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1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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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1法律基础知识1.法的概念及其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体系(1)法的层级:宪法、法律、法规(行政+地方)、规章(部门+地方)广义:法的整体,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狭义:人大立法(2)法的部门(3)法的体系: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统一、区别、内在的联系和协调一致性法系: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3.法律关系(1)概念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注意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例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2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辨析】法律关系是体现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情谊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而属于道德调整范畴。(2)构成要素主体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法律所赋予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A.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的完成,自然人当然取得权利能力,而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胎儿利益的保护。一是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护;二是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基本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例外——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就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3B.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或剥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法律主体、享有权利能力,而是基于死者遗族利益的考虑。因此,不法侵害死者人格或遗骨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例题】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可支配的)、行为(作为+不作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3)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a.出生和死亡b.自然灾害、意外事件c.时间的经过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a.法律行为,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要素b.事实行为,与行为人意思表示无关意思表示:法律主体将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显现于外部的行为。【例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4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4)法律关系的保护公力救济:诉讼自力救济: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扣留)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适用条件较为严格4.法律行为法律主体所做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1)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限制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一,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其规则如下:A.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B.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C.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其规则如下:A.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B.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5(这里所说的与其能力相适应,应根据行为的性质、交易数额、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生活的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C.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应由其监护人追认)(通常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涉及不动产的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均认定为与其能力不相适应)D.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抛弃财产的行为、遗嘱行为均不具有效力。在此种情况下,其监护人也不存在追认其行为效力的问题,否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别保护)E.间歇性【例题】甲、乙均为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次,甲和乙互换价值大约3000元的礼物,甲的父母表示同意。乙的母亲因在外地,乙的父亲表示同意。乙的母亲知道后,表示反对。甲、乙互换礼物的行为效力如何?A.有效,因为得到了双方法定代理人的追认B.无效,因为乙的母亲表示反对C.可撤销,因为乙的母亲表示反对D.部分有效,因为乙的父亲表示同意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构成要素的行为,因此,它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②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相一致(故意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标的必须可能和确定标的可能:法律行为的标的可能实现标的确定:标的是具体的、明确的,如大米、小麦可为确定,粮食则不确定6(2)形式有效要件书面(一般+特殊)、口头书面优于口头、特殊优于一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例如,法定登记才能生效的行为,一般包括婚姻行为、收养行为、公司设立行为等;交付特定标的物才能生效的行为,如保管合同。5.无效法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含义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也都不能使之有效。当然无效,即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2)种类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例题】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7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法律行为特别注意:自始客观不能是指标的自始不可能实现或者根本不存在。如,买卖永动机的合同或者买卖月球土地的合同。嗣后不能或者主观不能,不能作为行为无效的依据。如,房屋合同签订后,该房屋灭失,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仍为有效合同。(3)法律后果返还财产。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则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修复后返还,或付给相当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偿还。赔偿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收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这里所说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6.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且生效的法律行为,因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使其自始无效或变更效力的法律行为。8(1)种类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价格、品种、质量、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等存在错误认识,并且造成重大损失。重大误解的认定:a.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如果是普通误解、轻微误解,则不为重大误解。对此,当事人不能请求撤销法律行为,而只能请求变更法律行为。b.误解是指对内容和方式的误解,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动机的误解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例如,甲去刀店买刀,其买刀之动机是为了杀乙,该动机是不法、邪恶的,但不能因此否认买刀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因此撤销买刀合同。【例题】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辨析】如果行为人无设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则为无意思的表示,无意思的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而对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而言,行为人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只是在意思的内容、意思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认识错误,因此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是法律行为的可撤销,而不是法律行为不成立。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9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违反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使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境地。显失公平的适用:a.显失公平只适用于实行市场价格的财产行为,不适用于实行国家定价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b.在实行市场价格的财产行为中,如果是通过拍卖、商店或交易所买卖方式取得,也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如果商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这属于欺诈问题;如果商店标价错误,将高价物品标成低价,这属于重大误解问题。c.显失公平的认定,应以合同订立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而不能以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当事人不得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等原因而随意撤销其实施的法律行为。d.民间低价收购可以自由流转的文物,是否应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交易习惯,此种行为因难以举证,一般不认定为显失公平。【例题】某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犯病期间将自己家里的珍贵邮票低价卖给他人,该行为A.因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B.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无效的法律行为C.因买主恶意取得,是无效的法律行为D.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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