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法课堂案例答案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二•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案例分析三•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德方不得低于25%。•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补足100元。•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案例分析四•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乙丙丁应该负责。甲退伙时,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伙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的意志办理。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对甲的债务性质上为合伙的对外债务,因此,应该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可以。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虽然乙于甲退出后3个月也退伙,但其并未分担此债务,因此,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有要求乙承担其必要份额。•3、能够得到支持。当合伙组织有对外债务,合伙人也有个人债务时,应该采取“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的债权人立足于合伙的财产,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合伙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案例分析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重要的法律特点是在于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以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毛利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企业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合营企业的亏损。职工奖励级福利用于企业福利与奖励的专项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生产,提高生产效率,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固定资产。净利润的分配应当是依据各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或合作企业的合同约定进行分配。•2.本案中该协议违反了合营共同中关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约定,也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要求合营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合资经营法律原则,因此该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A公司与B公司在该决议中任何约定均不应予以认定。A公司在合营公司出于亏损的状态下仍要求支付利润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至于A公司投入合营公司的120万美元,虽为A公司出资,但该笔资金在合营公司成立后,已属于合营公司的财产,该财产的处理应当通过合营公司的清算来解决。且该财产的投入,是A公司赖以获得利润的必要成本支出。由于合营公司已经成立、运营,A公司也应当在该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要求返还其投资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