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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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题【案例1】2000年3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某机床的口头合同,价款30万元,乙于同年3月30日交货,3月15曰前,甲给付乙定金10万元。3月12日前,甲给付乙定金5万元,但乙给甲打的收条是:“收到甲给付人民币5万元整”。但乙却迟迟没有交货。经甲再三催促,乙才提出5月1日交货,但此时交货将难以满足甲的需求。甲便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问:(1)甲、乙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为什么?(3)定金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4)甲能否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答案](1)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口头合同亦为有效。(2)乙迟延履行合同致使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可以解除合同。(3)5万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无法确定,如果是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否则,只能要求返还。(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例2】江苏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答案](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给丰华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丰华水泥厂承诺,某建筑工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由于要约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由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丰华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由于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丰华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则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其合同义务,其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由于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赔偿额,其数额应相当于因某建筑工程公司违约给丰华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应注意的是,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只有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才有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否则,一方不能请求另一(4)(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海天水泥厂回信及随后的发货行为,应是对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新要约,因为其内容构成了对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既然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实质性变更了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并依此发出货物,那么我们应认为海天水泥厂发出货物时是以单价1600元/吨的意思进行的。面对这一新要约,建筑工程公司未表示异议,并验收、接收了货物。建筑工程公司的验货、接货行为应视为承诺。故此时二者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内容当然以海天水泥厂的回信为准。(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9元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那么,海天水泥厂发出回信后,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第二份函件应如何定性呢?我们认为,海天水泥厂的回信既为要约,那么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第二份函件是对海天水泥厂回信的承诺,至于该承诺是否有效,还要视该函件是否构成了对海天水泥厂回信的实质性变更。我们认为,对《合同法》第30条规定应作灵活理解,即便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价款作出了变更,但如果这一变更极其微小,应视为非实质性变更。因此,我们认为该份函件将吨价由1600元改为1599元,应为非实质性变更,而要约人海天水泥厂收到函件后即予以发货,表明海天水泥厂未予以及时表示反对。因此,该承诺是有效的,该合同也自海天水泥厂收到函件(承诺)时成立。至于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价款当然以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二份函件为准,其余内容以第一份函件载明的为准。【案例3】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4】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隔心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和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答案】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中;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本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业务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A.贷款业务B.缝纫业务C.加工业务D.商品期货业务【答案】A【解析】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选项BCD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D.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答案】D【解析】选项D: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P229)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折旧费的是()。A.未投入使用的房屋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C.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答案】A【解析】选项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未投入使用的房屋,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P242)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A.企业接受社会捐赠收入B.转让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C.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D.国债利息收入【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选项D: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5.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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