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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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双方或多方)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是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双务合同第二,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问题,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利益予以返回,单务合同则没有待给付及返还问题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获得利益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无需支付任何代价的称为无偿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第一,有偿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如在保管合同中,对保管物的灭失,有偿保管人负有过失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有偿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而纯粹获利的赠与合同与无偿合同,则可独立为之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①有名合同: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应按合同法规定办理;②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加分则或其他相似的规定办理,只要合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其效力。区别:有名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设立,法律承认其效力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①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一经对方同意即生效,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②实践合同:在诺成合同基础上还须交付标的物的称为实践合同,如财产保管合同、借款合同等。区别:通常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2/16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①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②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使可成立的称为不要式事同,如买卖合同区别: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6)主合同与从合同: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①主合同:是从合同的基础,如贷款合同。②从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加合同,如抵押合同。主从合同存在制约关系区分:第一,主合同是从合同存在的基础,没有主合同便没有从合同第二,主从合同存在的制约关系,如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从合同无效,不能推定主合同无效4.合同法的使用范围,《合同法》规定了15大类有名合同:买卖合同、公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5、不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的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等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6、不完全贯彻自愿原则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劳务合同因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适合合同法7、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体现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不由合同法调整。但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和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合同则使用合同法8、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也不适用合同法9、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10、要约的概念: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包括要约人、受要约人11、要约的有效要件: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和酬金、期限、地点方式)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3/1612、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1)要约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内容一般不确定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14、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2)对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和撤销要约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法律地位,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15、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那里,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1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17、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18、要约失效的种类:1)要约的撤回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为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约定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9、承诺的概念: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便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20、承诺的有效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或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未对其内容作出实质更改21、承诺的生效: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是承诺生效2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迟延是指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承诺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因承诺人不知其迟到,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要约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23、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4/1624、特殊的合同成立时间方式: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要约人进入该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要约人的人合系统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3)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4)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时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该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25、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的签订地1)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点,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2)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26、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定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注:2.3.5是不能缺少的条款27、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如货物运输合同、机动车保险合同28、格式条款的特点:1)均由一方事前拟定,未经当事人互相协商2)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的3)相对人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因此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29、对格式条款的拟定人作出的限制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公平的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2)如果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时,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3)当时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常理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5/1630、合同的效力: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31、合同约束力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要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②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③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32、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33、合同生效要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01.订约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纯获利合同有效;限制能力的与其年龄智力适应有效)02.意思表示真实:第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的;第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主观意志一致。0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0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34、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如:如果甲迁往外地,就把该房子租给乙)35、无论是所附的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该条件应满以下要求:1)是尚未发生的事实2)是或然性的事实3)是合法的事实4)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36、附期限的合同:不是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如甲乙双方约定自汽车租赁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出租人甲将车辆交给承租人乙使用,这就是附期限合同)37、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二者的区别:期限是肯定要来的,条件是否发生不是确定的38、无效合同:指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39、无效合同的种类:1)期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1640、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41、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这类合同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2)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有效,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仍有效;4)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请求变更合同4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期诈、胁迫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3、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向对方行使撤销权,对方认可或协商均可。若双方有争议,必须提起诉论或仲裁。若请求变更,法院不得撤销44、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4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①指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②其对象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利息;③行使此项不应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2)赔偿损失:合同无效被撤销后,有过错一方都要赔偿损失,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责任3)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当事人一方是故意的,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财产归国家所有46、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已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7/1647、效力未定合同可分为四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期限一个月追认)(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4)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代限权终止后以他人名议订立的。48、“表见代理”:它指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表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无需被代理人追认,就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49、合同履行: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50、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的履行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标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合同2)诚信的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性质,目的,履行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1、合同履行的规则:如合同履行时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若未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若仍不能确定的,可按下述规则履行:1)质量不明确的: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否则按通常标准履行。通常标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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