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短信骚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崔某与其妻因推销小件塑料制品经常来往于普陀区各海岛,现在虾峙大岙暂住。2003年6月22日下午一时许,原告夫妻正在午休,原告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由号码为13587040xxx的手机发来的短信:“进的门来笑嘻嘻,三言两语成夫妻,说了半夜知心话,钞票一扔各东西”。原告妻子看到此短信后即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发生争吵。原告再三辩白无效后,一怒之下打了妻子,其妻随即离开原告不知去向。为此,原告开始了寻妻之旅,几天寻找未果后,原告于6月25日诉于法院,要求发短信者赔偿误工损失费1000元,差旅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6300元(原告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要求法院调查被告13587040xxx机主真实身份的申请)。问题:该案件属于哪种行为?应如何处理?审理及评析:法院立案受理后,6月30日,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调查确认1358704xxxx号手记的主人系丁某后,通知丁某到法院对其进行了例行询问,并向丁某送达了诉讼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其同意和要求,于7月4日开庭调查。审理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发过此短信,但认为二人素不相识,确系按错号码,属误发,被告承认有过错,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示愿适当赔偿原告。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人民币1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当即付清。案例分析2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问题:(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解题思路:本题案情与总是之设计均堪称一流,具有相当难度。但案情之展开与问题之铺排均呈流线型,脉络十分清晰,主要抓住该幅画的所有权移转这一主要线索,就不会迷失方向。作答这一类型的案例分析题,力戒思维粗躁,特别要注意第(1)、(2)问的作答务必准确,否则,会导致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错误。本题难点有三:一是丁、戊关于附所有权移转条件的买卖合同;二是庚行使留置权的不当;三是丁、辛之间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分析3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问题: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2、甲男遗产有哪些?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参考答案: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4、遗嘱有效.5、不可。解题思路:继承法案例题的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单的。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本题人物关系相对简单,但对第(2)问甲男的遗产范围这一问题,不可掉以轻心,应谨慎把握各个财产关系,此为本题之第一难点。某上市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在董事会草拟的方1、案中有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发行面值人民币7000万元的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代销期为96天;为保证发行工作能够得以顺序开展,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送1000股;同时该公司考虑到受股本扩张的影响,因此预期股票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请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2、王某长期住在城里,乡间的6间祖传老屋一直委托曹某管理。曹某因办乡村企业缺乏资金,就打起了这6间老屋的主意。曹某一方面鼓动王某将老屋出售,一方面与朱某多次在现场看房协商出售。曹某对朱某称:只要你暂借我220万元钱款,我就将老屋低价12万元卖给你。但在朱某向曹某提供了20万元借款后,曹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订立售房协议,而另以15万元的价格将老屋卖给了钱某,收取了钱某5万元预付款,王某听说后表示不同意。随后曹某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6间老屋卖给了张某,约定一个月付清余款并办理过户手续登记。一周后,曹某终于说动了王某将老屋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曹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曹某与朱某、钱某、张某之间是否达成售房协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曹某分别对朱某、钱某、张某负何责任?第一个案例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送1000股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第二个案例如果房屋产权不属于曹某的话,只有曹某和王某签订了委托书之后售房协议才算生效。并且,一处房屋先后卖给几人也是不对的,应该按协议订立的先后顺序来看协议是否有效。曹某需要对朱某负违约责任,对于其他人曹某是否构成诈骗等罪责,lz可以查一下12004年初,企业甲、企业乙和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6万元;乙以厂房和设备出资,作价19万元;丙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回答:(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4)甲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该公司不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本题中实际出资人民币49万,不符合规定。(2)对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丙应当向其他已经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甲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作价1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类出资最高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要求。2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l/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l/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