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考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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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伙企业法案例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参考答案:(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6)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A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公司法案例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自己的债权?参考答案: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出资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3.属公司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案例)王某的车灯出了问题,于是将车开到某汽车修理公司维修。该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接待了王某。刘某私下告诉王某:出于安全考虑,王某最好改装氙气灯,不过要在该公司改装氙气灯需要2500元左右;如果在另一家公司改装氙气灯,仅需要2000元。刘某还私下告诉王某自己跟那家公司的老板很熟,打个电话就可以解决。刘某还向王某留下自己的私人电话号码。后王某将车开到刘某建议的那家汽车修理公司改装了车灯。刘某因此从另一家公司获得“介绍费”200元。刘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其获得的“介绍费”应归谁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义务)参考答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即自我交易的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即竞业禁止。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合同法案例以下合同属于哪种合同?互易合同(A、D)、借用合同(B、C、F)、保管合同(F)、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A、D)、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B)、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的借款合同(A、F)、赠与合同(B、C、F),以上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种类?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E、诺成合同F、实践合同陈李之间发生了几个合同?各自性质如何?陈先生要出售自己的房屋,通过中介挂牌。李先生在看房时对陈屋内的几件石雕、砚台发生了兴趣。陈说这是他的作品,他是搞石刻的工艺师。李问:这些作品是否出售?陈回答:你喜欢的话,可以选几件。当即,李选择了四件作品,谈妥了价格。李又问:是否接受来料加工?陈说:你有材料可以为你加工。李随即拿出购买的几块石砚材。双方又谈妥了如何进行加工及加工费用。最后,陈对李说:咱们也算有缘,房子你要是满意的话,我让掉零头。李当即接受,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李临走时陈随即拿起一块石刻作品送给了李,李高兴地收下连声道谢。张工在工地检查工程时向身边正在工作的小张借手机打电话。待通话结束,发现工人们已离开工地去吃饭。工人们回来后,张工误认工作小陈为小张,将手机还给了小陈。后小张看到张工,问他手机是否用好了,张工吃惊:不是还给你了吗?再一看发现自己认错人了。1.小张能否向张工要回手机?2.小陈是否有权利受领张工的给付?如何定性?3.张工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的履行?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A.5月1日4月11日B.5月8日4月11日C.5月9日4月14日D.5月10日4月14日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甲运输公司在与客户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提供了一份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载明:“运输方式为仓对仓运输。”双方按此格式合同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仓对仓是指乙公司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乙公司则认为仓对仓是指货物所在的仓库到所要到达的仓库。根据我国《合同法》,下列列关于该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条款含义模糊不清,合同未成立B.该条款含义模糊不清,合同无效C.合同生效,应以乙公司的理解为准D.合同生效,应以甲公司的理解为准甲公司为了阻止乙公司向其竞争对手丙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伪称有意购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并与乙公司进行谈判数月,在丙公司放弃购买后,甲公司也宣布无意购买乙公司的设备。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A.违约责任B.侵权责任C.缔约过失责任D.一般保证责任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3天之内,运1万块砖到甲修房子的工地上。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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