类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2.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3.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4.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二、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有密切关系,而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2.票据返还关系。(1)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或据以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义务关系;(2)持票人因获得承兑或者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请求付款人退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3)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3.利益偿还关系。持票人因未在票据权利时效之内主张权利或因手续的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灭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实际所受利益限度之内予以偿还的权利义务关系。4.损害赔偿关系。票据当事人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致他人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因而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包括三种: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和票据的预约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关系。三、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与牵连(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牵连。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第三节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我国《票据法》采纳是狭义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二、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所谓票据权利能力,是指票据法赋予行为人参与票据法律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所谓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票据法律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3)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3)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也是票据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民法中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原则上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无因性及流通性的特征,票据行为在对意思表示真实的具体适用上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以行为的外观来确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只要在外观上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票据行为即为有效。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分为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两个方面。我们所讲的票据行为合法,只要求票据行为的形式合法。(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须以书面形式作成。2.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4.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三、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下列几项要件:1.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二)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1.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但符合表见代理要件的,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请求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立而主张抗辩。2.越权代理。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为的票据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四节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种类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权利是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一种权利。(2)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3)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2.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出票而取得;2.依转让而取得;3.依清偿而取得;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票人必须是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2)持票人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4)持票人必须是付出了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5.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四)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出现,使票据权利失去法律效力。这些事实主要有付款、被追索人清偿、时效期间经过、保全手续欠缺等(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所谓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所谓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按期提示——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内,现实地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依法取证——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中断时效——持票人通过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等方式,使票据权利以前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持票人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1.须有合格的当事人。2.票据权利必须是因时效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3.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不以持有票据并提示票据为必要,但应提供证明自己能够行使该权利的所有事实。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三、票据抗辩权(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二)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事由1.物的抗辩原因(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提出请求;票据债权已消灭或已失效。(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票据行为不能有效成立;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票据债务人因而解除了被追索的票据义务;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已实际丧失负担票据义务的能力(三)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1.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理论所谓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是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2.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内容(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例外我国《票据法》第13条在规定行使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内容的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持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确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保护。第五节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的伪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国票据法中所讲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