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界花园广场施工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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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威远县连界广场花园1#—3#楼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发包人:(甲方)四川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四川宏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二○○九年七月七日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四川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四川宏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威远县连界广场花园1#—3#楼工程工程地点:威远县连界镇三十米大街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20013.62m2,其中1#楼建筑面积1184.38m2、2#楼建筑面积1293.15m2、3#楼建筑面积17536.09m2。工程内容:“连界广场花园1#—3#楼”工程的土建(含保温及防水等)、装饰(含门、窗等)、水、电(含弱电系统)全部内容及发包方指定的其它工程。资金来源:发包方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连界广场花园1#—3#楼”工程的土建(含保温及防水等)、装饰(含门、窗等)、水、电(含弱电系统)等工程施工设计图包含的所有内容、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国家标准(行业)施工规范及发包方指定的其他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7月6日竣工日期:2010年6月30日四、质量标准国家、行业现行有关设计及施工标准、规范;五、合同价款:(一)本合同暂估金额约为贰仟万元人民币,实际金额以竣工结算值为准。(二)价款结算方式:1、经双方协商约定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厅颁布的2000计价定额(SGD1-2000、2SGD2-2000、SGD3-2000、SGD4-2000、SGD5-2000、SGD7-2000)计算,人工费、材料综合调整系数按定额2009年相关配套文件执行。2、取费标准:本工程工程类别按四类工程,取费标准按三级Ⅱ档计取,其中: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按定额直接费的3.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定额直接费的0.7%计取,装饰及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2.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定额人工费的3%计取。3、材料价格的调整:3.1本工程所需材料价格按2009年8月份《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内江市威远县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其中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砖、砂、石(具体规格、型号以工程结算为准)为可调价的材料,除此以外的其余材料均不调整;若实际采购价格超过或低于信息价5%的,双方认定后,调整超过或低于的部分;若信息价没有的材料,由乙方申请后,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输费、上下车费、采保费及材料税金。3.2按实调整材料单价的工程量以当月完成量加定额损耗量为计算依据。3.3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材料价格按3.1、3.2计算;工程结算时材料价格按加权平均价格计算。4、技术措施费用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实际发生量签证计算,土(石)方工程不计取机械进出场费。5、施工中如遇地下障碍物(包括文物古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保护等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38、发包人认定的工程量清单9、发包人认定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7年7月7日合同订立地点:成都市武候区二环路南四段九号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四川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四川宏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唐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369606762电话:028-85957229传真:传真:028-85957239开户银行:威远县农村信用联社连界信用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盐市口支行账号:88100120002759838账号:4402902009100107734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回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内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5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式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证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8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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