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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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制度1/11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3、主物和从物。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①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1、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②、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③绝对性。无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2、物权的种类。①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和留置权不得设定于不动产之上。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设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的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行为人违反“种类规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权利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法“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法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物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案例2、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有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2、一物一权原则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使多人(如夫妻共有)。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因抵押不转移占有,甲又将手表质押给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但,既然甲已经将手表质押给丙了,那就不能再质押给戍(无法交付)。因此,对动产而言,一物之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但质权跟质权不能并存。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先出租给乙(用益物权人),后又抵押给了丙(抵押权人)。3、物权公示原则。①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②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薄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放宽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得到了该房产的所有权;②乙物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法律制度2/11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有效。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案例1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4月1号签订了抵押合同,4月10号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本案中,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号,抵押权的设立日期为4月10号。案例2;甲将其房屋卖给乙,双方于4月1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当日向甲支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20号甲又将房屋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4月30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本案中:丙于4月30日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4月1号成立时生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登记对抗。①徒弟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大海,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盖的楼房不得超过两米,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乙1000万元。双方于4月1号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在本案中:①地役权自4月1号设立。②如果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①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②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③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岁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案例1: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继承,乙自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乙将房屋出售给丙,乙必须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才能过户到丙的名下。否则,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二)不动产登记制度1、土地登记与房屋的登记①土地登记的登记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②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是房屋管理部门。2、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①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在初始登记之前,需作土地总登记。对土地总登记之后,具体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或者消灭才有可能进行登记。②初始登记。是指首次将“具体土地”;权利登入登记薄的行为。③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④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房屋登记谈不上总登记。土地的变更登记包括权利主体的变更与内容的变更,房屋登记则将二者拆开,分别对应转移登记(权利主体的变更)与变更登记(权利内容的变更)。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①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②异议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异议登记使得登记薄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场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4、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三、动产的物权变动(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1、所有权,交付生效。①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物产(如冰棍)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与“登记”二字不沾边儿,您听说过“冰棍证”吗?小汽车则有登记制度,您听说过机动车行驶证吧物权法法律制度3/11②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1甲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向甲交付了20万元的车款,甲向乙交付了该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向丙借款将该车抵押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到期不能清偿丙的债务,丙拟对该小汽车行驶抵押权。在本案中:①尽管甲乙之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乙基于“交付”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②由于甲乙之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因此,丙有权对该车行驶抵押权,乙的损失只能要求甲赔偿。2、质权,交付生效。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其小汽车设定质押。双方于4月1号订立了质押合同,甲于4月10号将该车交付给乙。在本案中,质押合同于4月1号生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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