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章课教学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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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堂案例答案案例分析一•香港特别区政府在1998年9月连续两次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干预金融市场,是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体现。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香港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资“大鳄”的炒作,投入上亿港元入市操作,直接参与市场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管理性流转关系的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完全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流转关系由民法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大量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外,还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关系,这种参与从传统的直接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计划调度,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应当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香港政府直接入市操作,参与市场流转关系,这种流转关系,是体现香港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扭转香港非正常金融市场意志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流转关系,只能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成为民法或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案例分析二•1.案例中的经济法主体是某市工商管理局和甲公司。其中工商管理局是经济法主体中的经济管理主体,甲公司是经济法主体中的经济活动主体。•2.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管理权”,简称“管理权”。经济管理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案例中工商管理局作为经济管理主体行使的是市场规制执法权。在工商管理局行使市场规制执法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依法管理,是相关的管理主体的重要职责。它不仅要求不得滥用管理权和超越管理权,而且在广义上也包括适当地行使管理权,以及不能放弃管理权。所以工商管理局在行使扣押甲公司商品这一职权的同时,必须要承受这一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经济活动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非常重要的。甲公司享有作为市场主体所应该享有的经济自由权,不受经济管理主体的非法干涉,并且在其经济自由权受到经济管理主体侵害的情况下,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案例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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