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串讲第一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的特征是: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企业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司法和管理上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管理模式,企业分类应依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据此,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其特征是: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企业法足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特点如下: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第三,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投资人可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l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若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按规定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意,办理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转让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遗产,其营业适用概括继承。依《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当然,应当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凶有:(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l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特征主要有: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入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于以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对于出资形式,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与公司企业不同,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事务的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未做约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通过。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入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43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6.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退伙分为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对于出资形式,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与公司企业不同,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事务的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未做约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通过。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入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43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6.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退伙分为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2.入伙。新人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不同:(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受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四、合伙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